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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卫生专业人才引进评价与考核实施办法

部门:卫生健康局 | 栏目:部门文件 | 来源:会宁县卫生专业人才引进评价与考核实施办法 | 作者: | 日期:2020-10-22 16:08:49 | 阅读: 6008

会宁县卫生专业人才引进评价与考核

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医、人才强卫”战略,健全完善卫生人才评价方法与考核机制,充分发挥高层次卫生人才对全县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根据甘肃省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工作的通知》(甘组〔2019〕64号)、中共白银市委办公室《关于白银市企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委办发〔2020〕16号)和中共会宁县委、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会宁县卫生医疗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工作方案》(县委办发〔2018〕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医疗卫生机构高层次人才引进、急需紧缺人才招聘、正常招聘、三支一扶、订单定向大学毕业生、合同聘用、订单定向村医等所有引进及招聘人员。引进招聘人才分县村三个层级。

第三条 卫生专业人才引进评价与考核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大局、以用为主、突出业绩、公平公正、求真务实原则。

第四条 卫生专业人才引进评价与考核工作由县委人才办、县人社局指导监督,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价考核内容

第五条 卫生专业人才引进、评价与考核由单位和个人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 单位考核指标主要包括:

(一)县级医疗机构每年引进人才不少于5名;乡镇级不少于2名;

(二)根据编制数量及时提出招聘计划;

(三)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人才引进、评价与考核细则;

(四)按本办法组织实施好引进人才的评价与考核工作,并严格落实考核结果应用

第七条 个人评价考核分县乡村三级,评价考核均采取百分比量化评分制。

第八条 县级引进人才的评价考核指标有九项

(一)教育程度指标。主要评价人才接受高等教育获得学历学位情况,占比权重5%;

  (二)职称资质指标。主要评价人才受聘职称情况,占比权重10%;

  (三)工作履历指标。主要评价人才在国内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省市级“三甲”医院任职情况,占比权重5%;

(四)创新奖励指标。主要评价人才近5年内获得县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其它同等级奖项情况,占比权重5%。

(五)业务水平指标。主要考核人才针对疑难病例的诊断、护理水平、提出治疗护理方案的综合能力等,占比权重30%;

(六)查房带教指标。主要考核人才组织能力、带教能力、经验水平等,重点是对科室下级医师的带教成效,占比权重20%;

(七)科室发展指标。主要考核人才对本科室发展所作出的贡献,重点是新业务新技术的创新应用、空白学科项目填补等,占比权重20%。

(八)医德医风指标。主要考核人才医德医风表现情况,患者及医务人员满意度测评情况,占比权重5%。

第九条 乡镇级引进人才的评价考核指标有五项

(一)教育程度指标。主要评价引进人才在受聘期内接受高等教育获得学历学位情况,占比权重15%;

  (二)职称资质指标。主要评价引进人才在受聘期内上一级职称晋升情况,占比权重15%;

(三)医德医风指标。主要考核人才医德医风表现情况,患者及医务人员满意度测评情况,占比权重5%;

(四)业务水平指标。主要考核引进人才针对疑难病例的诊断及护理水平、提出治疗、护理方案的综合能力,医技科室的诊断水平等,占比权重30%;

  (五)科室发展指标。主要考核引进人才对本科室发展所作出的贡献,重点是新业务新技术的创新应用、空白学科项目填补等,占比权重30%。

第十条 村级引进人才的评价考核指标有三项

(一)教育程度指标。主要评价引进人才在受聘期内接受高等教育获得学历学位情况,占比权重10%;

  (二)职称资质指标。主要评价引进人才在受聘期内上一级职称晋升情况,占比权重20%;

(三)业务水平指标。主要考核引进人才针对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处置能力、门诊诊疗人次数的上升比例、中医适宜技术推广应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规范落实等,占比权重70%。

第三章 评价考核方式与管理

第十一条 卫生专业人才实行合同管理和目标管理基础上的评价考核。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按照人才引进招聘公告及相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期限,合同内容需就评价考核期内依托学科建设目标、新业务新技术创新发展、带教培养等绩效目标做出分阶段有重点具体约定。针对引进人才工作年度目标和考核期总体目标,实施年度考核、中期评估与期满考核。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考评,中期评估与期满考核按合同约定开展。评价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评价得分80分(含)以上为优秀等次;80分以下、60分(含)以上为合格等次;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三条 设立“名医(中医)工作室”、院士工作室、“双主任制”等柔性方式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及其团队的医院学科,按项目实施方案结合协议签订内容开展相关考核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卫生专业人才评价考核工作实行县委人才办指导下的分级监督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人才引进、评价与考核方案,负责引进卫生人才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县卫生健康局和县人社局审核备案;县卫健局委托县卫生学校负责对各单位执行年度人才引进计划、人才培养、人才效益发挥等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开展引进人才的中期评估与期满考核,期满考核结果报县委人才办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应重视落实人才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运行机制,科学制定人才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持续加大卫生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实施领导班子联系专家制度,着力为人才发展保障工作条件、解决实际困难;严格实施年度引进人才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或用人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终止合同(培养计划)、撤销相关待遇资格等处理,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学术、业绩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实认定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人才资格的;

(三)考核期或培养期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医疗事故,或存在违背学术和医德医风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利用人才激励政策取得的成果擅自产业化的;

(五)拒绝配合或刻意干扰评价考核、监督管理工作的;

六)执行评价考核工作违反程序、失真失实的。

第六章 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各用人单位、医共体与健联体要与引进人才共同商榷制定适合人才发展的职业规划,细化考评方案。年度考核、中期评估及期满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引进人才,可继续按合同享受相应政策补助待遇。对当年内完不成合同计划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人才,待岗半年,降低补助待遇;第二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在医共体、健联体内实行转岗制,县级人才转岗到乡镇级、乡镇级转岗到村级。连续两年或中期评估考核仍不合格的,按程序报批予以解聘。对引进人才考核不合格人员占比超过20%的单位,按比例降低当年引进招聘人才比例。

第七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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