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每次每年有没有限额,额度是多少?
索引号: | GS3655/2020-10198 | 部门: | 大沟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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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社会救助 | 来源: | 会宁县政府 |
作者: | 日期: | 2020-05-08 |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据分类分档原则制定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不同的困难情形,确定救助类型;同一类型救助对象根据不同的困难程度,确定救助档次,构建科学合理的临时救助标准体系。临时救助标准可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细化救助标准。对于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标准制定的指导和统筹,推动形成相对统一的区域临时救助标准。对于救助对象每次、每年获得临时救助的限额,国家层面没有统一要求,可向当地民政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