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宁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金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在支付贫困户入股分红、运维费、税金,保险及管理费等费用后,剩余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用于开展公益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该村分配方案。
一、公益岗位扶贫。公益岗位扶贫主要用于村级道路维护员、安全巡护员、卫生保洁员、卫生监督员、照料护理员(无亲属照料的孤寡老人及无行动能力的伤残人员)等工资费用的支出,根据岗位性质、劳动强度、劳动技能、劳动时间等,公益岗位补助实行差额补助,补助标准参照县上购买乡村公益性岗位标准执行。用于公益性岗位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50%。
二、奖励补助扶贫。奖励补助扶贫主要用于孝老爱亲、突出贡献等贫困户奖励,以及对突发大病、灾祸等贫困户补助扶贫等。用于奖励补助扶贫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30%。
三、小型公益事业扶贫。主要用于优先雇佣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与解决群众反映迫切的农村小型公益事业和本村水、电、路、网等公共服务设施维修建设。老弱病残无劳动能力贫困户根据各村各户实际情况进行补助,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研究补助方式。坚持劳务获取原则,鼓励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就地就近就业,通过力所能及参加劳动、公益岗的形式获得收益。用于小型公益事业扶贫的资金为20%。
四、收益管理与监督
(一)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金收益全部用于扶贫,不得挪作他用,确保完全无劳动能力建档立卡贫困户受益,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参与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获得收益。
(二)我村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金收益统一纳入村集体经济账户管理使用,并根据县上的收益资金分配情况扎实开展摸底,对摸底拟享受贫困人口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上报镇人民政府审批,并向村民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同时建立台账、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