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环境空气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索引号: | GS2096/2021-14167 | 部门: | 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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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部门文件 | 来源: | |
作者: | 日期: | 2021-07-21 |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十四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规划要求,持续抓好市场监管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市委办发﹝2020﹞46号)、《白银市2021年环境空气质量提升行动方案》(市环委办发﹝2021﹞12号)、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有关科室和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白市监发﹝2021﹞3号)、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机关科室职责细化规定》的通知(白市监发﹝2021﹞33号)、《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环境空气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白市监发〔2021〕115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空气质量提升行动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职能,在县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突出重点工作,坚持问题导向,严格落实责任,强化监管执法,严肃执纪问责,实施空气质量提升行动,确保完成2021年市场监管领域环境空气质量提升任务。
二、重点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深入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1、认真做好排查工作。各市场监管所要对本辖区范围内所有的承压燃煤锅炉进行排查,通过巡查、突击检查等形式,重点对已完成整治的燃煤锅炉开展现场核查,县局将适时进行抽查。现场核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擅自恢复使用已淘汰拆除或者去功能化并注销的燃煤锅炉;已淘汰拆除或者去功能化的燃煤锅炉是否办理注销手续,对去功能化的燃煤锅炉督促拆除;已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的燃煤锅炉是否办理变更登记,是否擅自恢复使用燃煤,改造的监督检验报告等安全技术档案是否齐全,已实施达标治理的燃煤锅炉是否是达标排放等。(牵头股室:特设股,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
2、及时更新整改台账。各市场监管所要在前期排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的所有燃煤锅炉建立台账,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燃煤锅炉整治台账进行更新,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完善好相应的佐证资料,确保一炉一档资料的完整。同时,对特种设备监管平台上的信息进行更新完善,确保平台、台账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且准确无误。(牵头股室:特设股,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
3、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各市场监管所要把燃煤锅炉纳入监督检查范围之中,通过日常监督检查、重大节日、重要时段大检查大督查、专项监督检查等,深入排查隐患,督促经营使用单位进一步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配合市特检所统筹安排好燃煤锅炉检验工作,对通过改造、达标治理等方式完成燃煤锅炉整治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锅炉法定检验工作,牢牢守住安全底线,做到应检尽检、应检必检,坚决杜绝未检、漏检等行为而造成安全隐患或者发生事故。(牵头股室:特设股,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
4、严格执行“三不得”。对新建燃煤锅炉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所有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对国家明令淘汰、明令禁止新建、以及未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能效测试报告)的燃煤锅炉,县局不予受理安装告知,不得办理使用登记。对纳入整治范围去功能化注销后继续使用的燃煤锅炉,实施定期监督检验。(牵头股室:特设股,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
(二)全面落实煤质管控综合治理
持续开展煤炭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重点用煤单位及储(售)煤场清理整治工作,加强煤质抽检,严厉打击销售和使用劣质煤的行为,杜绝劣质煤流入市场。
1、摸清监管底数。各市场监管所对辖区内煤炭生产企业(含煤矿、洗煤厂、型煤加工厂、配煤厂)、经营企业、重点用煤单位(年耗标准煤 5000 吨以上)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健全监管台账,确保无遗漏、全覆盖。(牵头股室:质量发展和监管股,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
2、加强煤炭质量管理。加大生产、销售、重点用煤环节煤质抽检力度,严格执行煤炭相关质量标准,及时制定落实煤质抽检工作计划。2021年全县散煤煤质抽检覆盖率达到 100%,实现散煤煤质全面达标。抽检结果要及时向被抽检单位及相关部门反馈,对抽检中发现的煤炭产品质量问题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牵头股室:质量发展和监管股,配合单位:执法队,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
3、规范煤炭经营行为。对本辖区内所有煤炭经营市场和配送网点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有无营业执照,规章制度和煤炭购销台账是否完善。对未纳入煤炭配送体系,相关配套手续不全的经营市场和配送网点要报请当地政府坚决予以取缔关停。不断规范煤炭市场经营秩序,以城市建成区为重点区域,大气冬防为重点时段,强化监管,畅通12315投诉举报通道,依法打击非法经营网点和销售劣质煤行为,严防劣质煤炭流入管控区域。(牵头股室:质量发展和监管股,配合单位及科室:执法队,登记注册股、信用监管股,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
(三)餐饮业油烟综合整治工作方面。
持续做好城区餐饮业清洁能源改造和油烟治理,新建餐饮项目要严格按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安装油烟净化装置,落实油烟治理措施,要求辖区内餐饮经营单位必须采取清洁能源改造、油烟净化治理等措施进行整治,确保全县城区建成区内大、中型餐饮经营单位餐饮油烟治理率达到100%,对检查发现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情况在督促整改的同时要及时告知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依职责配合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开展露天烧烤整治,坚决查处固定门店室外设炉灶进行露天烧烤的行为。(牵头股室:餐饮股,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
(四)依职责抓好燃煤散烧设施取缔工作。
进一步细化燃煤散烧设施整治清单,按照职责依法依规监管取缔餐饮单位使用燃煤散烧设施,防止辖区内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牵头股室:餐饮股,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
(五)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及车用油品质量升级(管控)工作方面。
立足职能协调配合开展劣质油专项执法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充分发挥检验检测技术优势,做好加油站、储油库等流通环节油品质量抽查,对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劣质柴油、汽油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对辖区内生产、销售车用尿素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对不合格产品依法查处,并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牵头股室:质量发展和监管股,配合单位:执法队、质检所,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
(六)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方面。
加强全县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监管,实现环检机构监管全覆盖,严把检测质量关。(牵头股室:认证认可股,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
(七)依职责配合开展“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
配合生态环保、工信等部门加大“散乱污”企业排查与执法检查力度,配合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牵头股室:质量发展和监管股,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
(八)依职责配合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面。
积极配合县工信、发改等相关部门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加大对“地条钢”、“小稀土”的查处打击力度。(牵头股室:质量发展和监管股,配合单位:执法队,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按照中央及省、市、县关于环境空气质量提升行动的要求,各相关股室(队)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场监管领域的空气质量提升职能职责上,必须在职责范围内贯彻落实好县委、县政府关于空气质量提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决策部署,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二)履职尽责、严格落实。各相关责任股室(队)要切实扛起空气质量提升政治责任。按照职责分工,提前谋划,制定工作计划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工作台账,细化工作清单,确定时间进度,责任落实到人,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贯穿始终。做到各项工作有计划、有台账、有总结,底数清、情况明。
凡需县局相关股室、各市场监管所、直属单位共同履职完成的工作,由相应责任(牵头)股室要按照职责分工条线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分解工作任务、强化目标管理、细化落实措施、靠实责任分工、严格监督实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取得实效。
(三)密切配合、强化督查。凡需配合其他部门完成的工作,相关责任股室要依职责积极配合,各负其责,加强合作,主动作为。各牵头股室要对各市场监管所、直属单位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工作不认真,推诿扯皮、敷衍了事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加强信息归集,及时报送信息。各责任股室(队)要加强归集履职信息,保存佐证资料。及时做好专项工作总结(包括工作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效、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工作打算)、数据汇总,确保情况真实、数字准确。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工作信息、案情摘要及时宣传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