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设置
会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会宁县住建局)为会宁县人民政府直属正科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全县城乡规划、县城城区供水、县城城区环境卫生、县城市政公用设施、城市建设、房地产业、建筑业、供热行业、燃气行业、物业管理行业等。下设局机关、会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会宁县房地产管理局、会宁县园林局、会宁县规划建设管理所、会宁县市政管理所、会宁县建筑管理站、会宁县动迁安置服务办公室(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会宁县城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会宁县会师广场管理所等10个单位。公务员管理单位为局机关,参公管理单位为人防办,其余单位均为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并结合本县实际组织实施。
(二)承担规范城乡建设规划编制管理的责任。负责全县城市和村镇建设中长期规划及详细规划编制及督导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指导和管理全县城乡规划、城市勘察、市政测量、城区绿化和城市雕塑规划建设工作、全县建设档案工作;参与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的评审。
(三)负责全县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管理。负责建筑活动中的资质依法监督、工程发包和承包规范、工程交易市场监督、工程造价管理;主管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审查、审批和设计方案的审查、开工报告审批、施工组织及竣工验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的报建、规划、施工许可以及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指导和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建筑业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各项建筑节能减排政策;负责建筑市场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和管理工程质量;对勘察设计文件实行监督审查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和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依法查处建设活动中五方主体的违法违规活动。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住房保障及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指导全县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全县房地产业,指导和管理住宅建设、房地产开发经营以及房屋商品化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住房制度改革;负责全县城镇新建商品房、存量房、单位自管公房等各种房地产依法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等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受理房地产测绘业务;负责监督、指导全县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执业。
(五)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负责贯彻落实市人防建设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并结合我县实际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人口疏散计划和疏散基地建设规划;指导、监督、检查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采取防护措施和制定应急抢修方案;组织制定和落实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规划和计划,对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网建设和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按照规定收取易地建设费并规划建设县城人防工程;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
(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市政管理的政策和法规;制定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负责实施城市规划范围内的供水、排水、防汛、污水处理、燃气、热力、道路、桥梁、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并搞好维修、更新工作;负责燃气经营许可证及燃气设施改动审批;负责城区排洪、排污管道及进出水口清淤维护工作;负责城市供热质量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建设、维护供水设施;负责城区垃圾填埋无害化处理和污水处理的运营维护及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管理收缴工作。
(七)负责对城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供水等公共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负责市政相关许可审批;负责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负责城区垃圾清运管理;负责建筑工地卫生管理及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
(八)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法规,负责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房屋征收工作。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会宁县南关东路;联系电话:(0943)3221195;传真号码:(0943)3221800;邮政编码:73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