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索引号:GS1806/2020-10071部门:民政局
栏目:政策解读来源:民政局
作者:日期:2020-12-22

(一)供养生活和照料护理标准。2020年,全市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 6360 元(每月 530 元),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分别为每人每年 1440 元 (每月120元)、2640元(每月220元)、3840元(每 月320元)补助。 (二)认定条件。农村老年人(60 周岁以上)、残疾人(肢体一级,智力、精神一、二级)、未 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1.无劳动能力的界定条件。一是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是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的界定条件。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界定条件。一是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二是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低保对象,且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对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低保政策。对纳入孤儿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供养救助政策。对纳入特困供养的残疾人,不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自理能力评估。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依据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评定。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 4 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