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2016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甘肃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第104号令)(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甘肃省科技功臣奖、甘肃省自然科学奖、甘肃省技术发明奖、甘肃省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贡献大小排序。
第四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所授予的公民、组织,是指在甘的公民、组织,或与在甘的公民、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公民或组织。
第五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是省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对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活动及评审结果等进行协调和作出决议;奖励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
第七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全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工作,并设立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科学技术奖励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甘肃省科技功臣奖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一)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科技成果,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领了该技术领域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甘肃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二)所称“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公开发行,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曾获得国家级或国际上科技奖励,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十条 省科技功臣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技前沿,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在甘公民。
第十一条 省科技功臣奖不分等级,每年评选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名,可以空缺,且不重复授予同一公民。
第二节 甘肃省自然科学奖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在国内外该项自然科学新发现首次提出,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二)所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三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六条 自然科学奖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推荐综合性重大自然科学发现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应当在《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以下简称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理由。
第十七条 评定自然科学奖获奖项目的等级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应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有重要的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有一定的进展,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 甘肃省技术发明奖
第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所称的“产品”是指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及生物新品种等;所称的“工艺”是指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所称的“材料”是指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所称的“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集成。
第十九条 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三)所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该项技术已经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象的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动植物新品种权;国家、行业和甘肃省地方技术标准等。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四)所称“经实施应用三年以上,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发明技术成熟,已实施应用三年以上,应用效果显著。
第二十四条 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自主知识产权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
第二十五条 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节 甘肃省科技进步奖
第二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市场价值和经济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系统、资源开发、动植物新品种及其推广应用。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三)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人口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推广应用。
第二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四)所涉及的科普类奖励参考国家有关办法另行制定评审规则。
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五)所称的“三年以上”是指该项目三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所称的“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目技术成熟,并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本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第三十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所述“企业技术创新的奖项”,是指企业为实现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突破或重大产品研发,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等目标,实施的自主创新活动所取得的重要成果,该类项目需由企业作为主要完成单位申报且须是产学研合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省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三十二条 省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不得作为省科技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三十三条 省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4个。
第三十四条 省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技术水平,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成果经过三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第三十五条 省科技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完成的项目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国际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显著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国际先进水平,并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国内领先水平,在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显著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技术有一定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在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推广应用项目类:
在推广应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区域或行业中有很大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很大;推广方法和措施有很大的改进和创新,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推广应用效果十分突出,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推广应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区域或行业中有较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较大;推广方法和措施有较大的改进或创新,具有较大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推广应用效果很突出,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推广应用技术上有创新,区域或行业中有一定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一定比例;推广方法和措施有一定的改进和创新,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推广应用效果较突出,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十六条 按照甘肃省科技进步奖评审程序,同时评审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奖和优秀科技创新企业家奖。旨在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彰显创新科技人才,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和产业优化升级,奖励在技术创新、促进科技进步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企业家。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奖和优秀科技创新企业家奖分别授予企业和企业家,每年评选一次,每次授予企业和企业家各不超过1家(人),可以空缺,且不重复授予同一企业和企业家,等同于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三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五条、第十四条等所称的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为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指导、管理工作;
(二)省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三)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
(四)负责公示奖励委员会的授奖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异议;
(六)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的相关工作,报省人民政府向国家推荐。
第三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负责机构指省科技厅下设的奖励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提出全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政策措施,负责省科学技术就奖励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二)负责推荐项目的受理、形式审查和公示等工作;
(三)负责异议受理、组织处理异议;
(四)负责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协调保障;
(五)负责获奖项目的跟踪调研和相关统计分析;
(六)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及相关的指导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