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GS1805/2017-10054 | 部门: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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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社会救助 | 来源: | 会宁县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 |
作者: | 日期: | 2017-12-25 |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低保工作,省民政厅决定结合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任务,以精准认定农村低保对象为重点,在全省加强和开展规范农村低保专项行动。根据市民政局《关于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城乡低保管理与运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市民电发〔2017〕10号)和市民政局《关于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市民电发〔2017〕35号),现就我县加强和开展规范农村低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
在全省加强和开展规范农村低保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各县区从保民生、促和谐的高度出发,对照省民政厅通知要求和现行政策法规,扎实推进专项行动。同时要求市督查考核局、市民政局跟踪督查,确保此次专项行动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县上将发挥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推动有关困难群众保障政策落实到位。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工作的担当意识和责任意识,将此次专项行动作为近期工作的重中之重和全面规范农村低保工作的有效载体,细化工作措施,靠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要做好群众的宣传引导和政策解释工作,坚决防止因宣传不到位和工作落实不力而引发集体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二、坚持基本原则,明确主要任务
各乡镇要对照本通知要求,坚持基本原则,明确主要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规范乡镇政府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操作程序不严格、对象认定不准确、档案资料不完善、民主评议流于形式、资金发放不及时、“人情保”、“拆户保”、“拼户保”、“平均保”以及因征地拆迁、化解群众上访等原因而违规整体纳入保障等问题。全面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要重点核查是否属于“四有户”(户内有消费性车辆、有商品房、有出资企业、有财政供养人员)。
(一)坚持四条基本原则:一要坚持应保尽保。健全协调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出问题。二要坚持保主保重。按照中央“对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实行兜底保障”的要求,全力以赴做好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农村低保对象的精准认定和重点保障,促使其实现收入上的“政策性脱贫”。三要坚持公平公正。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操作程序,畅通农村群众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努力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四要坚持动态管理。全面实行有效期管理、低保对象定期报告和审批部门定期审核等办法,加强对低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二)明确一项主要任务,即:重新认定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要对现有农村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排查,重新认定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将现有三、四类对象中符合一、二类条件的,及时调整为一、二类;现有一、二类对象中不符合一、二类条件的,准确调整为三、四类;现有对象中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特别是“四有户”,必须全部退出保障范围。凡退出范围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列出政策依据和具体原因,出具书面告知卡。同时,要充分发挥主动发现机制作用,将符合低保条件但未纳入保障范围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三、严格按户施保,细化认定条件
农村低保必须依现行政策规定的四个类别按户施保。基本认定条件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户籍状况和财产情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条件。为突出保障最贫困群众,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必须是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家庭。具体认定条件为:
(一)农村低保一类对象,即主要劳动力严重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状况接近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的家庭:
1.家庭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
2.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二)农村低保二类对象,即主要劳动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状况好于一类对象的家庭:
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2.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遭遇意外事件,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4.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间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三)农村低保三类对象:家庭经济状况高于二类对象的因灾、因祸、因残、因病困难家庭;供给大中专学生(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困难家庭;需要政策扶持的计生两户困难家庭;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困难家庭;赡养多个老人的困难家庭。
(四)农村低保四类对象:家庭经济状况高于三类对象的因灾、因祸、因残、因病困难家庭;供给大中专学生(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困难家庭;需要政策扶持的计生两户困难家庭;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困难家庭;赡养多个老人的困难家庭。
要综合考虑因病因学等大额支出、农村住房属危房或遭遇重大家庭变故等因素,对一些经综合测评未能纳入低保范围,但实际生活确实困难的家庭,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或给予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
四、严格工作程序,依法规范操作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既是申请受理的责任主体,也是调查审核的责任主体,必须勇于担当,切实负起责任,把好申请受理、入户调查、资料审核等关键环节,绝不能把责任交给村居委会代理代办,由村居委会甚至个别人说了算。要严格遵循“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综合测评、三榜公示、建立台账”程序,切实做到各个环节衔接有序,坚决杜绝核查不实、程序缺失等不认真、不仔细、不准确、不全面行为,确保程序合法合规。同时,要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和各类记录(包括电子档案和影像资料),做到踏石留印、抓铁有痕。
(一)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现有农村低保对象家庭和申请农村低保家庭,应全面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重点核对是否属于“四有户”。
(二)入户调查。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对象,严格按照“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由乡镇包村领导、驻村干部与经办人员组成3人小组进行入户调查,确保将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相关信息核实准确。
(三)民主评议。建立健全由村“两委”成员、各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党员代表、计生小组长等多方代表参加的社会救助村级民主评议人员库,严格按照“谁召集、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由乡镇低保工作人员、驻村干部、村干部共同组织召开民主评议,包村领导干部或脱贫攻坚工作队队长和驻村第一书记参加并监督,确保评议程序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四)综合测评。全面实行农村低保对象“3+1”综合测评认定办法,将入户调查的家庭收入、家庭成员、家庭财产等三项基础数据与民主评议结果加权测评(严格执行民主评议所占比重不得超过30%的规定),根据最终的倒排序名单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批。
(五)三榜公示。要将调查评议、审核、审批等基本信息通过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三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每次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审批为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信息(不公示身份证号,只公示年龄)、类别标准、补助金额(不公示银行账号)等信息要长期公示。
(六)建立台账。要加强档案管理,建立资料台账,全面掌握低保对象的基本情况。今后,村居委会不再留存低保档案,民主评议的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由乡镇民政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五、助推精准扶贫,强化制度衔接
要认真贯彻落实县政府办转发县民政局、县扶贫办、县委农工办、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统计局、县残联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会政办发〔2017〕15号),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低保范围;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好农村低保户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危房改造等扶贫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精准救助、精准帮扶、真实脱贫无遗漏。同时,认真做好农村低保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统一管理相关工作,积极与扶贫、住建等部门进行信息数据对接。要着力提高数据质量,确保全县城乡低保报表数据与城乡低保信息系统、民政统计台账数据保持一致。
六、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监督检查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要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8号)等对农村低保工作的认定条件、审核审批、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为重点,利用广播、短信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制度,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对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和网络舆情、信访个案,要认真排查,及时妥善处理。
二是强化监督检查。县上将结合全省“明察暗访督查年”活动、全市“大学习大督查大调研大落实和项目建设推进年”活动、全县“精细化工作法推广年”活动及全市2016年扶贫政策措施落实和扶贫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审计问题整改,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不定期对各乡镇开展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行动有序推进、有效落实,在6月15日前全面完成。行动结束后,各乡镇要及时形成专题报告,汇报专项行动的有关情况。省市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推动工作进展。
三是严肃责任追究。县上将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偏差问题、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乡镇以及在低保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审核公示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同时,加大对骗取低保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低保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低保待遇的,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