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规范专项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和监管,建立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确保资金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规定,参照《甘肃省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甘民发〔2017〕243号)和《白银市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市民发〔2017〕178号),结合我县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下拨资金和县级配套资金,专门用于民政服务对象和民政项目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加强专项资金监管,应遵循从严管理、违纪追责的原则;尊重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监管与方便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业务部门行业监管与纪检、审计专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制度预防与教育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分配
第四条 民政资金自收到上级下达资金指标文件或本级预算安排通知之日起,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分配决定。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由各业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提交有关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配、发放程序,由各业务部门根据各专项资金具体情况,制定单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明确。
第七条 各业务部门在收到上级拨款文件之日、本级拨款文件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财务部门备案,并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财务部门每季度向纪委派驻纪检机构汇总报送资金拨付情况。
第八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分配拨付。如无特殊情况,当年专项资金必须当年拨付使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因自然减员等原因结余的专项资金,必须用于本类事业支出,不得挪用或交叉使用。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民政资金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业务部门具体管,把资金监管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绩效和责任制考核。
第十一条 强化民政系统自上而下层层抓监督的工作机制,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责任,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每年要有安排和要求,各项资金要有检查,每年工作总结要有对专项资金管理检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县民政部门要适时开展专项资金综合检查。各业务部门要开展专项资金专项监督检查,形成专题报告,向本单位党组(委)如实报告情况、反映问题,并视情况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督查整改通知,在一定范围通报。
第十三条 检查组进行专项资金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检查的重点是:资金分配是否科学、合理,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分配方案是否民主、公正,是否经集体研究决定;资金拨付程序是否规范,是否专款专用,使用是否安全有效;资金监管制度是否健全,落实是否到位;财经纪律、廉政规定是否落实;发放手续是否完备,账款、账表、账册、账卡、账物等是否相符;查验资金落实末端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和使用。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民政资金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对本级专项资金分配决策、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分别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的资金监管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在管理使用中有下列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经集体研究,擅自违规使用、拨付专项资金的;
(二)违规操作,在分配和发放资金中优亲厚友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打招呼要求或干涉资金分配、发放的;
(四)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的;
(五)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
(六)挤占、滞留、截留专项资金的;
(七)擅自变更资金用途,交叉使用或捆绑发放的;
(八)在分配、发放专项资金中,收取下级或服务对象现金、礼品、土特产和有价证券、接受吃请的;
(九)贪污、挪用、克扣专项资金的。
第十七条 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报请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在专项资金检查中,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情况,拒绝、阻挠、搪塞、推拖检查的,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纠正的,报请纪检监察部门对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在专项资金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乡镇、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