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农村低保相关政策的解读
索引号: | GS1806/2021-12586 | 部门: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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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政策解读 | 来源: | 民政局 |
作者: | 日期: | 2021-04-01 |
农村低保
(一)认定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具有当地户籍、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相关条件的家庭。
农村低保分为四个保障类别:
1.一类对象认定条件,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①家庭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②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无收入来源;③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无收入来源。
2.二类对象认定条件,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①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②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③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遭遇意外事件,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④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间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3.三、四类对象认定条件。三、四类对象是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具体认定条件由各县区按照国家和省、市、县出台的政策规定自行确定。
(二)申请审批程序。个人自愿或委托申请、乡镇受理、入户调查、信息核对、组织村级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县区民政部门入户抽查、审批、公布。
(三)保障标准及补助水平。2021年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4788元,申请对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4788元这一标准,且具有当地户籍、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相关条件的家庭按程序纳入低保。
各类补助水平为:一类月人均补助水平为399元,二类月人均补助水平为378元,三类月人均补助水平为84元,四类月人均补助水平为58元。
(四)资金发放。保障资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动态管理。动态管理机制是根据已保对象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及时增发、减发、停发保障资金;对已保对象中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特别是“四有户”(即户内有在编财政供养人员、商品房、出资工商企业、3万元以上消费性车辆)必须退出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新申请对象,按程序纳入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