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会宁县委会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会宁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县委发〔2015〕5号)精神,组建会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承接的职责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项目审批。
2、廉租住房及廉租住房补贴审批。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调整的职责
将市容监察职责,划归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将各类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核发权属证书职能划转县国土资源局。
(三)加强的职责
1、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2、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和抗震设防工作,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3、加强全县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燃气经营、设施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并结合本县实际组织实施。
(二)承担规范城乡建设规划编制管理的责任。负责全县城市和村镇建设中长期规划及详细规划编制及督导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指导和管理全县城乡规划、城市勘察、市政测量、城区绿化和城市雕塑规划建设工作、全县建设档案工作;参与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的评审。
(三)负责全县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管理。负责建筑活动中的资质依法监督、工程发包和承包规范、工程交易市场监督、工程造价管理;主管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审查、审批和设计方案的审查、开工报告审批、施工组织及竣工验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的报建、规划、施工许可以及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指导和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建筑业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各项建筑节能减排政策;负责建筑市场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和管理工程质量;对勘察设计文件实行监督审查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和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依法查处建设活动中五方主体的违法违规活动。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住房保障及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指导全县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全县房地产业,指导和管理住宅建设、房地产开发经营以及房屋商品化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住房制度改革;负责全县城镇新建商品房、存量房、单位自管公房等各种房地产依法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等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受理房地产测绘业务;负责监督、指导全县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执业。
(五)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负责贯彻落实市人防建设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并结合我县实际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人口疏散计划和疏散基地建设规划;指导、监督、检查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采取防护措施和制定应急抢修方案;组织制定和落实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规划和计划,对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网建设和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按照规定收取易地建设费并规划建设县城人防工程;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
(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市政管理的政策和法规;制定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负责实施城市规划范围内的供水、排水、防汛、污水处理、燃气、热力、道路、桥梁、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并搞好维修、更新工作;负责燃气经营许可证及燃气设施改动审批;负责城区排洪、排污管道及进出水口清淤维护工作;负责城市供热质量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建设、维护供水设施;负责城区垃圾填埋无害化处理和污水处理的运营维护及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管理收缴工作。
(七)负责对城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供水等公共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负责市政相关许可审批;负责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负责城区垃圾清运管理;负责建筑工地卫生管理及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
(八)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法规,负责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房屋征收工作。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会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6个股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对系统政务、业务等工作进行综合协调与监督检查;负责局综合性会议的组织、综合性文件起草,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文件审核、文电处理、信息、机关文书档案管理、机要、保密工作;负责机关窗口接待、催办、查办工作;负责对外联络与接待;负责机关和系统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下属事业编制工作;负责机关总务、文印等工作;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计划财务股
组织协调房地产行业、建筑业、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短期计划的编制工作;组织编制行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物资计划;负责局机关、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系统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政府采购工作;管理系统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机审核、报批和清理工作;负责系统预算外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实施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的各项规章制度;归口管理行业统计、信息工作;负责机关各项资金支付使用管理;负责组织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监督下属单位资金使用、财务收支情况;负责局机关经费支付平衡和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组织及按工程进度拨付,协调局系统的财务工作。
(三)建筑工程管理股
指导和规范全县建筑市场,制定规范建筑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以及监督工程招投标、建设监理、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招标代理机构、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定全县建筑业、建设监理、工程质量管理、工程安全生产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规章制度;负责建设施工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建筑制品企业资质的监督指导;贯彻施工和监理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负责立项后的国家、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组织实施及后评价工作;负责建筑市场、建筑质量、安全和建筑交易市场的管理;负责推广建筑业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建筑节能减排政策法规;指导和监督有关建设施工的招投标活动;负责核发全县建筑施工许可证。
(四)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管理股
负责局机关与市政所的上传下达工作,配合市政所完成以下工作:研究制定全县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短期规划、改革措施和管理规定;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负责协调城市供水、排水、防汛、污水处理、燃气、热力、道路、桥梁、照明等市政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工作;负责城乡建设固定资产统计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申报,协调处理公共设施维护、管理,并做好上传下达,对应上级业务部门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负责协调城区垃圾填埋场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营。
(五)城乡住房保障股
负责局机关与房产局的上传下达工作,配合房产局完成以下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保障工作及房地产开发的方针、政策,拟订县住房保障政策、房地产业建设开发和住房保障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城市房屋建设发展和棚户区改造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和综合验收等管理工作及房屋建设统计工作;对全县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督、审批等事宜;制定全县有关物业管理办法。
(六)行政审批服务股
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政策法规。负责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和程序办理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审批事项。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微机录入工作。做好涉及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工作与局其他股室的衔接和配合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监察员1名。
后勤事业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关于民用爆炸物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承担石油、天然气管道行业设施保护监管和与有关单位、地方政府的利益协调职责;县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民用爆炸物品、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输的综合安全生产监管、事故调查处理职责。天然气的经营、燃气设施的改动由住建局负责。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