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郑红船解读 《关于公布第三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 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索引号:GS5107/2020-11547部门:会宁县人民政府
栏目:领导政策解读来源: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县融媒体中心日期:2020-12-26

2020年12月16日,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三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正式发布。为进一步扩大社会知晓,促进政策执行和落实,现对《通知》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市县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相关会议精神,持续深化我县“放管服”改革,全力推进“减证便民”行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1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20〕19号)要求,我县开展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二、主要内容

经过县直各有关部门对各自政务服务事项的梳理,并与上级业务部门的对接,对本部门政务服务中的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确定了能够实行和不能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县司法局对各部门能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进行了汇总,第三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共22项,主要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慈善组织认定、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城乡集贸市场销售非处方药品审批等,可以实行承诺制的证明主要有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各类证明文件。

三、出台意义

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后,群众或企业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时,可选用承诺书代替原先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或继续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进一步减少了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更加方便了群众和企业办事,深化了减证便民,优化了我县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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