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县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索引号:GS3374/2021-13759部门:四房吴镇
栏目:住房保障来源:
作者:日期:2021-06-25

亲爱的广大农民朋友们,你们好!

农村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是造福子孙的德政工程,是我们全体村民义不容辞的职责所在。为此,特向全县广大农民朋友告知相关事宜和要求。

一要掌握政策,严守红线。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宅基地分配应遵循集体决策、成员取得、一户一宅、面积限定、规划管控、从严分配的原则,促进宅基地合理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分户要合理,不得与户口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分户不得绝对按户口本。农户家庭有两名及以上子女需要分户的,原则上应有一名子(女)与父母共用一处宅基地。确有困难,无法共用一处宅基地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后,可以申请宅基地。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根据省市县关于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的规定精神,农民宅基地建设用地根据所在村的人均耕地面积核定,广大群众要认真学习掌握耕地政策,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人均2亩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330平方米;人均1亩以上不足2亩的,不得超过267平方米;人均1亩以下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广大农民朋友只有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才能开工建设,应在批准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和四至范围内,按照乡村规划许可证内容建设住宅,在建设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明示建设主体、宅基地及建设有关信息。住宅占地面积和宅基地面积应比例适当,预留空间能够满足生活需要。房屋四至(含水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均应控制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禁止超越宅基地范围建设附属设施庭院等。不能有侥幸心理,否则后果严重,违规建房面临拆迁,并不得通过验收,无法办理不动产证。

广大农民朋友在建设住宅中,还要注意应当选择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并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严格按图纸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工程质量,厕所要入室入院,建设卫生厕所,有条件的污水要入管网,没条件的建三格化粪池,卫生旱厕要按标准建设,并入院,不得建设在院外,保证卫生整洁,争做文明农民。

二要规范程序,依法办理。村民申请建设住宅,以户为单位申请,代表农户申请宅基地的村民应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按照移民搬迁、易地扶贫安置国家有关政策,可以在安置地依法申请宅基地的除外。

农村夫妻双方属于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该按照农村妇女嫁入,男子入赘等风俗习惯,向实际生活居住地的集体申请宅基地,但不得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在两个集体同时申请宅基地。

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代表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三)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住宅建筑设计图;

(四)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五)按照规划迁址新建或者对现有合法住宅进行改建、扩建、翻建的需提供旧版《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及其他证明手续;

(六)权利相邻人意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审核资料,会议研究、公示5个工作日,并及时在宅基地审批系统录入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村镇建设中心)配合乡镇国土所实地打点,拟用地涉及林业、电力、水利、交通等管理的应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核实后报县规划中心复审,最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向申请人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民委员会到现场进行定位放线。申请人应当在定位放线后6个月内组织施工。

审批中要结合村庄规划,没有规划的,要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与未来规划做好衔接,做好宅基地审批中的打点工作,对原旧宅基地翻新的严格按规定的面积审批,优先保证道路、公益事业和未来规划用地。

宅基地审批中要严格落实“三到场”。乡镇政府应及时组织农业服务中心(村镇建设中心)、国土所等有关部门进行实地审查,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简称“三到场”),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才能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要听令即行,落实“八不准”。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下发了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通知(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要求对通知下发后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

四要依法对宅基地违法违规建设处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依法授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城区范围内的由所在乡镇和县综合执法队联合执法。

宅基地违法用地行为行政执法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依法授权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首先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履行监督检查权;第二是责令限期拆除,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果违法行为继续,按《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