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会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受委托人:会宁县 x x 镇(园区)安监站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工作条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会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乡镇(园区)安监站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
一、管辖范围
按照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印发委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负责全县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本区内较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
二、委托权限
受委托人在所负责的范围内代表区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委托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监督检查权
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的情况;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持有安全资质证书和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和履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安全人员的安全任职资格、持证上岗以及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情况;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使用、配备安全防护装置和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检查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状况及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安装和使用的情况,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定期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预防措施及组织落实情况;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的统计、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二)紧急处置权
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危及人员安全及健康的情况,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解决;情况紧急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立即向委托人报告。
(三)行政处罚权
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对监管对象直接行使警告、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四)提请处罚权
提请委托人或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对监管对象作出撤销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
(五)事故查处权
按照《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规定》,参与、组织并监督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处理。
三、法律责任
(一)委托人的责任
1、对受委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
3、对受委托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人违法实施行政执法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可以暂时部分或全部终止委托。
(二)受委托人的责任
1、受委托人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
2、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3、接受委托人的指导和监督;
4、严格按照《甘肃省安全性生产监管行政执法办法》的规定填发相关法律文书,并办理执法案件审批手续,严格遵守执法程序;
5、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统计台帐登记制度和档案制度;
6、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委托人报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统计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
7、及时向委托人书面报告在执法过程中的存在问题;
8、受委托人违反上述规定,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人自己承担。
四、委托期限
自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两年由委托人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委托到期自动延续;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市安监局和县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委托人(盖章) 受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