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川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0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1.1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和《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甘肃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单位、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管理
2.1应急指挥机构
镇兽医站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向镇政府提出启动全镇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各村防疫员在各村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村区域内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向各村村委会提出启动本级防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响应建议。
2.2职责分工
2.2.1各中心站所
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组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制订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组建和完善疫情监测、预警系统,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指导各地实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的疫情损失的评估。
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协调新闻单位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工作的宣传报道,与农牧、卫生等部门联合组织举办相关宣传活动,普及动物防疫知识。
镇派出所、交管所:负责做好疫情处置、疫区安全保卫、公路载畜车辆引导检查工作,配合农牧部门处置疫情,对恶意传播动物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严厉打击。
镇卫生院、计生站:负责做好防疫人员卫生防护等工作。
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加强生猪产品进入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猪肉产品行为,严防病死猪及其产品进入市场、流向餐桌。
其他承担生活垃圾管理的部门负责餐厨剩余物监管职责,加强餐厨剩余物收集、运输、储存、处理各环节监管,禁止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
2.2.2镇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组织实施全镇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进行检查、督导;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承担镇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应急事项。
3疫情监测与报告
3.1疫情监测
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与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密切配合,组织做好全镇非洲猪瘟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2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镇兽医站报告。
4疫情响应
4.1疫情分级
按照非洲猪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三级:特别重大(I级)疫情、重大(II级)疫情和较大(III级)疫情。
4.1.1特别重大(I级)疫情
在15天内,发生农业农村部确定为特别重大的疫情。
4.1.2重大(II级)疫情
在15天内,在全镇,1个以上村发生疫情。
4.1.3较大(III级)疫情
在县级公路输入我镇的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4.2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发生疫情的各行政村按程序启动相应级别《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并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根据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I级、II级、III级疫情预警,相关行政村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全镇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发生疫情时暂停生猪及相关产品跨县调出,在全镇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3应急响应的终止
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相应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5应急处置
5.1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5.2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立即上报,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同时启动应急响应。
5.2.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5.2.2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由镇政府上报上级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5.2.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5.2.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2.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对于疫情发生所在地,镇政府及时组织人员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5.4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5.5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申请解除封锁,由上级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5.6扑杀补助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保障措施
6.1组织领导
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规定,镇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协调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及时安排落实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和物资,为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保障。同时,加强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6.2法律保障
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6.3条件保障
各行政村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镇政府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保障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
6.4技术保障
各行政村要组织开展非洲猪瘟突发疫情应急处理、诊断技术和防治知识的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利用广播、互联网、微信群、QQ群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和应急处置知识的普及教育,消除不必要的恐慌,稳定群众的消费心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7 附则
7.1 本预案由镇政府负责解释。
7.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