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民政局 会宁县财政局 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GS1807/2020-10062部门:民政局
栏目:社会福利来源:民政局
作者:日期:2019-06-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社会福利院: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的通知》(甘民发〔2019〕62号)要求,从2019年1月份起,进一步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标准

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费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1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60元;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费由现行的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

二、资金来源

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费:中央财政补助600元/人.月;省级财政负担460元/人.月;市县财政负担300元/人.月。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费:中央财政补助600元/人.月;省级财政负担280元/人.月;市县财政负担120元/人.月。

三、保障时间

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障标准,按月足额发放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费(2019年1-5月退出保障范围的一并补发)。

四、有关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社会福利院要将“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孤儿认定的唯一条件,特别要严格公安机关、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死亡火化证原件,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父母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以及其他能充分证明孤儿身份的材料,严格把好孤儿入口关,及时更新完善“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切实做到孤儿信息完整准确,及时核定新增对象,对依法被收养的孤儿、查找到生父母并履行抚养义务的孤儿及年满18周岁不再继续接受教育的孤儿,及时停止保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