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主页

部门文件

会宁县民政局 关于深入帮扶村开展学习宣传贯彻 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通知

部门:民政局 | 栏目:部门文件 | 来源: 会宁县民政局 关于深入帮扶村开展学习宣传贯彻 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通知 | 作者: | 日期:2017-12-26 02:52:51 | 阅读: 1422

为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十九大精神宣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共会宁县委《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实施意见》(县委发〔2017〕65号)和县委办《关于印发<会宁县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宣讲方案>的通知》(县委办发〔2017〕169号)要求,根据中共会宁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转发省帮扶办《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做好当前帮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会农工办发〔2017〕5号)精神,为了迅速在帮扶村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热潮,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全体帮乡扶贫干部,要在帮扶村党家岘乡庙儿村和吕堡村深入开展“党的十九大精神宣讲”活动。为搞好此项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宣讲内容

宣讲要牢牢把握正确导向,注重主题的鲜明性和要义的关键性,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的政治报告和在党的十九届一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围绕《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十八届中央纪委的工作报告,深入宣讲党的十九大的重大意义、十九大的主题、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过去五年历史性成就和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总体目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部署,全面从严治党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等重点内容,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坚决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以忠诚核心、维护核心、看齐核心的高度自觉,扎实抓好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二、宣讲形式

1.局党组成员宣讲。局党组成员要在党家岘乡庙儿村和吕堡村集中开展“党的十九大精神宣讲”活动。民政系统、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巡回宣讲。

2.全体党员干部宣讲。民政系统全体联系农户的党员干部,要走村入户,深入到联系户家中,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巡回宣讲活动。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17年11月中下旬):要求民政系统全体联系农户的党员干部,认真做好学习备课工作,为宣讲好党的十九大精神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7年12月上旬至2018年1月上旬):局党组成员在党家岘乡庙儿村和吕堡村集中开展“党的十九大精神宣讲”活动,民政系统全体联系农户的党员干部,走村入户,深入到联系户家中,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巡回宣讲活动。

四、宣讲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开展好“党的十九大精神”进村入户宣讲活动,民政局成立了下乡宣讲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韩侃同志任组长,局帮扶工作负责人王世元同志任副组长,驻村工作队队长刘纲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统筹协调宣讲工作,把握节奏、有机衔接、扎实开展,推动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深入开展。

2.全面准确宣讲党的十九大精神。宣讲要紧紧围绕党的十九大主题,全面准确深入宣讲十九大报告,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把力量凝聚到党的十九大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在深入宣讲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基础上,要紧密结合民政工作实际,针对具体民政工作开展宣讲,要多讲一些脱贫致富的项目和惠农政策,进一步增强联系群众脱贫致富的信心。

3.努力增强宣讲效果。宣讲人员要切实肩负起宣讲的政治责任,在学深悟透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基础上,认真备课、开展宣讲。要联系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史进程,联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的历史性成就和历史性变革,联系广大干部群众思想和工作实际,把党的十九大精神讲清楚、讲明白,让老百姓听得懂、能领会、可落实。要认真落实中央对宣讲进网络的要求,利用好网络手段,通过网络直播、网络视频、网上交流等形式,做到全网跟进、全网推送,加强与广大网民的深度互动,积极回应广大网民的关切,更好地引导干部群众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各项民政事业不断开创新局面。

4.强化舆论宣传。宣讲人员要将宣讲活动的信息图片采集好,并积极组织刊发系列评论言论,及时全面发布报道活动,营造学习宣传党的十九大精神的浓厚氛围。

5.及时总结宣讲经验。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宣讲工作中呈现出来的好经验、好做法,全体干部职工要把下乡宣讲的心得体会及时报送民政局办公室。

会宁县民政局

2017年12月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会宁县民政局                        2017年12月1日印发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