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解读
索引号: | GS3808/2020-11391 | 部门: | 土高山乡 |
---|---|---|---|
栏目: | 环境保护 | 来源: | 会宁县政府 |
作者: | 日期: | 2020-12-22 |
为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危害生态环境安全的违法行为,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财政厅制定了《甘肃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随着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关注度逐步提升,生态环境信访渠道进一步拓宽,近年来我省生态环境信访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受经济形势等诸多因素影响,一些排污单位铤而走险,污染防治资金投入不足,“三同时”执行不到位,一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没有做到“早发现,早处理”,给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一定被动。该《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激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不断形成群防群治、政府和民间联合监督的生态防护线,有效保障我省环境安全,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实保障。
二、《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
(一)2020年4月22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2020年6月底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并指导督促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在2020年年底前,建立实施举报奖励制度。”
(二)《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信访条例》、《环境信访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环境,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接受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反馈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办法》制定的过程
2020年2月中旬,《办法》起草工作正式启动,经查阅相关法律规章和政策要求,分析研究我省环境信访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参照其他省份及省相关部门成熟经验,以及多次研究讨论,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省生态环境厅机关各处室和相关直属单位意见建议,结合征求意见情况对《办法》进行了深入研究讨论和认真修改完善。
目前,《办法》已综合了各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开展了合法性审查,提交厅长专题会和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已正式印发。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分别为总则、奖励范围和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监督管理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和资金来源。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条件”:列举了符合举报奖励的10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途径、奖励的条件以及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第三章“奖励标准”:将符合10种生态环境违法情形的举报,分为3个等级,举报奖金分别设置500元、5000元、10000元。
第四章“奖励程序”:明确了奖励程序启动、奖励决定告知、奖励领取、异议复核等内容。
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了建立奖励档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信访工作人员责任和义务,以及举报人诬告、弄虚作假承担的责任等。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各地制定《办法》实施细则、《办法》解释权和实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