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住建局干部职工勤政廉政制度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住建系统干部职工从政行为,使每个党员领导干部真正做到廉洁自律,勤政为民,制定本制度。
一、秉公办事,不以权谋取私人利益
(1)干部职工在公务活动中要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挪用公款,不准收受贿赂以及行贿或介绍行贿,不准敲诈勒索财物。
(2) 干部职工必须公私分明,严格遵守有关公款公物的管理、使用规定,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不准私分公款公物,不准公款私存或设立小金库,谋取私利。
(3)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职工应自觉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法规,按规定项目、标准收费,不准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准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
(4)干部职工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从事经济活动提供优惠条件。
二、勤俭办事,不挥霍浪费国家财产
(1) 干部职工在公务活动中必须自觉遵守有关礼品、礼金的规定,不准接受业务相关单位、人员用公款赠送的礼品;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不准对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不上交或不如实、及时上交。
(2) 干部职工在公务交往活动中,必须厉行节俭,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吃喝,不准要求或接受超标的接待;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接待和宴请:不准用公款接待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 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各种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健身活动。
(3) 干部职工在公务活动中,应当有明确的公务目的,一切从简,不准超标准报销差旅费用;不准借公务之机绕道旅游;不准携带亲友接受公务性款待;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旅游观光。
(4) 干部职工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生日、调动、乔迁等活动中,应该勤俭办事,不准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
三、自尊自重,不从事与职务身份不相称的活动
(1) 干部职工在任职期间应当认真履行公务,不准在企业或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2) 干部职工必须品行端正,遵守社会主义道德,不准组织参与或支持色情、赌博、吸毒、迷信等活动。
四、公道正派,不弄虚作假、任人唯亲
(1) 干部职工必须实事求是、作风正派,不准虚报工作成绩,瞒报工作问题;不准利用职权或采取虚假手段,为个人谋取职务、职称、荣誉、学历、工资或福利待遇;不准隐瞒事实真象或歪曲事实,推卸和逃避责任。
(2)为保证干部职工依法公正执行公务,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准利用职权安排自己的亲属工作;不准利用职权或影响,为自己的亲属提供便利和好处;不准为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者的违纪行为说情、开脱、袒护和包庇;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拒不执行回避制度。
五、尽职尽责,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干部职工要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发扬对党和人民负责的精神,增强历史使命感和工作责任心,同心同德,团结互助,尽职尽责,认真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优质服务。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认真扎实,讲求实效。做到办事不推诿、不拖拉、不马虎、不敷衍,提高工作效率。反对工作浮在面上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作风,反对对上阿谀奉承、对下摆官架子的庸俗作风,反对猜疑嫉妒、勾心斗角,减少内耗,搞好工作。
六、发扬民主,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领导干部要依法办事、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得对检举揭发者打击报复,扶正祛邪,树立良好风尚,做到廉政工作常抓不懈、持之以恒、落到实处。
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定期对照检查,自觉接受监督。如违反本制度,将按党纪政纪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