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及遏制森林和草原火灾的发生,依法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2019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甘政发[2019]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森林和草原禁火令:
一、禁火期: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林地、草原(地)及其边缘以外100米范围内。
三、在禁火期内,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八大禁令”:
(一)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草区和林缘区草缘区;
(二)严禁焚烧秸秆、废旧地膜、垃圾及田埂地坝等行为;
(三)严禁在林草区和林草缘区吸烟、生火取暖及野炊活动;
(四)严禁在林草区和林草缘区焚烧香烛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林草区和林草缘区进行爆破、电网狩猎、烧火驱兽等易引发明火和涉火的行为;
(六)严禁销售、燃放孔明灯等行为;
(七)要切实加强未成年人和残疾智障人员的监护,因监护不到位造成火灾的,依法追究监护人责任;
(八)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和草原火灾的活动。
四、林地、草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和草原防灭火责任,加强森林和草原火灾的防控力度,及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和草原火灾的扑救。乡镇要建立健全防灭火责任体系,加强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五、防火期内凡进入林区、草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和草原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和草原防灭火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六、凡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和森林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 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属公职人员的,除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外,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和草原火情,应立即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森林和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县林草局:0943-3221864
县森防指办公室: 0943-3226525或0943-3227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