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医疗保障局局长李娟梅解读《关于做好2021年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及资助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GS5107/2020-11548 | 部门: | 会宁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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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领导政策解读 | 来源: | 县融媒体中心 |
作者: | 县融媒体中心 | 日期: | 2020-10-02 |
一、背景意义
根据白银市医疗保障局、白银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白银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白银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市医保发〔2020〕77号)精神,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9月14日引发全文。
《通知》分别为“参保费征缴和资助标准,参保费征缴和资助对象、方式,参保费征缴期限,待遇享受期,组织实施和责任分工,目标任务,阶段安排,参保缴费方式、流程、票据开具及其效力,工作措施和要求”九个部分,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及相关工作,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
二、主要目标
《通知》明确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280元/人。缴费资助分全额资助和定额资助两个标准,全额资助标准为280元/人,定额资助标准为200元/人。
《通知》明确会宁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城乡居民(含外出务工人员、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各类全日制普通大中专学生);非会宁户籍但在会宁长期工作、生活、就学、居住的城乡居民;参军和服刑人员原则上不参保,对于2021年即将复员或刑满释放人员,若其本人或家人自愿参保的可以参保;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为2021年度城乡居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对象。农村一类保障对象、城市全额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五保户)、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为全额资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二、三、四类低保对象和城市差额保障对象为定额资助对象。每位缴费资助对象一个年度仅享受一次资助,同时具有双重以上身份的资助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参军、服刑和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不予资助。
《通知》明确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限是2020年9月1日开始至2020年12月10日结束,新识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新生儿不受缴费期限限制,新识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需在一个月内完成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新生儿需在出生后90天内完成参保登记和费用征缴。凡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完成2021年度参保费征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为自参保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工作任务
《通知》明确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征缴工作由县税务局牵头负责,参保资助工作由县医保局牵头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参保费征缴和资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应保尽保、应资尽资、不重复参保、不重复资助”的原则,以个人为单位征缴参保费,做好参保费征缴人员摸底、登记造册、费用征缴、台账建立和佐证资料收集等工作,做到“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通知》要求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高于97%;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参保率达到100%;特困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人等特别困难群体的参保率达到100%;边缘户、监测户的参保率达到100%;社保卡账号采集率达到100%。
四、工作要求
《通知》提出,各乡(镇)长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参保费征缴和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乡镇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乡镇要成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征缴和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靠实责任,明确分工,采取乡镇领导包片、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干部包户等措施,及时召开参保费征缴工作动员会,做好经办人员业务培训,认真安排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节点,细化征收责任,规范相关操作程序,确保参保费征缴和资助工作有序推进。要通过悬挂横幅、发放资料、开通广播、入户宣传、微信推送、网络直播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目的意义、参保人员的权利、义务、缴费标准和缴费流程等政策,讲清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惠报销待遇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强制性、共济性、救济性等优势,逐户逐人做好积极性不高和拒绝参保人员的思想工作,充分调动城乡居民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扩大参保覆盖面,营造浓厚的参保氛围。
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21年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费征缴及资助工作的通知 2020-10-02 1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