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会宁县中央单位定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会宁县财政局 会宁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7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深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我县中央单位定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聚焦深度贫困,突出到村到户,规范资金使用,提高扶贫效益,根据《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财农二【2017】41号),结合我县脱贫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资金是协作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以及协作双方党委政府签订的《框架协议》和议定事项,由中央定点帮扶单位筹集拨付,安排用于我县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项目的援助资金。
第三条 按照优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中央单位定点扶贫资金由协作双方充分沟通、统筹安排、拨付使用。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四条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资金直接汇入县财政预算外专户或相关部门账户。
第五条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资金由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与中央定点帮扶单位根据会宁县脱贫攻坚规划确定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资金聚焦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任务落实及“3+1”清零行动,重点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扶持、就业培训、危房改造、安全饮水及基层党建等项目,在确保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增加收入的前提下,也可用于“扶贫车间”建设、村集体经济发展、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扶贫干部和基层专业人才培训农村农民民生改善等项目。
第七条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及办公用房;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律贴、福利补助和各类公务接待活动;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八)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开支。
第八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脱贫攻坚规划,提出资金使用方案,及时与中央定点帮扶单位衔接用款计划,经中央定点帮扶单位确认,并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通过后,下达资金分配计划到各项目主管部门。
第九条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项的,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在上报中央定点帮扶单位同意后,再下达批复计划执行。
第三章 资金报账与拨付
第十条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中央定点扶贫资金主管部门根据分工履行管理职责,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
第十一条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资金使用中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达到政府采购目录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实行招投标。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按照先预付,后核销的方式管理。各资金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合同书、以及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相关资料,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预拨申请,报扶贫、财政部门审查后,经中央单位定点扶贫资金分管副县长将资金申请报告签字确认,在由财政预算外专户支付预付款,预拨资金限额为计划数的50%。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报扶贫、财政部门审查后,其余资金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核拨。
第十三条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报账资料和原始凭证,对报账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负责归档保存项目原始资料,并制作资料复印件,报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中央单位定点扶贫资金进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的,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拨付预付款或项目款时,应根据项目特点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请预付款
1.项目实施责任书
2.中标通知书
3.实施方案
4.分管县长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5.合同书
6.申请单
7.汇总表
(二)申请项目款
1.申请单
2.汇总表
3.竣工验收表
4.发票
5.项目报告
6.乡镇自验表
7.县级验收表
8.工程决算书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资金监管实行“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各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按职责落实管理责任,负责项目计划管理、组织管理、建设进度、质量管理、竣工验收和费用支出等工作。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社会和群众监督机制, 按照“谁分配、谁公告,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对中央单位定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告公示。
第十七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加强与中央定点帮扶单位密切联系,互通情况,建立健全工作沟通和数据共享机制。
第十八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监管按照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组织施工,按规定使用资金,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准备报账材料,提供项目资料,建立会计档案等工作。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扶贫办、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资金支付监管及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扶贫办和项目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全安排、使用管理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会同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