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 541 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 542 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2021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甘政发﹝2020﹞6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区域期限。全市范围内所有林区以及荒山、荒坡、荒沟、公路两侧林带、草原(地)内及边缘 500 米范围内。确定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全市草原防火期,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其中每年 1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落实防火责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森林草原经营主体三个方面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的,主管部门要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联防机制,明确联防职责,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保持政令和火情信息畅通,严格执行森林草原火灾归口上报制度,保证火情及时得到有效控制。 接到火情报告后,要快速出动,确保“打早、打小、打了”。要坚持依法治火,对发生的火情要迅速查明原因,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纪惩处。
三、发布禁火命令。在春节、元宵、清明等传统民俗祭拜节日、假期及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高危时段,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适时发布禁火命令,规定森林草原禁火时间、范围、内容和措施,要求进入林区、牧区人员必须做到“八个严禁”: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点火把、生火取暖;严禁烧荒、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点烛;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点孔明灯;严禁倾倒未燃尽炭灰、炉灰等垃圾;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用火戒严区进行爆破、电网狩猎、烧火驱兽等易引发明火和涉火作业等行为;严禁未成年人和残疾智障人员独自进入用火戒严区,因监护不到位造成火灾的,依法追究监护人责任;严禁携带火种及其它易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进入禁火区。
四、严控野外火源。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火险区的巡逻管控,严防死守敏感地区和重要设施;继续推进打击森林草原违法用火行为专项行动,加大巡查密度和巡查频率,及时发现并处置火灾隐患。要全力筑牢用火审批防线、入山检查防线、日常巡护防线和联防联保防线,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防止被监护人因玩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进入林区、牧区的一切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登记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配合检查,不得拒绝、阻碍。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森林草原火灾肇事者的打击力度。
五、强化宣传教育。各级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防火常识和扑火安全知识;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充分利用宣传车、广播、发放宣传单等方式进行防火宣传;各级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全社会公开“12119”森林火警报警电话,组织好防火“宣传月”“宣传周”活动,大力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五进”宣传活动,即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做到森林草原防灭火常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着力营造群防群治、群策群力的良好氛围。
六、做好扑救准备。要及时修订和完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灾能够按照预案快速响应、迅速处置。要全面开展森林草原火灾专业扑救设备、物资的清点、摸排、检修工作,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用得上。应急、林草、气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相互沟通协调,积极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各项准备,落实防扑火安全措施,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市长 张旭晨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