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临时救助相关政策的解读

索引号:GS1806/2021-12588部门:民政局
栏目:政策解读来源:民政局
作者:日期:2021-04-06

临时救助

(一)临时救助类型。

1.急难型救助。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支出型救助。主要包括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慢性病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审批程序。根据急难程度,审批临时救助可采取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两种方式:

1.急难型救助紧急审批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县民政部门“先行救助、后置审批”,在急难情况缓解后,应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

2.支出型救助一般审批程序。按照申请受理、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等程序审核审批。 

(三)审批权限。救助金额500元以下的(含500元),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救助金额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由县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超过5000元的,由县民政部门报县政府审定。

(四)救助标准。

1.支出型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以月计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急难型救助。

对于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金额的原则,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000元的临时救助金。

(五)救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