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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宁县贯彻落实白银市城市养犬 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部门:会宁县人民政府 | 栏目:会政办发 | 来源:会宁县人民政府 | 作者:会宁县人民政府 | 日期:2018-06-15 14:55:50 | 阅读: 9587

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宁县贯彻落实白银市城市养犬

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机构,驻会各单位:

《会宁县贯彻落实白银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已于2018年5月24日,经县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4日

会宁县贯彻落实《白银市城市养犬管理法》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白银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全面加强全县养犬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做好文明城市建设,为全县广大居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现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全县养犬管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改善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促进社会和谐。采取居民养犬管理遵循养犬人自律为主、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和政府部门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养犬管理协调机制,逐步将县区养犬管理工作纳入社会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工作目标

全县养犬管理要保障市民的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逐步实现居民养犬免疫登记、居民养犬行为得到规范,流浪、无主犬要做好留检处理;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和经营条件,依法办理相关许可、登记、并接受工商和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养犬人违反《白银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关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组织领导

为了做好《白银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县上成立会宁县贯彻落实白银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详见附件1),专项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四、工作内容

(一)重点对居民养犬行为、犬只留检处理、犬只经营管理及养犬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宣传;

    (二)对养犬的禁、限时间、区域和数量进行明确;

    (三)让全县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所有职工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知晓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并严格遵守《白银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各项规定;

    (四)对查处的养犬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五、职责分工

(一)会宁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城管执法、畜牧兽医、工商、卫生计生、财政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机构,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会宁县公安局:负责辖区养犬登记;查处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和违法养犬行为,捕杀失控伤人的禁养犬。

(三)会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查处犬只扰民行为;受理和处理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投诉;管理犬只留检所;负责流浪犬和弃养犬的捕捉和收留,对犬只尸体实施无害化处理;查处违法占道售犬行为。

(四)会宁县农牧局:负责犬只免疫、建档和犬只疫情监测;对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进行预防和控制。确定禁养犬的种类,对犬只养殖、诊疗等活动监测管理。

(五)会宁县卫生局: 负责狂犬病等疾病的预防宣传教育,人患狂犬病等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等疫苗的供应、使用和患者的诊治工作。

(六)会宁县工商局: 负责犬只经营者的工商登记,监管犬只交易市场的经营活动。

(七)会宁县财政局: 负责犬只留检场所建设、留检所犬只管理、饲养、检疫免疫、绝育措施以及养犬登记证、养犬免疫证制作费用的财政保障。

(八)会师镇各社区与会师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犬业协会等组织,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居民养犬管理工作,并在各自的公约中对养犬规范作出约定。

(九)会宁县广电局:加强养犬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十)养犬人应当依法规范养犬、文明科学养犬,训练犬只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养犬管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事关和谐社会建设。各单位、各有关部门要从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城市、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养犬管理水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思想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我县养犬管理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把《白银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近期的重点工作任务之一,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出现的问题,要积极协调、妥善解决,做到不推诿、不扯皮,真正形成合力,确保养犬管理工作来好头,起好步。

(二)加强领导,夯实责任。各单位要按照方案的要求,各司其职,把禁、限养犬工作落到实处,县督查考核局督导检查各部门开展推进实施工作情况,对督导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三)健全机制,长效管理。一是要加强职能部门的联络和协调,完善各养犬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入户宣传,推广先进管理经验等方式,建立养犬管理工作长效机制。二是建立联动巡查执法机制,执法、公安、畜牧、卫生等部门执法人员要组成联合调查小组,开展联合动态执法巡查,对于巡查中的案件,根据案件性质和类别分别由执法、公安、畜牧、卫生等部门执法人员处理,有效的制止违法养犬行为。

附件:1.会宁县贯彻落实白银市居民养犬管理办法工作领导成员名单

2.会宁县人民政府关于禁限养犬的公告

3.《白银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宣传要点

4.养犬管理工作宣传标语口号

5.致广大市民一封信

附件1

会宁县贯彻落实白银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改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丁柯涯   副县长  

副组长:张维峰   副县长、县发改局局长  

             郭丛定   县公安局政委   

成  员:王炳乾   县财政局局长   

王  继   县住建局局长   

刘贺喜   县工商质监局局长

             吕彦琪   县卫生计生局局长

             王卓见   县城市执法局局长

             牛  军   县畜牧兽医局局长

刘成文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各乡(镇)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刘成文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情况汇总、信息报送等工作,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接替职务者自行替补,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会宁县人民政府关于禁限养犬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改善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白银市城市居民养犬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禁限养犬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服务区、医院、学校(含幼儿园)教学区、学校及单位的集体宿舍区域为犬只禁养区。其他区域为限养区。

二、养犬人不得豢养禁养犬,豢养其他犬只每户限一只。

三、豢养犬只实行年度免疫制度,犬只的免疫费用由养犬人负担,不得豢养未经免疫的犬只。

四、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时,将犬只送至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接受狂犬病等疾病的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五、养犬人自取得狂犬病等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犬只到所在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养犬备案。

六、犬只免疫证明由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县区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统一发放。犬只免疫证明遗失或者损毁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原发证机关补办。

七、公安机关应当与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养犬人及其犬只信息档案管理,做到信息共享。

八、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本办法及畜牧兽医部门的规定,按时携带犬只进行免疫;

(二)不得携带犬只进入禁养区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禁止进入区域;

(三)不得因犬吠等情形而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四)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五)不得遗弃、虐待或者擅自处死犬只;

(六)不得擅自掩埋或者随意抛弃犬只尸体;

(七)不得放任犬只在道路上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八)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

(九)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冒用犬类免疫、检疫证明。

九、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等医疗场所,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教学机构和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展中心、候车(船)厅等公共场所;

(三)餐饮娱乐场所、宾馆、商场、公共浴室、社区公共活动及健身场所;

(四)除本条(一)、(二)、(三)项的规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盲人携带导盲犬或残疾人携带救助犬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十、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管理犬只留检场所,具体承担流浪、无主犬的捕捉、接收、豢养等工作。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留检所犬只传染病检验等工作。

十一、犬只留检场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对收留的犬只,允许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自然人按照规定领养。领养人不得销售、虐待、屠杀、遗弃领养犬只。

十二、犬只死亡的,养犬人或者犬只诊疗机构应当将犬只尸体送往犬只留检场所,由犬只留检场所对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予以处罚:

(一)不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做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豢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放任犬只在道路上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组织、参与“斗犬”活动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一)养犬人携犬外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违反以下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1.不得由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携带犬只;

2.用犬绳牵领犬只,小型犬所用犬绳长度不得超过1.5米;大中型犬所用犬绳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为犬只佩戴嘴套;

3.在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收紧犬绳或采取怀抱犬只等方式贴身携带犬只,并采取为犬只佩戴嘴套等防犬只伤人的措施;

4.注意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等特殊人群;

5.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

6.及时有效制止犬只吠叫、追咬等攻击他人的行为;

7.单位豢养的犬只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豢养场所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或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8.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二)不得携带犬只进入禁养区和养犬办法规定的其他禁止进入区域;不得遗弃、虐待或者擅自处死犬只;不得擅自掩埋或者随意抛弃犬只尸体;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违反以上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不得在依法设定的犬只交易场所外进行犬只交易。违反以上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十六、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八、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养犬管理办法,并主动劝阻,制止和举报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二十、本公告自二0一八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宁县贯彻落实白银市城市养犬 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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