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典型案例
索引号: | GS3964/2021-12167 | 部门: | 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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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消费者维权 | 来源: | |
作者: | 日期: | 2021-03-17 |
案例一
网购衣服不满意
执法电话巧调解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 3日,我局接到甘肃省12315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登记编号:6200010110001200703455051),投诉内容为:投诉人网购裙子(有支付宝付款记录,付款629元),现投诉人要求按照网购七日列理由退货,商家拒绝,现要求调解。
【处理过程与结果】
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派执法人员前往调查处理。经查:投诉人于2020年7月2日在网上购买郁香菲店内裙子一件,收到货后试穿感觉不好看,与本人气质不搭配,要求商家退货但遭到拒绝。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电话联系收件人及商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商家通过微信退款给消费者。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本案中商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的规定。投诉人要求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家应给予无条件退货。
案例二
疫情期哄抬价格
依法查处没商量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 30日,我局接到甘肃省12315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登记编号:6200010110001200130077053),举报人称位于会宁县长征北路的某印务处销售医用一次性口罩,昨日售价5元,今日售价20元(十只装)因疫情原因哄抬物价,现要求核实查处。
【处理过程与结果】
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立即派执法人员处理。经查:当事人利用疫情期间防护物资紧缺的情况,分别以5元、15元、20元的价格销售一次性口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103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本案中作为商家在疫情这个特殊时期,利用消费者急需防护用品的迫切心情,随意逐步抬高一次性口罩价格,既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
案例三
绿色通道维权路一波三折
市场监管巧调解圆满解决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 17日,我局接到甘肃省12315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登记编号:6200010110001200217455050),投诉内容为:消费者1月1号由会宁寄往宁波邮寄腌制猪肉(有微信支付凭证),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丢失,消费者联系客服,承诺给予补偿,至今未给予补偿,现消费者要求商家赔偿损失。(单号:KH06546410062,绿色通道未调解成功,现要求调解)
【处理过程与结果】
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派执法人员前往调查处理,经查:寄件人于2020年1月1日寄往浙江宁波的邮件,内装腌制猪肉,总重量10550克,邮件邮寄中途丢失,后经邮政绿色通道调解,未能调解成功;经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电话联系收件人以及寄件人,并多方联系,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被投诉人按1000元的金额赔付于寄件人。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本案中作为快递公司丢失邮件错误在先,投诉人通过绿色通道要求调解未成功。快递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的规定。
案例四
口头约定起纠纷
执法调解解难题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 22日,我局接到甘肃省12315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单号:6200010110001200122456025),投诉内容为:投诉人的车辆在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处维修,维修发动机,先预付了2000元,商家口头告知维修价格3000元左右,修好后称要支付6900元,消费者认为6900元已经可能更换新发动机了,并且在维修前也未告知要收6900元,认为商家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投诉人的知情权,现要求商家就维修费用进行双方协商,让商家合理收费。(有凭证)
【处理结果】
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派执法人员前往调查处理,经与双方进行联系,详细了解相关情况,经耐心说服,双方本着互利互让和公平协商的原则,修理方同意降低车辆维修费用900元,最后收取6000元,同时对客户质保一年的发动机承诺。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本案中作为商家在维修前口头告知投诉人维修价格并收取预付金,但车修好后告知要支付的费用更高,侵犯了投诉人的知情权。
案例五
新买手机出故障
执法调解化纠纷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 22日,我局接到甘肃省12315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单号:6200010110001200222964033),投诉内容为:消费者反映在会宁某手机销售处购买的手机,第二天就出现故障,电池存在质量问题耗电过快,14日与售后联系,告知返回售后,显示17日到售后(消费者已经将手机快递到成都售后处),现要求商家给予合理解决。(有凭证)
【处理结果】
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派执法人员前往调查处理,经执法人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经营者退还消费者手机全额款2599元。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作为手机专卖店的商家,应为其销售商品质量负责。
案例六
疫情期间未明码标价销售口罩
——重罚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6日,我局接到甘肃省12315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单号:6200010110001200206465024),举报人称位于会宁县长征中路的某批发部,销售的一次性口罩10个装售价20元,是平时价格的4倍,涉嫌哄抬物价,现要求尽快查处。
【处理结果】
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派执法人员调查处理。经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4元,罚款5000元,合计5014元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2)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本案中作为商家在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未进行明码标价,损害了消费者知悉商品价格、性能等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之规定。
案例七:
借“非转基因”之名
搞噱头宣传——罚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 4日,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 ,举报人称会宁某公司生产的精选非转基因亚麻籽油标签上存在“非转基因”字样。
【处理结果】
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派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32元并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经调查,该公司生产的250ML亚麻籽油的食品标签显示,原料标注为“精选非转基因亚麻籽”。根据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0号)附件中公布的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五类十七个品种中没有亚麻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三部门2018年6月2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该公司生产的250ML亚麻籽油,其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引人误解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食品的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的规定。
本案中,该食品生产公司对其生产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
案例八:
此“玫瑰”非彼“玫瑰”
购买使用需谨慎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15日,我局接到市长电话热线记录单,举报人称:“2019年11月4日, 通过淘宝APP购买一盒价格为 39.8元的三泡台,该产品由会宁县某公司生产。举报人认为该产品有非法添加玫瑰,请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处理结果】
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立即派执法人员调查处理。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标签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48元;并处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该公司八宝茶中的玫瑰是从兰州某公司、七里河区某批发部购进的属永登县生产的特产苦水玫瑰。根据有关规定,“苦水玫瑰”可以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又据2002年3月,卫生部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对药食同源物品、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作了具体规定,其中“玫瑰”是仅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 综上所述,“玫瑰”与“苦水玫瑰” 名称不能相互替代。而该公司生产的“八宝茶"标签中配料标注为“玫瑰”,这种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案例九:
持证方可销售
无证处处受罚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16日,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颐园水景广场展销会售卖食品和保健食品的柜台无相关证件,食品主要是干果,保健食品主要是玛卡、锁阳、三七、天麻,举报人买了三七、锁阳、天麻,该商贩加工时玩的障眼法,用淀粉顶替。
【处理结果】
我局接到举报后,立即派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执法人员现场报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对举报所称中药饮片予以扣押。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扣押的药品和违法所得160元,并罚款401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摊位摆放有黄芪、丹参、石斛、西洋参等用方盘陈列的26盘产品,经执法人员现场清点确认后,实为20个品种,并且每个方盘内都标示具体的品名及产品功效,如标明西洋参对血液系统有作用、锁阳具有补肾润肠、阳痿早泄的功效,石斛具有抗癌、抗肿瘤的功效,黄芪现代医学证明具有降低血液粘稠度、减少血栓形成的功效,并在展厅内悬挂宣传云南野生天麻功效条幅,该条幅明显标明该天麻可治疗头晕,眩晕,亦可用于小儿惊风,癫痫、破伤风,符合销售药品的特征。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任何有效资质, 构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行为。
本案中,销售者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中药饮片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