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白银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的通知

索引号:GS3867/2019-10901部门:郭城驿镇
栏目:社会救助来源:会宁县民政局
作者:日期:2018-04-26

白银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临时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提高对因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群众的救助能力,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2007〕9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生活救助是指对城乡困难家庭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暂时生活困难时,由政府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一种临时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生活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高效、适度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三)属地管理、分级救助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临时生活救助对象

第五条 具有本辖区户籍的常住居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生活救助:

(一)城乡低保户中因灾、因病及子女就学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二)在城乡低保制度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的130%以内);

(三)因患急重病或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生活发生困难的家庭;

(四)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五)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五)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况。

第三章 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

第七条 申请临时生活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办法,按照《白银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市政发〔2004〕31号)和《白银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发〔2007〕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临时生活救助标准

第八条 临时生活救助标准,应当考虑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合理划定救助档次和标准,实施分档分类救助,原则上救助最高限额为4000元。低保对象救助500-4000元,低保边缘户救助300-2000元,其他特殊困难对象救助200-1000元。

第九条 少数因重大灾害、疾病或重大事故造成特别困难的家庭,可适当突破救助限额。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上救助对象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生活救助。

各县(区)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也可根据本地财政收支状况自行制定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标准。

第五章 临时生活救助程序

第十条 临时生活救助按照分级救助的程序进行。临时救助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按照申请、初审、审核、审批的操作程序组织实施。

(一)申请。申请临时救助的困难家庭,由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⑴居民户口簿;⑵身份证;⑶家庭收入证明;⑷遭遇突发性灾难有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村(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书面申请后,应入户调查,召开评议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村(居)委会要在申请人填写的《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上报乡镇(街道)民政保障管理服务所审核。

(三)审核。乡镇(街道)民政保障管理服务所接到村(居)委会上报的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材料后,要通过入户调查、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在3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结果上报县(区)民政局;对经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对象,做好答复和解释工作。

(四)审批。县(区)民政局对乡镇(街道)民政保障管理服务所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通过抽查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对象的有关情况核实后,提交有关会议集体研究,在3个工作日内集中完成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乡镇(街道)民政保障管理服务所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因突发性灾难造成生活暂时特别困难的家庭,户主持有关证明资料可直接向县(区)民政部门申请,县(区)民政部门采取特事特议、临时应急的办法办理。

第六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根据救助支出需要,通过财政预算、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

第十二条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账管理,专项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每年末提出下一年度临时生活救助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临时生活救助金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核拨,保证发放。

第十四条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做到资料完整、便于查询。

第十七条 申请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家庭应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取消当年再次申请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格;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生活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