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技术市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交易的政策环境,省科技厅在广泛调研和评估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反复征求意见,论证修改,制订出台了《甘肃省技术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制订管理办法的背景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自 2015年10月1日起 施行; 2016年2月26日 ,国务院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4月21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6年5月1日起 ,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5月30日 ,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召开,对科技创新工作提出一系列新的部署和要求; 6月1日 ,我省新修订的《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正式施行。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科技创新工作提出一系列新的部署,对技术市场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目前,我省技术市场创新主体参与度不高、区域技术市场发展不均衡、交易机构技术规模偏小、科研成果与市场脱节等问题比较突出。技术市场作为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纽带和桥梁,需要以更新更完善的政策环境来保证其在推动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等方面发挥作用。
随着新时期建设创新型甘肃对科技工作的要求和科技方针政策的变化,制订《管理办法》作为新条例施行前的过渡政策,有利于保证与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一致性,有利于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和国家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对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制订管理办法的依据
制订出台新的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及国家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科技成果管理改革的基本要求。以上这些法规和政策的发布实施,为《管理办法》的制订提供了依据。
三、管理办法解决的主要问题
管理办法制订中,我们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吸纳兄弟省市的条例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对原《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内容进行了创新与拓展。对相关国家上位法、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中比较具体的条款内容,没有重复罗列,只将其中能够具体指导我省技术市场工作的、具有我省特点内容吸收到新制订的管理办法中。因此,管理办法采用条款式,共计24条。
(一)明确了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奖励提取比例和奖励对象,对奖励和报酬支出与单位工资总额的关系进行了明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卖方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60%的比例,奖励直接参加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的人员。买方可以在实施该项技术成果的新增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为实施技术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本条例执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条例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将这些全社会广泛关注,涉及个人切身利益,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推动技术合同交易的具体优惠政策纳入了新的管理办法,实现了与相关法律法规表述一致。
(二)明确了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技术市场管理监督中的职责。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管理监督工作,履行以下职责:宣传贯彻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和技术市场统计;负责技术市场管理、经营和业务培训;负责技术市场工作的奖励和监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工商、税务等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解决了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职能职责不具体,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三)明确了四技合同中免征增值税认定权限及合同类型,免税备案程序,奖酬金提取比例及核定方式,奖酬金提取现金时须具备的条件。前期调研和论证中,省科技厅注重梳理吸纳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技术市场交易主体集中关注的焦点问题,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在征求省国税局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了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价款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从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技术性净收入中提取20%-30%的奖酬金(依据《甘肃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条例》(甘科发〔1993〕14号),将起点提高了10个百分点),奖酬金以认定登记机构核定的技术性收入为基数计算,税前扣除,计入成本,但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奖酬金的提取凭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登记证明和本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单位基本账户银行提取现金。”该条款明确了自然人、法人和相关组织最关心的问题,对提高技术合同交易额,促进全省技术市场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也是管理办法的亮点之一。
(四)明确了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建设向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和区域拓展,与科技扶贫对接,体现了甘肃的地方特色。管理办法第六条:“技术交易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和专业范围的限制。一切有益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技术、技术信息都可以进行交易,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市场,培育各类技术交易服务机构,鼓励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网络化的技术市场服务体系和技术转移机制。积极开拓农村技术市场,为农村经济提供综合配套技术服务。促进先进适用技术向少数民族地区转移,推进贫困地区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