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农村特困供养相关政策的解读
索引号: | GS1806/2021-12587 | 部门: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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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政策解读 | 来源: | 民政局 |
作者: | 日期: | 2021-04-01 |
农村特困供养
(一)认定条件。农村特困人员是指户籍在行政区域内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申请审批程序。个人自愿或委托申请、乡镇受理、入户调查、信息核查、群众评议、审核、公示、县区民政部门入户抽查、审批、公布。
(三)供养标准。2021年全县农村分散特困供养年供养标准分别为6816元。
(四)供养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以及殡葬服务。
(五)供养形式。特困供养形式分为居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居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六)资金发放。供养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