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索引号: | GS1807/2020-10058 | 部门: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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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社会福利 | 来源: | 民政局 |
作者: | 日期: | 2020-12-23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号)、《财政部、民政部印发〈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237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9〕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省级福彩公益金”),是指从省级福利彩票销售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留归省级,专项用于民政领域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省级福彩公益金使用应当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以及其他社会公益项目。具体包括:
(一)社会福利基本设施建设项目;
(二)社会福利服务项目;
(三)符合宗旨的培训等能力建设项目;
(四)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第四条 省级福彩公益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归口管理,规范操作,接受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级福彩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由省级财政、民政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省级民政部门报送的预算编制建议、批复预算,会同省级民政部门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等。省级民政部门负责按资金使用范围编制资金预算建议、预算资金执行、项目日常管理等。
第六条 省级民政部门综合管理单位负责省级福彩公益金预算管理,统筹协调资金管理使用。承担汇总审核资金预算、建立并管理资金项目库、汇总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平台、项目审计、资金管理日常工作等职责。
第七条 省级民政部门归口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业务领域切块省级福彩公益金的使用管理,承担本业务领域项目的规划,进行资金预算编制和绩效评价;负责归口业务项目的指导和督促项目执行,拟定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八条 市(州)财政、民政部门负责补助本地区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报告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项目审计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项目单位负责省级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的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进行本项目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制定本单位资金使用管理细则。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
第十条 省级福彩公益金的预算编制遵循“以收定支、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福彩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的衔接,统筹使用福彩公益金和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省级民政部门依据年度省级福彩公益金使用规模提出预算建议,按规定程序形成年度资金预算草案,经省级财政部门审定后列入当年预算。
第十二条 省级福彩公益金分配使用体现“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具体为:
(一)符合宗旨。必须符合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优先支持基本民生社会福利项目和延续性项目,以及当地党政组织重点支持、国家或地方有一定投入的项目。
(二)统筹规划。支持用于落实国家和全省关于推进社会福利事业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各级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专项规划。
(三)突出重点。倾斜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基础薄弱的地区、革命老区、藏区的项目和能够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的项目。
(四)综合平衡。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充分考虑项目的覆盖范围、受益面和社会效益,同时兼顾人口规模、区域人口密度和实际需求等因素,切分好各项目类型资金的比例,并综合考虑、适当平衡。
第十三条 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补助省本级项目支出一般采用项目法,补助地方支出一般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方式。因素法主要选取人口、区域、财力状况、相关机构数量、工作绩效等因素。不同项目资金分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分配因素,并明确相应的权重。项目法分配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按照“先确定项目,后安排预算”原则,从项目库中择优审核确定。各地采取“自下而上、择优推荐、逐级上报”的方式申报项目,纳入的项目原则上均应当通过评审,项目立项和预算申报应当严格执行中央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各级民政部门和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强化项目结项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等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由当地民政、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省级民政、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省级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基建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出具承诺书,负责落实其余项目资金。项目单位要按批复预算启动项目实施,及时申请拨付资金,加快预算执行,减少项目结转结余资金。
第十六条 彩票公益金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请和实施
第十七条 申报省级福彩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福利彩票发行宗旨以及民政部门确定的使用分配原则;
(二)属于项目单位的职能范围并符合促进事业发展需要;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
具体提交的预算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信息;
(二)项目立项依据;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项目支出计划;
(五)项目支出明细;
(六)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省级福彩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上相关规划要求,规模适度,投资总额和资金来源明确,有一定数额的自筹资金和地方投入资金。
第十九条 申报省级福彩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单位,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州)财政、民政部门联合上报省级财政、民政部门。
第二十条 省级民政部门审核汇总市(州)申报材料后,按规定程序形成省级福彩公益金年度资金支出计划,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拨付。
第二十一条 省级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的责任主体是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单位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可靠。当地民政、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和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的,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对辅助工作、技术服务涉及委托事项的,依法依规签订委托协议。项目单位要强化合同管理,加强对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合同、委托协议的审核以及成果验收管理,必要时可通过聘请法律专业人士等方式审核合同文本,降低合同风险,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使用省级福彩公益金形成的资产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单位负责人要对所承担项目资金的使用和效益负责。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彩票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支出资金,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三)违规发放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人员支出;
(四)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项目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单位财务部门对预算执行的日常监管,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民政部门有关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省级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社会福利服务项目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资助标识。
(一)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项目单位应当在主体建筑物或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设立或铭刻标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的永久性标识。
(二)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培训类项目,应当在项目培训通知、培训课件及培训现场等显著位置标注或悬挂“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服务类项目,应当在服务过程中通过小旗或佩戴胸牌等形式向受助对象展示“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四)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社会公益活动等其他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合适方式设立资助标识。
第二十七条 完善省级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及时依法公开资金使用管理过程及结果的信息。
(一)项目单位要通过本单位网站、民政部门官网或其他媒介,主动向社会公开省级福彩公益金项目基本情况、本单位公益金使用管理制度、绩效评估及审计结果、接受投诉等信息;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开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进度及项目成效成果等信息。
(二)各地民政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省级民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情况,并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
(三)省级民政部门对各地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检查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实施对彩票公益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所有民政项目均应当按规定编制绩效目标,未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执行中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在年度执行结束后,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调整政策、改进管理、分配预算的参考和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省级福彩公益金的使用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截留资金。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对省级福彩公益金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项目完成后,要向同级财政、民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相关验收资料。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省级福彩公益金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对于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各类财政违法行为,依照《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彩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活动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彩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市(州)、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报省级财政、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甘肃省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甘财社﹝2015﹞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