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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宁县急难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部门:民政局 | 栏目:部门文件 | 来源:民政局 | 作者: | 日期:2017-12-01 16:19:53 | 阅读: 133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依据《民政部关于开展“救急难”工作试点的通知》(民发〔2014〕93号)和《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民发〔2014〕69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急难救助的内容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有效救助。

第三条 急难救助的目标是针对急难类型的多样性、特殊性和差异性,遵循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发挥好所有相关救助制度的功能,衔接使用好相关救助资源。其中低保、特困人员供养解决基本生活问题,医疗、住房、教育等救助制度解决专门问题,临时救助解决突发问题,社会力量帮助解决个性化突出问题。健全完善我县现行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巩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成果,通过完善专项救助措施、健全发现报告机制、加强部门信息联动、强化救助时间效能,探索推广“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社会救助新模式,提升救助综合效应,努力使困难群众生存有尊严、生计有保障、生活有盼头,尤其要尽力使特困人员不为饥寒所迫、大病所困、灾害所难。

第四条 急难救助坚持以下原则:

(一)于法有据,探索创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法规赋予的职责,在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框架内,立足于“托底线”,创新机制,探索路径,积极开展对遭遇各种急难情形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居民的救助和帮扶。

(二)民政统筹,部门联动。坚持部门职能作用发挥与高效联动的有机结合,统筹使用救助资源,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乡镇受理、公众参与”的大救助格局,提升社会救助的综合效益。

(三)公开公平,社会参与。政府救助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引导、鼓励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者、爱心人士、社会工作者等参与急难救助。

第二章 救助范围

第五条 急难救助对象包括: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参与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二)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四)不属于突发性、紧急性、特殊性,能够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保、孤儿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低保、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等正常渠道能够解决的。

(五)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

第三章 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

第七条 对申请急难救助的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参照县级以上城乡低保和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八条 根据救助对象家庭类型、困难类型及困难程度等因素,参照本县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确定急难救助资金标准;以有效解决急难基本需求为目的确定急难救助服务标准。

(一)直接发放资金救助。救助标准=救助人口×救助额度×救助期限(救助人口按实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计算、救助额度按200~300元/人.月计算、救助期限按不超过3个月计算)。上述家庭中如有伤亡、灾祸、老弱病残等困难类型重叠的,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适当上浮。一般一年内救助一次,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情况特殊的,经县民政部门认定后可给予二次救助、适当突破限额。

(二)提供转介服务救助。以有效解决急难基本需求为标准。

第五章 救助程序

第九条 申请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急难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急难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政府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政府应当协助其向县急难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申请急难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政府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政府可先行受理。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政府、村(居)委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急难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难处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难处境。乡镇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及其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急难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急难救助并受理。

第十条 审核审批。

(一)一般程序。乡镇政府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急难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急难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联系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县民政部门根据乡镇政府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的,县民政部门委托乡镇政府审批,但需报县民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急难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二)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政府、县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直接发放资金。由经办人员按审批结果填写《救济款(物)三联单领据》,救助对象凭“三联单”、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到代发金融机构领取救助资金。

(二)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资金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孤儿保障、特困供养、低保、医疗保障或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帮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第六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二条 急难救助资金的筹措主要包括中央和省财政拨款、社会捐助资金、利息、城乡低保年度结余资金。

县财政设立急难救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救助基金特设专户。救助基金的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基金年终结余转入下一年度使用。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急难救助实行两级档案管理模式,乡(镇)和县民政及其他相关救助部门同时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信息资料,将救助对象图片信息、文字信息、表格数据和有关凭证按户装档,索引编码,分类管理。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四条 急难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急难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追回冒领款物,两年内不予受理其社会救助申请。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单位和个人,应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抄送: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市民政局办公室,县委办公室、县人大

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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