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落实河长制,保障河长制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会宁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县委办发〔2017〕141号)精神,按照《甘肃省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白银市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级河长制工作督察。
第三条 县河长制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与实施督察工作。
第四条 督察主体及对象。
(一)责任单位督察。县级责任单位负责对口督察下级责任单位工作情况。
(二)河长制办公室督察。县河长制工作办公室负责督察县级责任单位、下级河长制工作办公室工作情况。
(三)河长督察。县级总河长、河长负责督察县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乡镇总河长、河长工作情况。
第五条 督察范围。
(一)中共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决议、意见等贯彻落实情况;
(二)县级总河长、河长指示、批示和河长会议确定的各项政策、意见及交办的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三)县级河长会议决定事项和河道管理保护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四)河长制考核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人大建议、政协提案有关河长制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投诉、举报问题处理情况。
第六条 督察内容。
工作方案、组织体系、工作制度、工作台帐、“一河一策”等制定建立情况,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道采砂管理、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及执法监督管理等主要任务落实情况,河长及有关单位履职尽责和部门协同联动情况,河长制工作受理群众投诉举报问题的办理情况。
第七条 督察采取定期督察与不定期督察、全面督察与专项督察、独立督察与联合督察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督察以会宁县委县政府督查考核局、县河长制工作办公室、各成员单位为主体,可联合也可独立开展河长制督察。
第九条 工作方式。
(一)拟定方案。县河长制工作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需要,适时拟定全面督察、联合督察方案,明确督察方式、时间、内容、形式、标准、要求等,经县级联席会议通过后,报县总河长批准执行。独立督查、专项督查方案由各督查主体自行拟定。
(二)实地督察。实行牵头人负责制,督察采取座谈交流、实地查看等方式,具体包括听取乡镇级河长制办公室或乡镇河长关于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与公众座谈交流,查阅乡镇推行河长制相关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河道现场等,督导检查地点以随机抽取确定为主。
(三)意见反馈。督察组在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河长制工作办公室提交督察报告,并按一乡镇一单方式,将督察发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反馈相应的乡镇。县河长制工作办公室汇总后报县级总河长。
第十条 结果应用。
督察结果直接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于督察发现的问题,实行四级提醒,根据程度由各督察主体发出提示函、交办函、督办函、约谈函,督促责任河长有针对性地整改,进行查缺补漏。
(一)提示函。针对河长制重大整治任务的进度安排,按时间节点,通过提示函提前预告提醒。
(二)交办函。针对上级部署、河长会议决定事项、县级河长批示的事项,通过交办函进行交办。
(三)督办函。针对河长制工作进度明显滞后和存在明显问题的乡镇,通过督办函进行督办。
(四)约谈函。针对思想上不重视、作为上不主动、整改效果不明显的乡镇、部门,由县河长办报请县级河长同意后发出约谈函并约谈相关河长,指出问题,提出要求,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 督察整改。
督察报告由各督察主体报总河长审定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察通报中的问题,由县河长制工作办公室列出清单,限定时间、挂账整改,并适时组织回头看。
第十二条 对以下五种情形,按照程序报批后,交由县纪委监察局按照相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
(一)因庸政怠政懒政导致决策失误,发生重大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因敷衍塞责、拖延扯皮、屡推不动,导致河长制进程严重受阻的;
(三)因重视不够、贯彻乏力,导致河长制工作明显滞后的;
(四)河长制推行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等情形的;
(五)经督察督办后,未能按时有效完成整改任务的。
第十三条 督察对象要积极配合督察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妨碍或者干扰督察组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各乡镇结合自身实际,参照制定相应河长制督察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会宁县河长制县级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会宁县河长制县级验收工作,确保2018年6月前全面建立河长制,根据《会宁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县委办发〔2017〕141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对乡镇级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进行验收。
第三条 本办法验收主体为县委、县政府,验收对象为各乡镇党委、政府。
第四条 验收工作由县级河长制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提出具体验收方案,验收细则与评分标准按照甘肃省河长制验收方案执行。
第五条 验收实行组长负责制,由县直相关部门牵头成立验收组,对各乡镇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验收。
第六条 验收主要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
(二)水利部环保部《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水建管函〔2016〕449号);
(三)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水建管函〔2017〕544号);
(四)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甘肃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甘办发〔2017〕44号);
(五)中共白银市委办公室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白银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市委办发〔2017〕53号);
(六)中共会宁县委办公室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宁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县委办发〔2017〕141号);
(七)其他相关文件。
第七条 验收程序为乡镇自行完成建立河长制工作验收后,向县级河长制工作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后开展。
第八条 验收主要内容
(一)河道名录台账建立情况。所属辖区河道名录台账建立情况,乡镇负责同志担任河长的河道名录是否实现全覆盖。
(二)工作方案制定情况。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情况、印发时间、进度安排、阶段目标设定、任务细化等情况。
(三)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包括乡镇河长制协调推进体系建立、河长设置、乡镇级河长制办公室设置及人员落实等情况;河道管理保护人员、设备和经费落实情况;河长公示牌设立及监督电话通畅情况等。
(四)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河长会议、信息共享、信息报送、工作督查、考核问责和激励、验收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一河一策”方案制定情况。包括辖区河道“一河一策”方案制定、一河一档台账建立等。
(六)河长制主要任务落实情况。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河道采砂管理、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行政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细化分解及落实情况。
(七)各级河长履职情况。总河长对本辖区河长制工作督导、调度和协调情况;河长对相应河道治理保护工作组织领导,对本级相关站所和相应河道村(社区)级河长履职督导和推动情况。
(八)整改落实情况。中央和省市县级各部门检查、督导发现问题及媒体曝光、公众反应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九)培训宣传情况。包括信息报送、宣传引导、信息公开、经验交流、亮点做法等情况。
第九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要积极配合河长制验收工作。
第十条 河长制工作验收合格的,签署《会宁县乡镇级建立河长制工作验收清单》;验收不合格的,被验收对象要限期整改并报请复验。
第十一条 县级河长制工作办公室对验收结果进行通报,并上报县级总河长、县级河长。
附件:会宁县乡镇级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验收清单
附件
会宁县乡级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验收清单
验收内容 |
验收条目 |
验收情况 |
验收 结论 |
备注 |
工作方案 |
乡镇级方案 |
印发机构、文件名称(文号)、印发时间等。 |
合格/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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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设置/河道名录 |
乡镇级河长/河道名录 |
设置概况 |
合格/不合格 |
河长设置及河道名录情况是否符合省、市级工作方案要求 |
机构设置 |
河长制办公室 |
成立文件、办公地点 |
合格/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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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 |
人员编制、结构、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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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设备 |
正常办公设备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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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落实 |
计划与实际经费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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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立和执行 |
河长会议 |
印发、执行情况 |
合格/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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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共享 |
印发、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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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报送 |
印发、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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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督察 |
印发、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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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问责与激励 |
印发、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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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办法 |
印发、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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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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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和 监督举报 |
河长公告 |
河长公告方式和主要内容 |
合格/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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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公示牌 |
设立情况、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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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举报电话 |
设立、公布和运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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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验收总结论:
验收组长(签字): 被验收代表(签字):
验收时间:
会宁县河长制考核问责与激励制度
(试 行)
为全面推进落实河长制,督促各乡镇党委、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促进河长制工作全面落实,客观公正评价工作绩效,根据《甘肃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甘办发〔2017〕44号)、《白银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市委办发〔2017〕53号)、《会宁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县委办发〔2017〕141号)、《甘肃省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与激励制度(试行)》《白银市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与激励制度(试行)》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考核制度
第一条 考核原则
(一)协调统一原则。河长制考核与河长制年度工作任务、目标衔接统一。
(二)动态考核原则。按照中央和省市要求及县委、县政府、县级河长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及目标,县河长制办公室制定年度考核方案,确定考核内容和重点。
(三)统分结合原则。考核工作由县河长制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相关单位分工负责。
第二条 考核对象
各乡镇党委、政府及乡镇级总河长、河长,县级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
第三条 考核内容
河长制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河湖生态环境治理、日常巡查监管、群众举报或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及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四条 考核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县河长制工作办公室根据河长制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制定年度考核方案,经县级河长制部门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县级总河长会议审议印发。方案主要包括:考核指标、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计分方法及具体时间安排等。
(二)开展年度考核。按照考核方案,由县河长制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考核。
(三)评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经县级河长制部门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县级总河长会议审议、评定。
(四)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由县河长制工作办公室公布,抄报县委、县政府及市级、县级相关部门。
第五条 考核结果
(一)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级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履行河长制工作职责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的为优秀等次,≥80分、<90分的为良好等次,≥60、<80分的为一般等次,<60分的为较差等次。
(二)乡镇级总河长、河长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的为优秀等次,≥80分、<90分的为称职等次,≥60、<80分的为基本称职等次,<60分的,为不称职等次。
(三)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对表现优异的乡镇党委、政府及总河长、河长,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应对措施不力、群众反响较大或河湖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日常巡查监管、群众举报或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的,可直接确定为较差(不称职)等次。
第六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河长制考评结果作为乡镇、县直责任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级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县级总河长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限期整改措施。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乡镇级总河长、河长,由县委组织部和上一级河长对其进行约谈,发出预警提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四)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用与问责的依据,作为县直有关单位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二章 问责制度
第七条 责任追究
(一)在考核中不认真履职、不积极配合、推诿扯皮的,由县河长制工作办公室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报县委、县政府或县级河长会议研究决定问责事宜。
(二)在考核中存在故意谎报瞒报或数字造假、欺骗考核等行为的,除直接确定为较差(不称职)等次外,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河长制工作责任追究纳入《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执行,对违规越线的责任人员及时追责。
第三章 激励制度
第八条 表彰激励
对于河长制工作考核优秀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会宁县县级对乡镇、县直责任部门河长制工作的考核与激励。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县河长制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