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白银市创业担保贷款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白银市经济平稳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和甘肃省财政厅、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甘肃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甘财金〔2017〕1号)、《关于印发<甘肃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实行)>的通知》(兰银发〔2017〕12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白银实际,白银市财政局、白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白银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实行)》,现予发放,请遵照执行。
白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白银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白银市中心支行
2018年8月6日
白银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充分发挥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和助力脱贫攻坚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和甘肃省财政厅、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甘肃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甘财金〔2017〕1号)、《关于印发<甘肃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实行)>的通知》(兰银发〔2017〕12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等文件精神,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白银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主办银行为邮储银行甘肃省分行、农行甘肃省分行、甘肃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已经承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其他经办银行可继续开展业务。
第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用于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贴息,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用人单位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推动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的结构性就业矛盾。
第二章 贷款对象范围
第五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甘肃省境内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或者组织起来创业的城乡劳动者,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第六条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指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含新招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七条 个人及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的行业是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外的所有行业。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至不超过50万元。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经经办银行认可,可以给予最多1年展期。
第九条 享受财政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具体标准为靖远县、景泰县、会宁县三个连片区贫困县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平川区、白银区上浮不超过1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各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第十条 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第四章 贷款申请、审核与办理
第十一条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银行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县区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要对借款人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对反担保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办银行要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还款能力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个人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向创业项目所在地社区或乡镇承办单位(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交《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户口本等申请材料。具体申请材料由县区按照实际工作确定。申请材料应当反映借款人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及还款方式等事项。有条件的地区可简化程序,由借款人直接向创业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社部门提交申请。
不同类别借款人需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须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2.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须持有复员转业退役相关证明;
3.刑满释放人员须持有刑满释放相关证明;
4.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须持有《毕业证书》;
5.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须持有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
6.返乡创业农民工须持有县级及以上劳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7.网络商户须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且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实名注册;
8.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须持有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9.上述人员合伙创业还须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二)县区人社部门按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向县区担保机构推荐。
(三)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县、区担保机构配合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信用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经办银行分别与担保机构和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和贷款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不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需要补充完善手续的应一次性告知借款人。
第十三条 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向企业注册地的县区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提交《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附件2)、企业资质证明、职工花名册、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劳动合同等申请材料。具体申请材料由县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申请材料应当反映借款人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及还款方式等事项。县区人社部门按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向县区担保机构推荐。
(二)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县区担保机构配合经办金融机构对借款人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信用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经办金融机构分别与担保机构和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和贷款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不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需要补充完善手续的应一次性告知贷款申请人。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名称相应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担保基金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及合伙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最高责任限额分别为10万元、 50万元,最长责任期限为 4 年(含展期)。担保基金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最高责任金额200万元,最长责任期限为 3年(含展期)。担保基金不再对享受财政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支持(小微企业自行选择贴息或担保中的一项,即贴息不担保,担保不贴息)。
第十五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担保基金不足时要及时予以补充,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第十六条 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融资型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专户储存于经办银行。担保基金的担保范围(担保本金和利息)、担保方式等由县、区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贷款银行协商确定。担保基金(包括基金产生的利息)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在确保担保基金保值前提下,担保基金的存储方式由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协商确定担保;存入经办银行的担保基金,按照担保基金总额的80%存为1年定期,以当期一年期利率计息,担保基金总额的20%存为一年活期,以当期一年期利率计息,利息存入担保基金,在保证担保基金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担保机构可与承贷银行提高担保基金存款利率,但不能低于上述比例。担保基金担保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担保基金在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第十七条 为防范贷款风险,担保机构可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对资信良好的借款人可降低反担保条件。对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劳动模范、巾帼建功等荣誉称号的借款人原则上可免除反担保;对由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统一提供反担保的个人借款人可免除反担保。鼓励担保机构充分利用个人和小微企业信用信息,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第十八条 个人借款人可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反担保:
(一)以第三责任人作为反担保人。反担保人一般应为全国范围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稳定收入的企业员工,如:电力、金融、保险、烟草、通信、铁路等行业员工及全市范围内所有国有控股企业的正式员工,具体范围和条件由县区确定。个人及合伙创业单笔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申请10万元贷款提供一名反担保人即可。
(二)以抵押品、质押品进行反担保。抵押品、质押品包括产权明晰的房屋、汽车、机械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有价证券及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
(三)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县区,可以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进行反担保。
第六章 贷款贴息与奖补
第十九条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内,按照实际贷款金额、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一)对个人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靖远、景泰、会宁三县的由财政部门全额贴息;白银区、平川区由财政部门第一年、第二年全额贴息,第三年及展期一年不予贴息。贷款利息与财政贴息的差额部分由借款人承担。
(二)由个人借款人承担的贷款利息,应当在经办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中载明付息方式、付息时间等,并按合同支付。由财政部门承担的贴息资金,中央财政承担70%,省财政承担21%,市、县区两级财政承担9%。
(三)对企业借款人发放的贴息不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所需贴息资金中央财政承担70%,省财政承担21%,市、县区财政承担9%。
第二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审核、拨付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办银行在季度结息日之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相关资料报送同级担保机构;对新发放的贷款在初次申报贴息时应当在资料中注明,并附利息清单、借款凭证、借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等相关资料。
(二)担保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对经办银行提交的资料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担保机构报送的资料进行复核,在1个月内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
第二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建立贴息资金周转金制度,专项用于中央、省财政贴息资金拨付到位前垫付贴息资金,保证经办银行正常发放创业担保贷款。
第二十二条 在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完全满足贴息贷款发放并确保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安全的情况下,可实行只担保不贴息的贷款模式,多层次满足创业者的贷款需求,充分发挥担保基金扶持创业作用。
第七章 贷款回收与代偿
第二十三条 经办银行负责到期创业担保贷款回收工作。贷款到期前1个月,经办银行应当通知借款人按时履约还贷。担保机构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做好相关回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逾期未足额偿还的,经办银行应当向债务人依法追偿。对逾期90天经追偿仍不能回收的贷款,经办银行可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代偿申请,并出具《创业担保贷款代位清偿通知书》、追偿工作记录和证明资料。担保机构接到书面代偿申请后,核实借款人逾期情况,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代偿意见,人社部门审核、批复后,在30天内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支付所欠的担保贷款本金及相应逾期利息。
单个经办银行(以县、区为单位)到期贷款回收率低于96%或代偿率达到10%时,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当地人民银行、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取消该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
选择贴息不担保的企业逾期贷款,由经办银行进行催收,并向担保机构报送情况。
第二十五条 担保基金代位清偿后产生的债权由担保机构负责依法追偿,相关经办银行应当积极配合。债务人不能清偿逾期债务的,由反担保人按合同约定履行清偿义务。对确实无法追偿的,可以按《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3〕146号)规定程序从担保基金中核销。
各县、区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同级担保机构聘请法律顾问或专业诉讼律师依法做好贷款回收及清欠工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担保机构和县区人社部门,必须在每月25日前,严格按照发放及回收贷款的实际情况,将电子版及县区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的纸质版原件,一并报送至市人社局。
第二十七条 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担保基金监督工作,对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负责对借款人资格、创业形态等情况进行核实,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每年9月3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本县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所产生的费用由本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
针对县区之间对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任务完成较差、担保基金停滞的,应将担保基金调剂至任务完成好的县区;同一县区承贷银行之间,对工作不配合,发放不积极的承贷银行,建议将该银行的担保基金调剂至本系统的其它分行或其他承贷银行,以便激励和提高县区和承贷银行的积极性。
第二十八条 县、区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联合按月向同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情况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没有新的明确规定的,仍按照原有政策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已生效的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附件:1.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
2.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
附件1: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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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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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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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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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寸正面免冠近照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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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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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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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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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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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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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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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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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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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方式 |
○到期一次性还款 ○约定的其他还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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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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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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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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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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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内申请人及其家庭商业贷款记录、信用不良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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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类别 |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 ○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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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人员 ○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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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过剩产能人员 ○返乡创业农民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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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户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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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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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乡镇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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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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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盖章 |
经办人签字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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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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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机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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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银行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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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盖章 |
经办人签字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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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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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1.借款人申请时应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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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时应按职责调查核实相关身份证明、经营、资信、还款能力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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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此表及相关资料一式两份,由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存档。 |
附件2:
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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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情况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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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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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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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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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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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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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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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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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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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记录 |
○良好 ○不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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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 ○独资企业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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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借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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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借款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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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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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方式 |
○到期一次性还款 ○约定的其他还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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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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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吸纳人员就业情况 |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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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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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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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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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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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过剩产能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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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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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现有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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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当年新吸纳就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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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吸纳就业人数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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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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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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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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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机构意见 |
经办人签字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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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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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银行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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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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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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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1.借款人申请时应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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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核时应按职责调查核实借款人资格、资信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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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此表及相关资料一式两份,由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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