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GS4291/2020-12073 | 部门: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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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综合执法 | 来源: | |
作者: | 日期: | 2020-11-20 |
会城管执罚决字〔2020〕204号
当事人:吴xx;性别:男 ;民族:汉;出生年月:1987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6227271987081462xx;联系电话:13399330xxx。现住址:甘肃省会宁县xx。
2020年11月9日00时,本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马xx在会宁县会北大桥驾驶运输渣土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止物料遗撒措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及《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0年11月9日00时左右,马xx驾驶A7619x的重型车辆行驶至会北大桥时被执法人员拦停,车上装满砂石,未采取密闭或其他防止物料遗撒措施的行为,造成了大气污染。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止物料遗撒措施的事实;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等情况。
证据二:违法现场活动照片肆张,证明当事人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止物料遗撒措施的事实。
证据三:吴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在违法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符合自然人的主体资格。
2020年11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马xx驾驶的A7619x车辆会被大桥运输水洗砂,未采取密闭或其他防止物料遗撒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及《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及《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之规定。当事人马xx驾驶运输砂石的车辆且造成砂石遗撒,当事人在执法人员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主动对车辆采取了密闭措施,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应予以从轻处罚。本机关决定:
对你处以罚款肆仟元(¥2000.00)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上缴到甘肃省财政厅非税专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处理。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银市会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靖远县人民法院(甘肃省靖远县城新城区五合路与北大街十字东街)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甘执法证字第甘D040243001号
执法人员:韩 x 执法证号: 4304040355x 执法人员:杜国x 执法证号: 4304040355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