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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

住建局关于开展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和项目工作的实施办法

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栏目:部门文件 |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作者:住建局 | 日期:2016-01-25 11:32:47 | 阅读: 2258

 

会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和项目

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省委《实施办法》、市委、县委《具体办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有关规定,按照《县委落实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办法》的要求,现就开展单位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项目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按照中央和省市县纪委全会精神,旨在建立 “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决策、民主监督、公正公开”的工作机制,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对分离,形成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分权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使用的监督,进一步落实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要求,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第三条   开展一把手不直管分管财务、人事、项目工作按以下程序和方式进行。

(一)“一把手”不直接分管项目。

按照局里每年年初制定的当年重点项目和重点工作安排意见,每个项目确定一名领导干部作为分管领导,一名干部职工为技术负责人。每个项目的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项目的前期手续办理,负责项目实施中的协调、监督,负责项目建设质量的监管、进度的管理和项目验收,负责项目的审计、结算等工作,负责对项目资金支付的审批工作。

(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

在日常财务管理上,由局领导班子指定一名主要领导之外的班子成员具体分管财务工作。对较小数额的财务支出,按照经办人提交、财务股审核、分管领导批准、主要领导监督的程序办理,具体为经手人员在票据经办人栏签字,会计审核通过后盖审核章,分管领导在审核章中的审批栏内签字,主要领导在审核章内的监督栏内签字,完成以上审签后方可支付。对较大数额的财务支出,由会计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分管领导的财务支出一般由局财务股审核后由局主要领导审批。

在项目资金支付上,由确定的项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在工程费用支付方面按照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和甲方技术负责人审核、项目分管领导审批、局主要领导监督的程序办理。具体为施工企业提出申请并签章、监理单位审核签章、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领导审批签字,经局主要领导监督签字后,盖章生效。在项目前期可研、勘察、设计、图纸审查、标底编制、招标代理等费用方面按照设计(编制)单位申请、财务股审核、项目分管领导审批、局主要领导监督的程序办理,具体为设计(编制)单位提供票据,会计按照合同审核后盖审核章,项目分管领导在审核章内的审批栏中审批签字,局主要领导在审核章内的监督栏内监督签字,完成以上审签后方可支付。

(三)“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

由局党总支书记具体分管人事工作,负责日常管理;局主要领导对局人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干部提拔任用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择任用工作条例》的原则、标准、程序进行。内部交流轮岗、人员调入、评先评优、绩效考核、职称评定由局党总支书记负责,或由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由局党总支书记具体实施。

第四条   财务、人事和项目实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时,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监管职责,分管领导履行主要职责,相关人员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条   局属各单位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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