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保障户:
公共租赁住房是为解决我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而实施的保障性安居惠民工程,必须由承租人或买受人家庭自行居住和生活,任何人无权私自出租、出借、转让、买卖。
依照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70号《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廉租住房实施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230号)、《白银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精神,因保障家庭收入超出保障标准范围,或因旧城改造、道路拓宽、棚户区改造等原因拆迁安置了商品住房,或自行购买了商品住房的,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以共有产权模式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依法退还。
我局将对违法出租、出借、转让、买卖保障房的承租人或买受人进行摸底调查。经查实有上述行为的,取消保障资格,依法收回所配租或配售的保障房。对拒不退还、恶意阻挠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