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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信息

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认证的通知

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栏目:社保信息 | 来源:社保局 | 作者: | 日期:2019-05-07 09:50:39 | 阅读: 8606

各参保机关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退休(职)人员管理,切实加强社保基金安全管理,杜绝欺诈、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和《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的通知》白社保发〔201915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证范围

全县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退休(职)人员。

二、认证办法及步骤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采取分级经办、分级管理、参保单位负责的办法。发生减员现象时,由单位在减员当月及时上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停发养老金。并持死亡证明等相关手续到人社局申报丧葬费及抚恤金。

1.单位核查认证阶段(51日至520日)

各参保单位要建立退休(职)人员管理台账,将退休(职)人员纳入台账管理,确立经常性联系制度,通过与本人见面、电话联系、远程视频等方式,及时掌握离退休人员生活身体状况。认证时,按单位退休在册人员逐一认证。要求本人填写《白银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登记表》各项信息,对确有特殊情况的,可委托其直系亲属持本人身份证代办,交验退休(职)人员身份证、退休证(退职救助证),并提供委托人不少于30秒手持身份证及近期报纸的视频或远程视频等,由单位核实相关人员证明材料,填报《白银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登记表》。

2.集中上报认证结果阶段(521日至65日)

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白银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登记表》,此表由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电子版一同报送7楼社保大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窗口。对规定的时间内还未办理认证登记手续的人员,社保经办机构将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文件规定,从认证结束的次月起暂停养老金的发放,经确认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养老金。

3.专项核查阶段(66日至615日)

人社部门及时与公安、民政、卫计及殡葬等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并组织由相关人员组成的核查组通过实地调查、走访、电话了解、函询等方式对各单位认证情况进行核查。在核查过程中,核查组将及时与相关参保单位衔接沟通,反馈核查情况。相关参保单位根据反馈情况,进行复查复核,及时了解掌握真实情况,并将复查复核结果专题上报社保经办机构。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此项认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负责,确定专人开展认证工作。要建立常态化认证机制,按季度排摸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及时反馈社保经办机构。

2.讲究方式方法。本次工作涉及面广、人员众多,全部是退休(职)老干部、老职工。各单位要树立服务意识,讲究方式方法,利用好在节假日慰问老干部及下乡进村入户等工作,多渠道收集相关信息,既要实事求是又要体现人文关怀,让退休(职)人员积极配合认证工作确保认证工作有序开展,寓认证于无形

3.强化工作管理。对认证工作不认真,造成虚报冒领、漏报瞒报骗取养老金的现象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坚决予以查处,除责令单位追回冒领的养老金外,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嘉禾大厦7楼社保大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窗口联系。

    联系人:张宏民

联系电话:0943-3596315



                  会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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