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索引号: | GS5046/2018-11773 | 部门: | 会宁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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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应急信息 | 来源: | |
作者: | 日期: | 2018-01-16 |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卫生部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白银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县在内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
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发生波及我县在内的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县,并有扩散趋势;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在我县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我县及周边市县区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超出事发地处置能力水平的;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7)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0人及以上;或死亡30人及以上。在一个县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0人及以上;或累计死亡30人及以上。
(8)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20例以上;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区。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行政区域内流行, 1周内发病30例以上;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并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县,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11)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数2000人及以上。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2-9人;或死亡10-29人。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且死亡2-9人;或累计死亡10-29人。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县人员感染或死亡。
(13)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4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我县所在城市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食品安全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1起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中毒人员在100人以内,死亡1—9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和接种事件。
(8)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数1000-1999人。一起突发
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人;或死亡3-9人。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人;或累计死亡3-9人。全市(地)2个及以上县(市)、区发生同类一般突发中毒事件(IV级),并有证据表明这些事件原因存在明确联系。
(9)市以上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2)霍乱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1起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数在50-999人。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人及以上且无人员死亡;或死亡1-2人。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人及以上且无人员死亡;或死亡1-2人。
(5)县(区)以上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损害的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食物和职业中毒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影响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果断处置;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县应急指挥部
成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政府办主任和县卫生计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卫生计生局、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信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环保局、县工商局、县安监局、县电信局、县旅游局、县红十字会、县武警中队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
2.1.2 县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本预案;负责提出紧急防控措施,指挥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到达岗位,落实防控措施;指挥医疗卫生单位开展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储备物资等,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人群疏散、隔离、查验、限制流动和疫区封锁决定;紧急情况下,直接采取措施封锁疫区,限制人员流动,防止食用受污染的食物和水源;组织应急技术、药物等科研工作;督导检查应急处置工作。
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制定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按规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评估。
县委宣传部: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单位,及时报道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县发展改革局: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应急物资价格稳定,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县工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传播扩散。
县教育局:负责制定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与卫生计生部门密切配合,组织落实各类学校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科技局: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技术研究规划,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防治技术、药品、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县公安局: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突发事件,加强治安管理,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计生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封锁措施,做好交通疏导等保障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制定、实施生活救助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火化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医疗保险等待遇政策。
县交通运输局: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农牧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开展人畜共患病监测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教育工作。
县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监测和基础调查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快速进行隔离及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应急处置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县工商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紧急状态下的正常市场秩序,督促有关企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品、试剂、防护用品、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的生产供应。
县安监局:负责职业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协助做好职业中毒应急医疗救援工作。
县电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县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协助卫生计生、检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疫情监测、健康教育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组织旅行社、旅游宾馆、饭店做好旅游团队及个人宣传、登记、观察和管理工作,落实防控措施,必要时劝阻或限制疫区旅游活动。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助,必要时组派红十字医疗队参与医疗卫生救援;根据工作需要,向国内外发出救助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控制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人民政府或者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做好
相关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县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指示,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对策措施;建立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预案演练计划,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护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单位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单位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较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值班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各乡镇政府参照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指定科(室)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卫生计生局负责组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
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参与对卫生应急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卫生应急知识宣传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承担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技术指导工作。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别设立专家组,按照职责分工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
2.4 专业技术机构
各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机构要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1 医疗机构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主要负责伤病人员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品采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县级各医疗机构负责组建应急医疗队和专家组,指导和支援
应急处置。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病人转送、院内救治服务;负责采集患者样本;选派专家参加县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和评估工
作;承担人才培养和技术指导任务。
2.4.2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督促落实辖区内监测点和各有关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及时上报监测信息;做好病人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样品采集工作,及时报告事件动态情况;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理工作。
2.4.3 县卫生监督所
主要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卫生执法监督检查。
2.5 应急联动机制
2.5.1 调查处理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照部门职责由主管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职责分工为:
⑴对较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卫生计生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⑵对疑似投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公安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⑶对较大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
办,相关部门协办。
⑷对怀疑为因药械质量、食物中毒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
调查处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⑸对怀疑为水、空气等环境受到化学性、生物性污染事件以及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环境保护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⑹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部门职能分工,由主管部门和机构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2.5.2 应急联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处理的需要,事发地中央、省所驻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要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或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承担相关的应急处理工作任务。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重点组织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并加强监测工作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县卫生计生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实行24小时值班。
3.2 预警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各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迅速组织县级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分析,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响应级别的预警建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通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县卫生计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各乡政府;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
(2)责任报告人包括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卫生人员、个
体开业医生。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卫生计生委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事件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写出结案报告,并按程序上报。报告具体要求按照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3.3.4 网络直报
各医疗卫生单位可直接通过专网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信息报告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规定上报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事件的级别、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变化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乡镇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自然启动;各有关部门、机构应急预案自然启动。
各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对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即刻成立。乡镇人民政府在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事发地之外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报告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4.2 事件发生地应急响应措施
4.2.1 各级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决定是否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3)根据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
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4)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乡人民政府报经县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5)疫情控制措施。紧急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受污染的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
⑹流动人口管理。采取措施限制疫区和高危地区人口流动,对从疫区和高危地区进入本行政区域的人员进行必要的留验观察,对发现的传染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7)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公路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动物进行卫生检疫查验。一旦发现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及时向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移交。
(8)发布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新闻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报道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9)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落实公共卫生措施等工作。
(10)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市场监管,打击扰乱社会治安和积极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4.2.2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 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组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预警建议。
(2) 提出是否成立本级应急指挥部建议,启用应急指挥中心并确定本部门指挥体系和人员组成。
(3)组织本级专业应急队伍、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
(4)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设立临时卫生检疫点、留验观察站等应急控制措施。
(5)组织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督导检查。
(6)组织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人员的培训。
(7)经县人民政府、上级部门或应急指挥部授权,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向县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驻会部队和相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
(8)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提高公众健康
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9)组织县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及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各医疗卫生单位
(1)接诊、收治、转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收伤病人员。
(2)协助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依法报告相关信息。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感染和环境污染。
(4)对非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现场救援、分类转运、后续救治、康复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对传染性伤病人员,要按照“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原则进行处理。
(5)做好救治经验总结,积累相关知识和经验。积极开展国内外交流和合作,提高医疗救治水平。
4.2.4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制定应急工作方案。负责制定新发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较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事件等的应急工作技术方案,并对技术方案提出修订建议。
(2)信息报告。加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的监测,
实行应急值班制度,及时汇总、分析、报告事件信息。
(3)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预案制定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及时提出预防控制措施。
(4)开展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集足够标本,分送相关实验室,尽快查明事件原因。
(5)技术培训。组织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应急培训。
(6)督导检查。组织对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7)对易受感染人群和易受损害的人群实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
(8)对整体预防控制技术工作效果进行评估,并预测突发事件发展趋势。
(9)加强科研与国内外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2.5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1)在县卫生计生局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传染病防治、生活饮用水、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协助卫生计生局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4.2.6 各级应急队伍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和工作需要,做好应急支援准备,准时集结待命。
4.3 非事件发生地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辖区域内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必要时,启用留验观察设施。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和卫生计生委做出应急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国家应急预案;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和省卫生计生委做出应急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省级应急预案;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及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出应急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市级应急预案;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区)政府及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出应急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县级应急预案。
4.4.1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1)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医疗器械、防护设备及药品等物资供应;检查督导有关部门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措施;督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应急要求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决定启动县(区)应急预案。
(2)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立即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医疗救治、传染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和医学观察、环境生物样品采集检验和消毒、杀虫、灭鼠等紧急处理措施;及时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判定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等级;同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县(区)应急预案的建议。
4.4.2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
工作;启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
4.4.3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事发地在我县或可能涉及我县,县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启动县应急预案,成立县应急指挥部,组织本行政区域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的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4.4 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1)事发地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县人民政府按照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启动县应急预案,成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检查督导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承担规定的应急任务、落实有关预防控制措施;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处理、采样等工作。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迅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开展应急处理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2)非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按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应急处理准备;要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动开展监测并落实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传染病传入或者事件在本地发生;加强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服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调度,对事发地进行人员、技术、物资、装备等支持。
5.应急处置
5.1 应急处置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边调查、边处理、边救治、边控制”和“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
5.2 现场处理
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伤病人员转为院内救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县卫生计生局提出建议,报请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应急队伍按市、县、乡顺序依次撤离现场。较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危险化学品泄露、放射事故等易污染事件结束时,应急队伍的撤离,应由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或留验观察,对医疗设备进行统一消毒处理,检验合格方可撤离。
5.3 医疗救治
根据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伤病人员救治需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原则由事发地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康复机构负责救治。院内救治按照危重抢救、专科治疗、康复治疗的基本程序进行。需要转院治疗的应按照“就地、就近、有利”的原则进行。各医疗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先救治、后结算”,不得拒收伤病人员。
涉及外籍或港、澳、台伤病人员,原则上按照“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开展应急救援,同时,要向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需转入上级医疗机构或境外医疗机构救治的,由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卫生计生委审批。患者转运工作由救治医疗机构负责。
5.4 信息通报
涉及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由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省政府或省卫生计生委向媒体和社会各界通报情况。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政府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毗邻县(区)政府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向社会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原因、范围、发病、伤亡人数以及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授权的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发布,其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公布信息。
5.5 应急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宣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宣布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提出终止反应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反应的建议,报同级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反应的建议,报同级政府或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5.6 应急处置工作评估
应急反应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应组织专家评估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理效果评价、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在应急反应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6.善后处理
6.1 善后处理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卫生计生、民政、人社等部门进行人员伤亡情况评估,组织开展事件善后处理工作。
事发地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要妥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人员遗体。因传染病死亡者的遗体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理。
6.2 奖励
各级政府及人事、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
6.3 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及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对参加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
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
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4 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给予补偿。
6.5 责任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6 社会救助与保险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级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县红十字会要发挥优势,广泛募集紧急救援物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受灾人群提供人道主义救助。
要逐步建立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机制,保障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帮助群众恢复生产生活。
7.应急处置保障
7.1 信息保障
按照全市统一规划,由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制定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体系建设方案,建立县、乡2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系统和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传递和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加强对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核实和管理,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标准和规范,负责信息分析任务。各医疗卫生单位加强信息审核,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进行数据收集、汇总和报告。
要加强对现有资源管理、利用、整合,实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7.2 应急体系建设
7.2.1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加强基础设施和设备装备,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条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水平。
7.2.2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建设
(1)加强紧急医疗救援机构建设。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要,加快会宁县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建设。县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的协调指挥工作。全县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县医院、中医医院建立紧急医疗救援机构。
(2)加强传染病救治机构建设。县直医疗单位至少建立1
所传染病(病区)科,负责传染病病人的收治工作。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察室,负责传染病病人的临时隔离观察。
7.2.3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
全县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充实执法人员,加强执法装备,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7.3 卫生应急队伍准备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县卫生计生局负责组建县级专业应急队伍,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化学污染中毒和重大创伤事故、救灾防病等专业队,根据需要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站),要组建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医疗队),配备基本装备,负责本辖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队,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和较大以上事件的现场处理。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组建4支县级卫生监督应急队,依法开展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县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组建4支县级转运医疗队,负责全县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重病人、特殊伤病员转诊护送任务。其他综合医疗机构要组建2支应急救援医疗队,负责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临床救治和现场救援。县直医疗卫生机构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队伍。
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要服从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指挥和调度。必要时,县卫生计生局对全县卫生应急队伍统一进行调度。
7.4 培训和演练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队伍培训,并组织演练。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演练中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同意。
7.5 集中留验观察场所准备
城区建立1至2个备用留验观察站。县汽车客运站要设立1所相对封闭、能满足一定数量传染病病人、接触者、疑似病人的临时集中留验观察室。留验观察室启用,由县人民政府及应急指挥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决定。留验观察室卫生技术人员由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从各医疗卫生机构中抽调。留验观察室要依法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情信息。
7.6 应急物资储备
县卫生计生局制定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每年提出县级应急物资储备计划,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县财政局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县卫生计生、发改、财政部门要根据县级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并组织落实。应急物资储备采取实物储备、委托储备、生产能力储备、信息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县级储备制度。实物储备要定期更换,保证效期,减少损失。
县人民政府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中心血站等应急专业机构中建立实物储备制度,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开展。
7.7 科研和交流
县卫生计生局组织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积极开展应急处置技术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全县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7.8 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实行分级负责、专项管理、专款使用制度。县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应急处理工作经费,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9 通讯与交通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为应急处置机构和应急队伍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开展。
7.10 法律保障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法制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提
出法规修订意见,逐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法制保障
体系。
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7.11 社会公众宣传教育
新闻、宣传、卫生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开展精神心理卫生干预,教育和倡导公众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应急指挥部及县卫生计生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级医疗机构、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向群众提供咨询服务。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
围广泛,出现大量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
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病人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
造成人数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埃博拉出血热、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卫生计生局牵头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由县卫生计生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网络编辑:李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