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索引号: | GS1807/2020-10059 | 部门: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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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社会福利 | 来源: | 民政局 |
作者: | 日期: | 2020-10-29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会宁县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所称社会福利机构主要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养老机构、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儿童福利院等。
第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主动接受各级消防和民政部门检查指导,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各项措施。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化
第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建筑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第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归口管理部门、消防管理人员、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员及其各自职责,召开会议或培训班传达到具体个人,并将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信息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第六条 根据单位实际制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每个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组织、督促落实。
第七条 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实施24小时防火巡查和值班人员随时巡查,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检查、巡查记录存档备查。
第八条 严格用火用电管理。电气设备及线路的敷设安装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并由专业人员定期检查、检测;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住宿房间内不得使用电炉、电饭煲、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及60瓦以上大功率照明设备;房间使用蚊香、蜡烛、酒精、煤炉等物品时应有专人现场看护。
第九条 在显著位置悬挂场所火灾危险性、疏散路线、逃生技巧等消防安全常识图示,提醒供养对象不要玩火、不要卧床吸烟,并落实监护措施,及时制止不良行为。
第十条 对新上岗和换岗的工作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员工参加的消防技能培训,全员做到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懂逃生的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第十一条 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于每年上半年和11月份各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培训、演练资料存档备查。发生火灾时,工作人员必须引导和疏散供养对象。
第十二条 疏散楼梯、走道、安全出口保持畅通,不得上锁,不得堆放物品。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标准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第三章 预案演练正规化
第十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做好灭火和应急疏散准备,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架构,包括:灭火行动指挥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和搬运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机构入驻对象搬运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
(五)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六)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结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一次演练,不断完善预案内容。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人员,避免机构入住对象因混乱造成意外伤害。
第四章 考核评价制度化
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严格制定实施消防安全奖惩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评内容,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 民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行业业务管理,通过督查检查、考核评价等行政和经济管理手段,督促社会福利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部门将通过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督促社会福利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县消防大队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民政局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10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