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索引号: | GS1796/2016-10356 | 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
栏目: | 政策解读 | 来源: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作者: | 商务局 | 日期: | 2016-12-05 |
为扎实有效地开展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合理使用中央及地方财政专项支持资金,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5〕60号)、甘肃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甘商务电商发〔2015〕352号)及《会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实施方案》(会政发〔2015〕10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资金分配通过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公开项目申报、评审、评估等环节的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的积极性。
(三)择优扶持,鼓励规范。专项资金优先扶持有效益、有产出、有税源的重点项目,着重鼓励和引导全县电子商务及配套服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四)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支持范围
本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1850万元及地方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我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乡、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的建设改造;县、乡(镇)、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千名电商培训、百家电商奖励等方面。
(一)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乡、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的建设改造。建设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办公、培训、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产品展销、电商孵化等场所,购买电脑、打(复)印机、办公桌椅等设备设施和运营商的运营维护,打造总面积8600多平方米的“九馆一中心”电子商务一条街;建设全县28个乡(镇)、284个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充分发挥村级电商服务点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逐步扩大村级个体电商规模总量,用电商发展托起产业体系,用电商发展倒逼产业发展、农产品开发。
(二)县、乡(镇)、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通过招商引资企业,在北城新区建设占地300亩的综合性物流输转基地。建设办公区、电子商务区、物流仓储区、冷链仓储区、生鲜果蔬恒温保鲜库、冷库、仓储库及农产品购销分拣、加工区,整合县内物流公司、快递企业入驻,建设停车场、招待所、修理厂、汽车配件超市等综合服务配套区及绿化区。建立完善县、乡(镇)、村三级电子商务公共物流配送体系,着力解决由乡(镇)到村 “最后一公里” 的物流“瓶颈”。
(三)千名电商培训、百家电商奖励。由县商务局负责,每月举办一期电子商务知识培训班,培养一支懂电商管理、善经营网店、能带头致富的电商梯次人才队伍。开展农村电商、农产品营销创业大赛,每年评选10家优秀电商企业,10户“十佳”网店进行奖励。
三、项目实施、资金拨付
(一)项目的实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项目实施严格按照公开招投标程序进行,公开透明实施项目。中标企业严格按照招标合同的条款要求、时限要求实施项目,如物流补助、宣传、培训费用无法招标的项目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
(二)项目资金的拨付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对经过招标公示无异议的项目,项目资金的使用须由实施企业提出申请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商务局初审、会宁县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按支持标准拨付补助资金。无法招标的项目,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商务局提出申请。商务局组织发改、财政、纪检、审计等部门组成验收小组进行初步验收,报经会宁县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拨付专项资金。
(三)项目资金拨付方式。项目建设启动后,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首次拨付专项资金总额的30%;第二次拨付须在对已实施项目进行核查,由实施企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拨付专项资金总额30%;第三次须在项目建设完工,由商务局协同财政等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拨付项目资金总额30%,一年后若项目无质量问题付清10%资金。由县财政局、商务局对专项资金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四)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商务局提出申请。商务局组织发改、财政、纪检、审计等部门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项目全部完成后书面报上级主管部门正式验收,确保项目执行效果和示范目标的实现。
(五)绩效评估。按照统一要求,对示范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查缺补漏,根据绩效评估指标开展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接受国家、省、市的评估和验收。
(六)建立项目档案。县商务、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四、工作职责和监督管理
(一)县人民政府是资金使用和监管的责任主体,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立项、分配、使用、监管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二)县商务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会同县财政局下达项目及项目资金计划;会同县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扶持情况。
(三)县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的预算;会同县商务局下达项目及项目资金计划,按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会同县商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四)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如实提供相关的审批资料;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落实项目实施的条件和配套资金;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有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
(五)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上级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资料,以备核查。
(七)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行为,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局给予通报、停止拨款、取消再申报资格等处罚,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五、本管理办法由会宁县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会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情况。监督举报电话:省商务厅 0932-8623855 县纪委0943-12388 县审计局0943-3221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