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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信息

白银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部门:八里湾乡 | 栏目:应急信息 | 来源:会宁县政府 | 作者: | 日期:2020-09-09 10:00:53 | 阅读: 6146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领导、分工明确、预警预防、分级响应、反应快速、科学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不断提高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和谐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白银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外,但对我市可能造成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置。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加强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防范次生事故发生。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分类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事故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事故处置实行市县(区)政府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机制。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防患于未然。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生产安全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故救援整体能力,充分利用社会各层次现有的应急救援力量,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5)加强合作,信息共享。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应急处置技术和救援装备,提高预警预防水平,加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统一调度,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

1.5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四个级别。

1.5.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

(1)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3)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导致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4)生产安全事故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5)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1.5.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I级):

(1)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导致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

(4)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6)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

1.5.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

(1)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导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5.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

(1)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3人以下死亡;

(2)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导致10人以下重伤;

(3)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4)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下。

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成立白银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指挥与协调。

2.1.1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总协调:市政府秘书长或主管副秘书长

总联络:市安监局

成 员:由市政 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 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气象局、市商务局、市总工会、市文广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农机局、市 旅游局、市食药局、市粮食局、市交警支队、市消防支队、白银军分区、武警白银支队、人防办、白银公司、银光公司、稀土公司、靖煤公司、中石油白银分公司、 雪松公司、白银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及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下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市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2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置指挥工作;

(3)负责对外发布事故重要信息的审定工作;

(4)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处置工作报告。

2.2现场救援指挥部及救援专业组的设立及职责

2.2.1现场指挥部的设立及职责

在处置较大(Ⅲ级)以上级别(含Ⅲ级)的生产安全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在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或副市长指定的人员。

现场指挥部成员: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事发地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县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及技术专家等组成。

现场指挥部职责:以抢救受灾人员生命、控制事态扩大为第一目标,根据事故现场救援的需要,负责设立若 干救援专业组,负责实施事故现场救援方案,负责领导和统一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和各专业组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向上级汇报和向社会媒体通报事故情况、抢险救 灾情况和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2.2.2救援专业组的设立及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下设若干现场工作小组。现场工作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1)综合协调组

组成: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安监局、事故县区人民政府、事故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综合协调、联络各专业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信息的传递,督促各专业组完成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情况的汇总、实时记录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对外联系,接待上级事故调查组,现场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技术专家组

组成: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安委会专家组成员、相关部门专家和有关技术人员。

主要职责:根据提供的应急救援现场的各项数据、指标和事故的种类、事故源等,制定施救方案和突发情况的处置对策、措施,界定危险区域,向指挥部报告。指导应急救援技术工作,提供应急救援技术咨询,参与现场指挥。

(3)抢险救援组

组成:由市公安、消防支队牵头,武警、气象、专业救援队伍等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实施指挥部下达的施救方案,营救、搜救、疏散人员;排险、灭火、消除危害源;封闭、控险、洗消排除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隐患等。

(4)新闻报道组

组成: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文广局、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等新闻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引导媒体宣传和发布事故及救灾情况、处置进展、预警公告、自救防护等信息。负责接待省内外记者。

(5)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

组成: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县(区)卫生及相关部门、疾病控制和医疗救治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救治、护理、转送伤员;监测、控制疫病;收容、清消污染物等。

(6)人员疏散和安置组

组成:由当地政府牵头,民政、公安及事故单位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强制)疏散、安置、安抚现场群众;保障被疏散和安置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等。

(7)治安警戒交通保障组

组成:由市公安局牵头,交通、交警、武警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重点目标的警戒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负责交通管制、路桥维修,开设“绿色通道”,保障运输畅通。

(8)应急通信组

组成:由白银电信公司牵头,移动、联通等专业通信队伍、和有关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保障处置工作的通讯畅通。

(9)环境监测组

组成:由市环保局牵头,气象、消防、人防办及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环境质量监测和气象资料的提供,为技术组提供现场各项数据、指标,负责环境污染的控制、处置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10)应急物资和经费保障组

组成:由市工信委牵头,民政、财政、发改、交通和商务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运输、征用应急物资、设备、食品、药品、房屋、场地等;保障和落实应急经费。

(11)生活保障组

组成:由当地政府牵头,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为应急人员提供食、宿等生活保障等。

(12)社会动员组

组成:由当地政府牵头,宣传、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动员、组织社会各界群众参与辅助性工作,稳定民心。

(13)调查与评估组

组成:由市安监局牵头,公安、检察、监察、工会、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确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原因和责任;评估损失;提出处理意见。

(14)善后工作组

组成:由当地政府牵头,民政、卫生、人社、工会、事故单位、保险等单位和社会公益组织组成。

主要职责:清理、监测现场;调拨、发放应急款物;处理遇难者遗体;办理理赔、救助捐赠等善后工作。

2.3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

设立全市安全生产专家组,聘请有关科研人员、专家和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的人员组成专家组,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撑。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进行分析研究和事态评估;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供工作建议、处置措施和决策咨询。

2.4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根据《白银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承担抢险救灾具体工作的队伍主要有:

(1)专业救援队伍。由白银消防支队、银光公司专业消防队、白银公司专业消防队、中石油白银分公司消防队、甘肃稀土公司消防队、甘肃久联民爆器材白银雪松公司消防队、靖远煤业公司救护队等组成。主要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专业应急工作。

(2)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生命救助第一的原则,发挥第一时间投入的作用,迅速、高效地开展生命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

(3)志愿者队伍。主要从事故发生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社区、农村村民小组、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中动员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组成。主要参与应急工作的后勤保障、疏散安置、宣传动员等非一线工作。

(4)后备队伍。由驻银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组成。后备队伍的调动、行动由市应急指挥部请示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批准后,按照上级应急机构、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开展工作。

3.预防与预警

3.1预警信息监控与报告

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负有生产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企业,对事故隐患、危险源监控进行分级管理,充分 利用技术、人工等多种监测手段,有计划地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并建立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控数据库。根据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和可能产 生次生灾害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预测。并按照事故预警级别第一时间内 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和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

3.2信息报送

(1)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报送以政务值班系统为主渠道。各县区政府和市级负有生产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

(2)社会各界和公众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应当迅速向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征兆、可能导致其发生的各种隐患和现场情况;并有权对相关部门、个人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

(3)生产事故发生后,事发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或当地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各部门立即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

(4)监(预)测和信息报送要点

——基本情况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事故类型、时间、地点、气候条件、周边建筑、交通和人口密度情况,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事故等。

——危害程度和可能达到的级别,如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等。

——已采取的措施、下步应对措施和相关请求等。

(5)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要求

——发生或将发生一般(Ⅳ级)级别以下或未能确定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各县区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接报后2小时内报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可能涉及的其它相关县区政府通告。

——发生或将发生一般(Ⅳ级)级别以上(含一般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各县区政府在接报后2小时内报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可能涉及的其它相关县区政府通告。市政府在接报后2小时内报省政府、市委、省级有关部门;向可能涉及的其它州、市政府通告。

对已确定级别较高的生产安全事故,可采取先报基本情况、后报其它情况的方式,以缩短报送时间,争取处置时间。

3.3预警信息发布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分级及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紧急)程度、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2)预警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名称、类型、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警示事项、应对措施、社会动员及发布机构等。

(3)根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监测预测部门的 报告和预案,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发生、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经市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核实、批准后,县区政府可以发布蓝色或黄色预警信息,表示 可能发生一般(Ⅳ级)或较大(Ⅲ级)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橙色和红色的预警信息,由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发布。

(4)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使用报 纸、广播、电视、移动通讯网络、信息网络、人防警报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宣传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新闻媒体、通信、人防等部门和单位有义务按各级应急领导机构的要求发布预警信息。

3.4新闻报道

(1)发生一般(Ⅳ级)或较大(Ⅲ级)级别的 生产安全事故后,必要时,根据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工作机构提供的情况,在市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应急措施、 存在困难和下阶段工作部署。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由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决策和安排新闻发布。

(2)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报道、接受记者专访等,并与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有机结合。

(3)生产安全事故的宣传报道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做到准确把握、正面引导、讲究方式、及时主动、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

4.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4.1预案的启动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各县区、各部门报告的信息进行分析,并及时通报给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必要时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批准,立即组织召开全市应急指挥部成员会议,组织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2)对符合本预案规定情况的,市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

(3)其他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4)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各级有关部门根据预案和各自的职责任务承担责任和义务。

4.2应急响应

4.2.1响应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依次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Ⅲ(较大事故)、Ⅳ级(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进入预警状态,为扩大应急做好准备。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事发地政府按照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求,进行应急处置。

进入Ⅰ级、Ⅱ级响应时,立即启动本预案实施救援,省或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启动后,则按上级预案进行抢险救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做好事故救援相关工作。

4.2.2事发企业先期响应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组织相关应急力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进行抢救。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采取下列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同时应迅速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公安、环保、质监等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通报事故情况。

(1)根据事态影响范围,向周边地区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2)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3) 实施动态监测,及时辨识、确认危害范围及危害程度;

(4)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5)需要社会支援和启动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的,应及时提出请求给予支持。

4.2.3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县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报送信息或请示发布蓝色预警信息。主要应急措施如下:

(1)由相关县区应急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应急工 作;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应急;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 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向有关部门报告、通报。

(2)相关县区应急领导机构可根据现场情况,请求支持。支援力量主要有:白银市紧急救援队部分力量、市级专业救灾队伍、专家咨询队伍和后备队伍。

(3)根据县区政府的工作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2.4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的应急响应

白银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发生在白银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报告和建议,决定是否启动白银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接到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进行调 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白银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并及时向有 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州、市及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 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情况,请求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对市应急指挥部应急救援工作予以指导并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

4.2.5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I级)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上级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市应急指挥部按 照本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上级应急指挥部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市、县区、各部门在上级政府及上级应急 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全市范围内的应急救援工作。

4.2.6响应的升级和降级

当生产安全事故随时间推移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事故责任部门应当报上级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故责任部门应当报上级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撤销预警。

4.2.7响应的终止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现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分析,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市应急指 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市应急指挥部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 及时跟踪处理情况,并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上级别(含Ⅲ级)的应急处置

5.1先期处置

发生或即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得到核实后,事发地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组织指挥当地应急队伍和有关部门进行先期处置。

对即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本预案和有关文件的规定,预测事故类型、危害程度和可能达到的级别;报送信息;请示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事发地政府应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在2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疏散交通等原因移动了的事故现场物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先期到达的单位和人员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划定警戒区域;疏散相关人群;救治伤病人员;排除明显险情;确保处置工作的后勤保障。

5.2事中处置

(1)市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立即通知以白银市公安消防支队为主的救援力量,以生命救助为首要目标,实施救援行动和紧急疏散,避免事态扩大。

(2)白银市公安消防支队和社会其它救援力量 启用紧急救援标志,携带应急装备,以最快速度分别抵达指定地点集合,并根据命令派遣部分或全部力量赶赴受灾现场。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紧急救援标志,为救 援队伍车辆和设备提供白银市辖区内的交通畅通保障和优先通行。派遣的各分队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抵达现场,并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

(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指挥部的要求迅速到位,立即按照各专业组的分工,组织开展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向市政府或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送信息;请示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同意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立即开始组织后续力量,准备增援。

(4)市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启动专业救援队伍应急,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现场指挥部按照派遣的救援队伍和力量,有效地组织现场指挥。

(5)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配合开展较大以上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各项应急救援工作。

(6)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基础支持。

(7)各救援队伍抵达现场后,按照现场指挥部的命令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置不同力量,组成现场工作小组,开展施救工作。

(8)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9)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继续报送信息。

(10)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有关成员单位或临时召集相关市级部门及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等单位组织必须物资,保障救援队伍和受灾人员的供给以及受灾地区的交通、电力、通信等畅通;根据事件发展趋势,组织后续力量增援。

(11)市应急指挥部调集辖区内的应急资源供给;必要时请求上级应急机构指导、协调后备队伍支援。

(12)现场指挥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预案,实施下阶段工作;根据现场情况,命令市紧急救援队转为常规救援队伍或休整、收队。

(13)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隐患被基本消除后,由发布预警信息的机构发布解除预警信息,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5.3后期处置

5.3.1善后工作

应急工作结束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相关县区组织实施善后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和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指导或会同县区、帮助事故单位开展善后处置:

(1)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对现场进行清理、监测,继续排查隐患。

(2)事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和家属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3)事故责任单位依法对征用的应急物资(场所)的所有人给予补偿。

(4)事故责任单位和民政部门救济受灾受害群众,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

(5)向受灾受害群众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5.3.2社会救助、保险

各级社会公益组织应广泛动员和开展救助捐赠活动。相关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合同及损失情况,及时进行理赔。

对事故责任单位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经费,可采取政府审批、财政垫支的方式处理,待处置结束后,事故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承担。

5.3.3调查、总结

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时确定事故性质、原因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属于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主体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市应急指挥部和有关县区根据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全面调查、评估和处置结果,总结经验教训、积累经验,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备案。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撤销现场指挥部。

6.保障措施

(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协调建立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保证应急参与部门(单位)之间联络畅通。

(2)应急装备保障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基地的建设工作,建立完善共享的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掌握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要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

(3)应急队伍保障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公安、消防、卫生、环保、人防办等部门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专业或业余救援队伍。

建立完善以消防为主的应急救援队伍。市、县(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要掌握应急救援力量,形成应急救援体系。

(4)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后,交通部门应根据需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提供运输保障。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交通部门应对受损道路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的应急运输系统。

(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应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医疗急救网络负责院前急救,各医院负责后续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工作。

(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7)物资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常备安全救援物资储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保证应急物资的储备。在应急状态下,当物资储备不足提出增援请求时,市经委(国资委)负责协调物资调运。

(8)资金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主要包括体系建设、日常运行、专家队伍建设、事故演练、事故紧急救援装备等费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事故应急救援抢险的各项资金。

(9)社会动员保障

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提供物质、资金和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保障机制。

(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与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相结合,规划和建立事故应急避难场所,并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

(11) 技术保障

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建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7.其他事项

7.1应急宣传

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活动,相关媒体机构提供工作支持。

7.2应急培训

市政府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做好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的技能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3应急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要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协同市政府办公室定期组织演练。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7.4.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4.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 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附 则

8.1术语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应急预案备案

本应急救援预案报白银市人民政府和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8.3制定与解释

8.3.1预案制定

本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实施方案。

8.3.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白银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8.4应急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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