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人民法院 2017年部门决算公开情况说明
索引号: | GS5055/2018-1192 | 部门: | 会宁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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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财政预算决算 | 来源: | 县人民法院 |
作者: | 日期: | 2018-08-31 |
一、部门(单位)情况
(一)基本情况。
1.主要职能。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县委的领导和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审理由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告诉申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四)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五)对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县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六)管理县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七)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八)承办其他应由县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2.机构情况,包括当年变动情况及原因。
会宁县人民法院机关内设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执行庭、立案庭、审监庭、政工科、装备科、法警队、办公室十二个庭(室、科、队)。下设会师镇法庭、甘沟法庭、大沟法庭、新堡子法庭、刘寨法庭、党岘法庭、太平法庭、河畔法庭八个基层法庭。本年度没有增减变动。
3.人员情况,包括当年变动情况及原因。
会宁县人民法院是由县编委审批的行政单位,机关核定政法编制80人,工勤人员6名,年末实有在职人员81人,全部由县财政全额拨款。本年度退休人员共22人 。
二、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
2017年度,会宁县人民法院决算收入1814.18万元(年初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72.03万元,当年财政拨款收入1742.15万元),比2016年决算收入1277.28万元,增加464.87万元,增长36.39%;2017年年初预算收入856.46万元,决算收入比预算收入增加885.69万元,完成预算收入的103%。
2017年度,会宁县法院决算支出1650.93万元,比2016年决算支出1205.52万元增加445.68万元,增长36.98%;2017年年初预算支出856.46万元,决算支出比预算支出增加794.47万元,完成预算支出的108%。
决算收支大于预算收支主要原因:一是公务员在本年度实行了车补;本年度补发了2015年度的科学发展观绩效奖。二是本年实行员额法官绩效工资及司法辅助人员和行政人员绩效工资。公务接待费比上年增加。
(二)收入支出结构情况
2017年度,会宁县人民法院决算总收入1814.18万元,其中:年初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72.03万元,当年财政拨款收入1742.15万元。全是财政拨款收入。
2017年度,会宁县人民法院决算支出1650.93万元,按支出经济分类:基本支出1062.20万元,占64.34%,项目支出588.73万元,占35.66%。按支出功能分类: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175万元,占10.6%;公共安全支出1,329.62万元,占80.5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46.31万元,占8.86 %。
(三) “三公”经费
2017年度,会宁县人民法院“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4.54万元,比2016年度决算支出增加2.83万元,增长160.42%。“三公”经费增长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一是各县(区)来会宁县人民法院庭审观摩。二是各地来会宁县接受红色教育次数比上年增多。三是2017年案件数量增加,相应公务用车维护费增加。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具体如下:
1.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64.5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为0。公务用车运行费64.57万元。2017年决算支出比2016年决算支出减少0.54万元,下降0.08%。主要用于办案支出。
2.公务接待费4.54万元。2017年决算支出比2016年决算支出增加2.83万元,增长166.13%。主要用于接:一是各县(区)来会宁县人民法院庭审观摩;二是各地来会宁县接受红色教育次数比上年增多,88批次,570人次。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7年度机关运行支出经费124.549万元,比2016年度决算支出增加34.17万元,增长37.83%。主要原因:本年度案件数量增加,差旅费,印刷费,邮寄费增加。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7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53.8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3.84万元。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固定资产总额达2513.69万元。办案用车12辆
4.政府性基金使用情况
本部门未安排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及支出。
名词解释
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以外的收入。
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一般公共服务:指县统计局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财政管理活动的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指县统计局用于离退休人员的经费。
住房保障支出: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住房公积金: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依据县上确定的比例为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三公经费:是指县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费。
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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