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索引号: | GS3239/2021-12460 | 部门: | 丁家沟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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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环境保护 | 来源: | |
作者: | 日期: | 2021-03-29 |
一、立法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1995年10月30日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的。此后,2004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13年、2015年、2016年又分别对特定条款进行了修正。
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指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形势严峻。我国每年产生畜禽养殖废弃物近40亿吨、主要农作物秸秆约10亿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约33亿吨、工业危险废物约4000万吨、医疗废物约135万吨、建筑垃圾约18亿吨、大中城市生活垃圾约2亿吨,固体废物产生量呈增长态势,历年堆存的工业固体废物总量达600亿吨一700亿吨。由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法律中的一些制度规定难以适应当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新形势新任务,如排污许可、查封扣押等制度措施需要及时补充完善,危险废物管理、生活垃圾处置等有关制度和措施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法律责任有待强化等。报告最后建议尽快启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工作。
2019年6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2019年12月,再次审议;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及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共有九章一百二十六条。法律涵盖了对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多方面的防治内容,体现了“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思路,共有以下九章内容:
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十二条) 总则
第二章(第十三条至第三十一条)监督管理
第三章(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二条)工业固体废物
第四章(第四十三条至第五十九条)生活垃圾
第五章(第六十条至第七十三条)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
第六章(第七十四条至第九十一条)危险废物
第七章(第九十二条至第一百条)保障措施
第八章(第一百零一条至第一百二十三条)法律责任
第八章(第一百二十四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附则
此次全面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重大任务,是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迫切需要,是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
(―)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重大任务
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不懈探索,深刻回答了为什么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什么样的生态文明、怎样建设生态文明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系统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力指导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是对党的十八 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提出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高度概括和科学总结,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此次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项重大任务。
(二)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
污染防治攻坚战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发展全局,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我们必须咬紧牙关,爬过这个坡,迈过这道坎。要自觉把经济社会发展同生态文明建设统筹起来,充分利用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积累的坚实物质基础,加大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特别是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攻坚战。栗战书委员长强调,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大任务; 要总结实践经验,抓紧研究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健全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蓝天保卫战、碧水保卫战、净土保卫战的成效。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打击危险废物跨境转移、禁止洋垃圾进口等作出指示批示。此次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就是为进一步健全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而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
(三)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举措
保护生态环境根本还要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根本保障。
修改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用最严格的法律制度确立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强化了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转移等全过程监管,进一步健全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保障机制,完善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废弃包装物和塑料制品等各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固体废物跨省转移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作出针对性规定,并对违法行为加重了处罚,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三、法律的几个特点
一是坚持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引领。修订后的固废法充分体现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深邃内涵。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首次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写入立法目标,明确提出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和绿色生活方式。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民生福祉”,以立法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生活垃圾污染等环境民生问题。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突出严惩重罚,让固废法成为一部长牙齿的法律。
二是明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原则。修订后的固废法坚持科学立法,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遵循的客观规律出发,提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强化减量化和资源化的约束性规定,突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无害化底线要求和全过程要求。坚持污染担责原则,明确指出“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义务主体,严格界定各义务主体的法律责任。坚持全过程管理原则,通过强化过程监管和信息化监控的要求,更加突出的体现了全过程管理思想,进一步将全过程管理原则由原来的危险废物领域扩张至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领域。
三是压实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修订后的固废法强化地方政府治理责任和监管责任,明确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联防联控、规划引导等制度,推动固体废物末端处置能力建设。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界定各有关部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部门责任,推动形成同频共振、同向发力的良好格局。
四是呼应人民期盼。修订后的固废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重点解决最关注最迫切的环境民生问题。确立生活垃圾分类的原则,明确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统筹城乡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为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供法治保障。针对过度包装、塑料污染治理等一直以来未能得到真正解决的“硬骨头”问题,敢于动真碰硬,界定责任部门,明确企业义务,引导社会共治。对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角度出发,增加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专门规定。
五是健全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保障机制。修订后的固废法增加保障措施一章,从政策、经济、技术等方面全方位保障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坚持危险废物等集中处置设施作为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的属性,强化设施场所建设和用地保障。突出经济手段引导企业,将涉危险废物的单位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加大各级财政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投入,发展绿色金融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明确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应当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将涉固体废物单位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挥技术手段强化监管,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与产生、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联合技术攻关,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技支撑,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六是严格法律责任。修订后的固废法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大幅提高固体废物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对违反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处罚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强化处罚到人,对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实施双罚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进一步提高固体废物违法行为环境执法的可操作性,由“结果罚”转向“行为罚”。统筹固体废物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强化三种责任之间的有效衔接。
四、部门责任
新《固废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中,海关负责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委托及管理(第二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拟订和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产业政策,贯彻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第三十四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生活垃圾(第四十七条)、建筑垃圾(第六十二条)的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第六十四条);
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负责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第六十八条);
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负责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包装物的监督管理(第六十八、六十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处理的管理(第七十一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第九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职责为:(1)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
(2)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在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3)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