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政办发〔2010〕185号
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宁县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包保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会宁县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包保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包保”
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会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会宁县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会政发〔2010〕68号)和《会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会宁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会政发〔2010〕67号)精神,切实加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加快我县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包保”责任制度的实行,建立权责明确,协调有效的医改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在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中实现“六个确保”。即:确保基本药物供应不断档;确保基本药品价格下降;确保经费拨付不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确保竞争上岗不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确保分流人员安置不影响社会稳定;确保人民群众平等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三条 县医改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和成员单位为包保责任制主体。
第四条 为完成《会宁县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和《会宁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中明确的改革任务,由医改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分别承包一个或两个乡镇,并承包所在乡镇一个村卫生室。按照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步骤和政策要求,指导和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
第五条 各级“包保”责任主体的工作职责:
(一)指导包保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制订科学完善、符合实际情况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二)要定期深入包保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工作调研。其中,领导小组成员和成员单位每月不少于一次,卫生局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和部分卫生局工作人员每月不少于两次。
(三)了解包保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情况,对其贯彻落实《会宁县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和《会宁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和八个相关配套文件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总结包保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在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中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及时发现其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及建议。
(五)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形成合力,推进改革。
第六条 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建立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包保”责任制度是全县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保证,各级领导和成员单位、医药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分解工作,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严格执行谁包保、谁负责的责任制度。
(二)扎实细致,注重实效。包保工作要深入、扎实、细致,确保包保工作不走过场、综合改革不留尾巴。各包保责任人要定期召开辖区包保工作情况座谈会,听取工作汇报,交流经验,解决问题,部署安排下一步工作。
(三)加强督查,完善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包保”责任制度,切实加强对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七条 按照责任到人,逐级考核的原则,建立对各部门、责任人的考核细则,具体分解后,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以奖代补”资金核发的依据。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责任人要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第八条 各包保责任成员单位向医改办每两个月一次上报包保工作调研报告和工作开展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会宁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包保”责任一览表
主题词:医改责任制 实施办法 通知
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件:
会宁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
“包保”责任一览表
领导小组成 员 |
所在单位 |
职务 |
“包保”责任单位 |
王科健 |
县政府 |
县 长、领导小组组长 |
河畔镇 |
刘力江 |
县政府 |
副县长、领导小组副组长 |
白草塬乡 |
常太洲 |
县委宣传部 |
宣传部长、领导小组副组长 |
八里湾乡 |
杨永胜 |
县政府 |
副县长、领导小组副组长 |
老君坡乡 |
张学文 |
政府办 |
主 任、领导小组成员 |
头寨子镇 |
杨万林 |
发改局 |
局 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
甘沟驿镇、会师镇 |
张 鹏 |
人劳局 |
局 长、领导小组成员 |
中川乡、丁家沟乡 |
李克武 |
卫生局 |
局 长、领导小组成员 |
太平店镇、翟家所乡 |
王勤国 |
财政局 |
局 长、领导小组成员 |
郭城驿镇、侯家川乡 |
魏耀祖 |
食药监局 |
局 长、领导小组成员 |
党家岘乡、杨崖集乡 |
陈宏斌 |
法制局 |
局 长、领导小组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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