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政策解读
索引号: | GS3662/2020-10251 | 部门: | 大沟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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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政策解读 | 来源: | 会宁县政府 |
作者: | 日期: | 2020-10-29 |
城市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从2020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577元保障标准进行补差发放。
城市低保申请条件:
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原则上依据农村低保申请办法),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根据《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等,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2.见义勇为奖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3.按照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4.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不计入家庭财产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船舶;房屋;债权;股权;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其他动产和不动产。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不计入家庭财产。
城市低保的办理程序:
居民申请→乡(镇)受理→村(居)委会协助调查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其他调查方式)→村(居)委协助组织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金融系统通过一卡通账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1.审核:
乡镇政府接到申请后,综合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资料审核、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初核意见,并在辖区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
2.审批: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乡镇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审查,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在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公布结果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出合理理由的,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核实并向异议人反馈复核情况。
3.备案:
居委会干部亲属吃低保须严格审核并备案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人员和居民委员会干部亲属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严格执行审核和备案制度。
4.复议或诉讼:
对取消低保不服的可申请复议或诉讼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发生变化的,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核实、处理。
申请或者已获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者人员,对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给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哪些对象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房屋,价值超过低保月标准24倍的;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两倍的;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代表”,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3.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4.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5.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6.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7.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8.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9.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10.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的家庭;
11.特困救助供养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