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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

住房安全有保障验收标准及程序解读

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栏目:保障性住房 | 来源:会宁县政府 | 作者: | 日期:2019-11-11 16:55:59 | 阅读: 9893

一、验收标准

依据《甘肃省精准脱贫验收标准及认定程序》(甘办发〔2018〕50号),贫困人口脱贫退出需达到住房安全有保障,验收标准如下。
贫困人口是否有安全住房以户为单位。
    1.农户自建房屋(未由政府补助的),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对其主要居住用房进行鉴定,鉴定为“A、B”级的,该项指标达到退出标准。
   2.实施危房改造的,其改造后住房依据《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验收达标,或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为“A、B”级的,该项指标达到退出标准。
    3.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照《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4.其他视为有安全住房情况,按照《甘肃省精准脱贫验收标准及认定程序的通知》(甘办发〔2018〕50号)执行。
    二、验收程序
   (一)贫困人口退出验收程序
    1.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在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下,县级住建部门会同乡镇对拟脱贫人口住房安全保障情况开展验收,具体依据农户主要居住用房现状情况以及住建部门或专业鉴定机构对每户出具的住房安全认定(鉴定)报告或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报告(仅危房改造农户),对其住房安全保障指标进行判定,验收通过后,由住建部门在《甘肃省贫困户脱贫达标认定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2.市级抽验。市州住建部门对当年拟退出贫困人口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抽验(抽验方式和比例由各地自定),达到退出验收标准的,由县建设局认定合格,并在贫困户所在行政村公告。
    (二)贫困县退出验收程序
    1.县市区申报。县级住建部门按照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对本县贫困人口脱贫住房安全保障情况进行自评,自评情况由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一报送市州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2.市州初审。市(州)住建部门按照市州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一安排,结合贫困人口退出实际抽验结果,并对贫困县农村4类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方式和比例由各地自定),对申请退出的贫困县市区住房安全保障情况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市州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一报送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3.省级验收认定。省住建厅按照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组织对市州上报的拟脱贫县市区住房安全保障情况进行复核验收。按照每个县市区不少于2个乡镇、每个乡镇不少于2个贫困村、每个村不少于5户的数量,随机抽查4类重点对象的危房改造或原住房安全鉴定情况,并查看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检索系统中四类重点对象危改进度是否已全部竣工。省住建厅依据抽查结果,出具拟脱贫县市区住房安全保障验收认定报告,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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