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时间、条件及办理程序

索引号:GS4181/2018-10187部门:大沟镇
栏目:卫生健康来源:会宁县大沟镇人民政府
作者:日期:2018-07-20


全面两孩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对象是双方或一方户籍和住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未生育或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一、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和办理程序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

(一)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1.生育登记服务对象:

①准备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夫妻。

②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再婚夫妻准备生育的。

2.生育登记服务办理程序:

①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须在怀孕前后,到一方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进行登记,免费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有条件的社区也可办理生育登记、发放生育保健服务证,并按月及时向乡(镇)、街道反馈登记情况。

②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符合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但未经登记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及时补办生育登记,免费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

③生育登记可委托他人办理。

3.生育登记服务须提供的证件材料:

夫妻办理生育登记服务须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生育登记表,并提交夫妻双方近期2寸合影照片1张。夫妻生育后补办生育登记的,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

4. 积极推进网上办证工作。

二、再生育申请审批制度和办理程序

1.再生育申请审批对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申请批准,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①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②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③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④民族自治地方的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要求再生育的。

夫妻已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不得以子女已送养为理由申请再生育。

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家庭子女数的计算。

2.再生育申请审批办理程序:

①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免费发放生育保健服务证。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要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③因子女病残申请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报市(州)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鉴定结果审核批准。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因子女病残经批准再生育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后继续申请再生育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原鉴定结果审核批准。

3.再生育申请审批须提供的证件材料:

夫妻办理再生育申请须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并提交夫妻双方近期2寸合影照片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