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抗旱防汛应急预案
索引号: | GS5046/2017-11774 | 部门: | 会宁县人民政府 |
---|---|---|---|
栏目: | 应急信息 | 来源: | |
作者: | 日期: | 2017-12-20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有序进行,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全县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甘肃省抗旱条例》、《会宁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主要包括:干旱灾害、水库、重点防洪区、祖厉河流域超标准洪水和特大局地暴洪、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抗旱防汛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公众参与,军民结合的机制。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区域内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切实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抗旱救灾的现代化水平。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失。
坚持依法抗旱防汛,以人为本,科学防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政府设立县抗旱防汛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旱汛指),负责组织、指挥全县的抗旱防汛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
2.1 县旱汛指组织机构
县抗旱防汛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人武部部长、水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委办、县委农工办、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文体影视局、县卫计局、县会师旧址管委会、县园林局、县引洮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县气象局、县电信分公司、县移动分公司、县联通分公司、国网会宁县城郊供电公司、会师镇政府等单位为成员单位。
2.2 县旱汛指职责
县旱汛指负责组织、指挥全县的抗旱防汛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主要河道防御洪水方案、抗旱预案,及时掌握全县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落实抗旱减灾及抗洪抢险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水资源,组织灾后水毁修复及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2.3 县旱汛指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办、县政府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投入防汛抗旱准备及救灾工作。
县委农工办——负责农口部门支援抗旱防汛、抗洪抢险等有关工作,并督促落实。
县人武部——根据旱情、汛情需要,负责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抗洪抢险,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以及抗旱应急送水等抗旱防汛紧急任务。
县水务局——负责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抗旱防汛日常工作;负责旱情、汛情监测预报,提供抗旱防汛技术指导,为县委、县政府、县旱汛指当好参谋;负责抗旱防汛工程安全监管,督促水利工程水毁修复。
县发改局——负责协调全县防汛抗旱物资的计划及防洪工程立项工作,负责大中型防洪工程立项审批,适时安排年度工程建设、维修计划,争取上级部门在立项上对防洪排涝骨干工程给予支持。
县教育局——及时掌握并提供学校受洪涝灾害情况,负责学校的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督促指导学校做好防汛工作,负责所管辖学校校舍安全和中、小学在校学生汛期安全,做好师生疏散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协调企业抗旱防汛工作;负责灾区重要商品市场和供求形势的监控;负责协调抗旱防汛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依法打击偷窃防汛物资、破坏防洪与灌溉工程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加强河道管理及采挖砂石的治安管理工作。配合防汛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做好灾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在紧急防汛期,按县政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加强重点地区的治安管理,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确保运送防汛抢险人员、物资的车辆畅行无阻。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水旱灾害及救灾工作,对受灾群众实施救助安置;负责灾情统计和核查,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县旱汛指提供灾情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抗旱防汛资金,按照县旱汛指确定的分配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县抗旱防汛经费并监督使用。
县人社局——负责协调解决好各级防汛抗旱机构的人员编制,组织表彰、奖励抗洪抢险及抗旱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优先办理防汛抗旱排涝工程征地手续,保证抢险用地,负责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和治理,及时做好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勘测、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收集并上报有关资料及灾害情况,制定防御预案,落实防御措施。
县环保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监督检查山洪灾害易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山洪灾害后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组织对重大山洪灾害防治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在水污染危险期,及时向县政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质状况,防止饮用水源地污染造成水质性缺水,避免和减轻污染事故造成的重大损失。
县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协调防汛抗旱突发事件中涉及生产安全的应急救援处置。参加防汛抗旱工作中责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监督生产企业和部门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县城的防汛工作和城区排涝、抢险救灾工作,做好县城排水管线的疏浚及低洼地区积水的排除工作,负责城区内供水、排水等生产生活设施的抢修维护工作,确保汛期城市生产生活的稳定,做好汛期县城内的道路、桥梁的加固维护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和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公路设施建设等在抗旱防汛方面的需要,优先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征调、组织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保障抢险救灾线路的畅通。
县农牧局——负责掌握农业旱灾、暴洪情况,负责农业生产指导和技术服务,农资、农作物种子等安排调度,负责灾区动物的防疫工作,做好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生产恢复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林区防汛工作,协调防汛木材的供应,与水利部门协同一致,清除河道阻水林木,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抢险现场伐木工作。
县文体影视局——负责组织指导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抗旱防汛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经县旱汛指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抗旱防汛动态。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抢险医疗队,为灾区提供医疗和卫生防疫服务,加强灾区疫情监测,防止各种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确保灾区良好的卫生和防疫条件。
县引洮局——负责引洮工程的防汛安全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旱情、汛情形势做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及时组织力量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县旱汛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组织开展抗旱防汛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适时组织人工增雨工作。
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根据汛情需要,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抗洪抢险,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以及抗旱应急送水等抗旱防汛紧急任务;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国网会宁县城郊供电公司——负责输变电工程设施的运行安全,保证防汛指挥、防洪工程、重点防汛度汛工程建设的电力供应,负责对灾区供电设施的抢修维护,优先保证防汛、排涝用电。
县电信、移动、联通分公司——负责抗旱防汛通信保障工作;根据汛情需要,调度应急通信设施;负责公用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和通信畅通。
2.4 县旱汛指办职责
承办县旱汛指的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全县旱情、汛情、工情;根据县旱汛指安排,具体统一调度全县骨干抗旱防汛工程;组织拟定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水利工程调度运用办法和抗旱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督促乡镇制定和实施防御洪水方案;指导、督促各乡镇制定和实施抗旱预案;督促、指导有关防汛机构清除河道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负责上级抗旱防汛补助经费、县级抗旱防汛经费的管理和调拨;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队的建设和管理等。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⑴气象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分析,预报中、短期降水量等其他天气形势。
气象部门负责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工作,当有可能发生灾害性天气时,要加强与上级和周边地区气象部门的会商,滚动预报最新气象变化趋势,并及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抗旱防汛指挥机构。
⑵水文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蒸发量、水位、流量、水量、土壤墒情及其变化趋势和洪峰水位、流量、预计出现时间等水文特征值。
水文信息收集单位应做好水文信息的监测和收集工作,并及时将信息报送县旱汛指。
当祖厉河发生特大洪水时,应增加报送次数。雨情、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县旱汛指,为县旱汛指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⑴河道工程信息
河道信息主要包括:实时水位、流量、工程运行状况等有关情况。
当河道水位超过设防水位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查险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同级旱汛指和上级工程管理单位;当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及时将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单位和县旱汛指,工程管理单位应随时掌握河道信息,认真做好记录。
当河道发生险情时,要立即将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系方式、除险情况等准确报到县旱汛指,县旱汛指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县政府和市旱汛指。
⑵水库信息
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将持续增加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县旱汛指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水库管理部门应立即向市、县旱汛指报告,县旱汛指应提早向水库下游险区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暴洪和旱灾信息
暴洪、旱灾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受灾人口和对群众财产、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与影响以及土壤墒情、蓄水和城乡供水情况。
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抗旱防汛指挥机构报告灾情。当地抗旱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收集暴洪、旱灾动态信息,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抗旱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核实后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县旱汛指在灾情发生后4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县政府和市旱汛指,并对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⑴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抗大旱防大汛的思想准备。
⑵组织准备。建立健全抗旱防汛组织指挥机构,落实抗旱防汛责任人、抗旱防汛队伍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队、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⑶工程准备。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⑷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预案和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
⑸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乡(镇)两级抗旱防汛指挥机构应储备充足的抢险物资。
⑹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和防汛专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等信息及指挥调度指令畅通。
⑺抗旱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3.2.2 气象水文预警
当预报的灾害性天气发生时,由气象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当预报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抗旱防汛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相关部门做好应对准备。
3.2.3 洪水灾害预警
⑴水库
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将持续增加时,工程管理单位要立即开闸泄水,密切注视水库上游水情,组织巡逻水库大坝、泄水建设物运行情况。
当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将持续增加时,组织下游风险区群众做好撤离准备工作。
水库大坝突然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险情,或所在区域发生地震时,立即开闸泄水,严密巡查水库工情变化情况,按照工程险情类型,立即调集抢险队伍、物资上坝抢险。根据工程险情程度,组织下游险区群众做好撤离准备。必要时撤离群众,全线开展防洪抢险救灾工作。
水库溃坝时应:
①立即向下游预警,组织群众撤离。
②应急工作重点由抢险转向救灾。
③组织向灾区调运救灾物资。
⑵城市防洪
当祖厉河上游发生十年一遇以上洪水时,县住建局、会师镇要根据河流水情,组织加高、加固堤防,组织险区群众做好撤离准备工作。
⑶河流(农村河段)
当祖厉河及重要支流重点河段发生洪水时,要加高加固防护工程,及时组织开展抗洪抢险,保障防洪安全。
⑷山洪灾害防御
当接到出现灾害性天气过程的预报时:
①立即向险区群众预警,组织最危险区群众先行撤离。
②村社防洪责任人要立即落实雨情、水情值班巡查措施,适时向群众报警,组织群众做好避险工作。
⑵当出现人员被困、死亡或失踪情况,或群众房屋倒塌,影响正常生活的情况时:
①要立即组织营救、搜救被困和失踪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死亡。
②组织向灾区调运帐篷、食品、药品等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3.2.4 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抗旱防汛指挥机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掌握实时旱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2.5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由抗旱防汛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建立通信及信息传输系统
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网络,建设县、乡及重点抗旱防汛工程骨干通信网;建立抗旱防汛信息采集传输系统,保障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畅通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3.3.2 制定抗旱、防御洪水调度预案
各级抗旱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区域内社会、经济、人口、水利工程等情况及抗旱防洪需要,组织编制和修订防御洪水预案、应急抗旱用水预案、防洪工程调度方案、主要水利工程枢纽控制运用办法等,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同级政府或上级抗旱防汛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暴洪、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参照有关规定,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 进入旱期、汛期,各级抗旱防汛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跟踪掌握雨情、水情、工情、旱情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适时启动相关预案。各水利、防汛工程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当地人民政府和抗旱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方案,必要时,可由上一级抗旱防汛指挥机构直接调度。县旱汛指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3 暴洪、干旱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和抗旱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等方面工作。当地抗旱防汛指挥机构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抗旱防汛指挥部报告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抗旱防汛指挥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堤防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抗旱防汛指挥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抗旱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⑴祖厉河流域发生特大洪水,干流重点段洪水达到设计保证水位,且水位继续上涨,或上游持续降雨,预报水位继续上涨;祖厉河干流重点险段洪水偎堤,出现堤防决口,或堤防出现坍塌等可能造成决口的险情;
⑵县乡管理的小(一)型、小(二)型水库垮坝一座以上;
⑶山洪灾害:河流、沟道洪水急涨,围困30人以上,并威胁生命安全,或者死亡与失踪30人以上,或者影响1000名以上群众正常生活;
⑷全县发生特大干旱;
⑸县城发生特大干旱;
4.2.2 I级响应行动
⑴在市旱汛指的指导下,县旱汛指总指挥主持会商,旱汛指全体成员参加,做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迅速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旱汛指。情况严重时,提请县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并做出工作部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宣布进入紧急抗旱(防汛)期。可每天在县电台、县电视台发布《旱(汛)情通报》,宣传报道旱(汛)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县旱汛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抗旱防汛工作。
⑵县旱汛指协调民兵、武警官兵参加抗洪抢险、应急送水。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堤防防守,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县旱汛指办紧急调拨抗旱防汛物资,县财政局及时筹集下达抗旱防汛及救灾资金,县工信局、国网会宁县城郊供电公司协调及时兑现农业抗灾用电指标,县民政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县卫计局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县旱汛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⑶相关乡(镇)全面启动抗旱防汛应急预案,宣布进入紧急抗旱(防汛)期,全面承担本区域的抗旱防汛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县旱汛指。受灾地区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到一线指挥,旱汛指负责人要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抗旱防汛工作。
⑷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县旱汛指领导到现场督查指导抢险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可按程序申请民兵预备役部队和武警官兵参加抗洪抢险。
⑸当发生Ⅰ级应急响应时,有关乡(镇)、工程管理单位应在20分钟内向县旱汛指报告,并在20分钟内同时上报市旱汛指。
⑹每30分钟逐级报告一次汛情、险情和灾害动态信息及抢险救灾工作动态。
4.3 II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⑴祖厉河流域发生大洪水。祖厉河干流重点险段洪水达到警戒水位且继续上涨,或持续降雨预报水位继续上涨;
⑵县乡管理的小(一)型、小(二)型水库垮坝一座以上水位达到设计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输水泄洪设施出现险情,影响正常泄洪;或者水库大坝突然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等险情;或者水库所在区域发生地震,对水库大坝、输水泄洪设施造成损坏;
⑶山洪灾害:河流、沟道洪水急涨,围困15-29人,并威胁生命安全;或房屋倒塌严重;或者死亡与失踪10-29人,或者影响500-1000名群众正常生活;
⑷全县发生严重干旱;
⑸县城发生重度干旱。
4.3.2 Ⅱ级响应行动
⑴在市旱汛指的指导下,县旱汛指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和防守工作,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并立即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旱汛指,通过“抗旱防汛快报”等方式通报县旱汛指成员单位。必要时,由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做出工作部署。可定期在县电台、县电视台发布《旱(汛)情通报》。按照《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可视情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抗旱(防汛)期,县旱汛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抗旱防汛工作;县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县工信局、国网会宁县城郊供电公司协调及时兑现农业抗灾用电指标;县旱汛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⑵相关乡(镇)启动抗旱防汛应急预案,全面开展区域内的抗旱防汛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当地政府和县旱汛指;相关乡镇全力配合相邻地区做好抗旱防汛和抗灾救灾工作。
⑶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按程序向县旱汛指申请民兵预备役部队及武警官兵参加抗洪抢险。县旱汛指领导到现场督查指导抢险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
⑷当发生Ⅱ级应急响应时,有关乡(镇)、工程管理单位应在30分钟内向县旱汛指报告,并在30分钟内同时上报市旱汛指。
⑸每2小时逐级报告一次汛情、险情和灾害动态信息及抢险救灾工作动态。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⑴祖厉河流域发生较大洪水;
⑵水库水位达到汛限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或者水库大坝突然出现较小范围内的裂缝、滑坡、渗漏等险情;
⑶山洪灾害:河流、沟道洪水急涨,围困5-14人,并威胁生命安全,或者死亡与失踪5-14人,或者影响200名以上、500名以下群众正常生活;
⑷全县发生中度干旱;
⑸县城发生中度干旱。
4.4.2 Ⅲ级响应行动
⑴在市旱汛指的指导下,县旱汛指总指挥或委托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做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加强抗旱防汛工作指导;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并立即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市旱汛指,通过“抗旱防汛快报”等方式通报县旱汛指成员单位。可定期在县电台、县电视台发布《旱(汛)情通报》。县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县旱汛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⑵相关乡(镇)启动抗旱防汛应急预案,全面开展区域内的抗旱防汛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当地政府和县旱汛指;相关乡镇全力配合相邻地区做好抗旱防汛和抗灾救灾工作。
⑶当发生Ⅲ级应急响应时,有关乡(镇)、工程管理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县旱汛指报告。
⑷县旱汛指在2 小时内报告市旱汛指。
⑸每3小时逐级报告一次汛情、险情和灾害动态信息及抢险救灾工作动态。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⑴祖厉河流域发生一般洪水;
⑵山洪灾害:出现局地大雨或者暴雨,或者围困1-4人,并威胁生命安全;或房屋倒塌严重;或者死亡与失踪1-3人,或者影响100名以上、200名以下群众正常生活;
⑶全县发生轻度干旱;
⑷县城发生轻度干旱。
4.5.2 Ⅳ级响应行动
⑴在市旱汛指的指导下,县旱汛指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做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可定期在县电台、县电视台发布《旱(汛)情通报》,县旱汛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⑴ 相关乡(镇)全面开展区域内的抗旱防汛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当地政府和县旱汛指。相关乡镇全力配合相邻地区做好抗旱防汛和抗灾救灾工作。
⑶当发生Ⅳ级应急响应时,有关乡(镇)、工程管理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县旱汛指报告。
⑷县旱汛指在4 小时内报告市旱汛指。
⑸每6小时逐级报告一次汛情、险情和灾害动态信息及抢险救灾工作动态。
4.6 信息报送和信息发布
4.6.1 旱情、汛情、工情、灾情、险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6.2 抗旱防汛的信息报送和发布应当快速、准确、客观、详实全面,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6.3 旱情、汛情及抗旱防汛动态等,由旱汛指统一审核和发布。
4.7 应急结束
当灾情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响应行动结束时,抗旱防汛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抗旱期或紧急防汛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抗旱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电信部门要做好通信与信息线路的维护工作,确保通讯、信息不出问题,特别是水库等重点防汛目标,电信部门要制定相应的保障方案。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⑴对重点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建立由防汛责任人、工程技术人员及抢险人员组成的应急抢险队伍,一旦出现险情,速赶现场实施抢救。
⑵抗旱防汛指挥机构和防汛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县武警中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
在抗旱期间,地方政府和抗旱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5.2.3 供电保障
国网会宁县城郊供电公司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并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蓄滞洪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的调配;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输送。
5.2.5 医疗保障
县卫计局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的防治工作;组织医疗卫生队赶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局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抗旱防汛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县、乡专储、代储和单位、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县旱汛指和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干旱、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设立抗旱、防汛物资仓库,备好备全抗旱防汛的所需物资。有关乡(镇)范围内的小㈡型水库、塘坝、堤防工程所需储备的防汛抢险物资,由工程所在的乡(镇)负责组织储备。
我县旱灾频繁发生,应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5.2.8 资金保障由县财政局、民政局负责救灾经费的紧急拨付,保证救灾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5.2.9 社会动员保障
⑴抗旱防汛是社会公益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抗旱防汛的责任。
⑵汛期或旱季,各级抗旱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抗旱防汛。
⑶县旱汛指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抗旱防汛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旱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3 技术保障
5.3.1 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县旱汛指为中心的县、乡两级抗旱防汛通信与计算机网络系统。
5.3.2 建立由水务、气象、国土资源、水文和建设部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当水旱灾害发生时,则统一调配专家参加会商,或赶赴灾害现场指导救灾抢险等。
5.3.3 建立抗旱防汛物资及抢险抗旱队伍信息管理系统。
5.3.4 完善天气监测、预报分析处理、信息传输的预警系统,提高干旱、暴雨灾害预警能力。
5.4 宣传、培训
5.4.1 公众信息交流
⑴旱情、汛情、工情、灾情及抗旱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并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等诸情况时,可按分管权限,由县政府统一发布旱情、汛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抗旱防汛救灾工作。
5.4.2 培训
⑴县旱汛指应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每年举办或选送抗旱防汛有关人员参加各类培训。
⑵培训工作要合理规范培训资料、严格考核、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后,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要及时调配救灾物资,组织安置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水喝、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2 卫计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3 环保部门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水毁修复
6.2.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要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2.2 抗旱防汛抢险物资补充,针对当年抗旱防汛抢险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2.3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讯设施,由相关单位尽快组织修复。
6.3 灾后重建
灾害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4 抗旱防汛工作评价
6.4.1 抗旱防汛应急工作结束后,县旱汛指按照有关程序组织事件的调查,并对应急全过程进行总结,提出调查报告和总结报告。
6.4.2 抗旱防汛过后,县旱汛指应从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抗旱防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总结经验,找出差距。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2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3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4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5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7.1.6 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1%-40%。
7.1.7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41%-60%。
7.1.8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7.1.9 县城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7.1.10 县城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10%-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7.1.11 县城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7.1.12 县城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电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7.1.13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旱防汛指挥部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7.2 预案管理和评估
本预案由县抗旱防汛指挥部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
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报县政府批准。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工程施工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重点工程的抗旱防汛应急预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组织人事部门和抗旱防汛指挥部联合表彰;对在抗旱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会宁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网络编辑:李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