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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

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 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部门:丁家沟镇 | 栏目:社会救助 | 来源:丁家沟镇 | 作者: | 日期:2019-01-07 17:19:48 | 阅读: 5001

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

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丁家沟镇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白银市民政局、白银市财政局、白银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市民发〔2018〕166号),会宁县民政局、会宁县财政局、会宁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会民发〔2018〕3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镇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打好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应保尽保、兜底救助、统筹衔接、正确引导、优化政策供给、完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保障性扶贫措施,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作用,切实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兜底保障,努力实现到2020年所有符合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应保尽保、应救尽救”“不愁吃、不愁穿”。

二、任务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

1.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都要按规定程序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中主要成员中重度残疾、缺少劳动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加强动态管理,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要开展定期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退出,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纳入。

2.完善按单人户施保政策安排。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农村低收入家庭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本方案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低收入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农村低收入家庭是指持有当地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1.5倍,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家庭。 ‘

3.明确按单人户施保认定办法。凡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个人提出农村低保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经信息核对、入户调查,若申请低保家庭有消费性(经营性)车辆或大型农机具、有在编财政供给人员(仅限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有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不含征地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有出资工商经营性实业等超出当地规定条件情形的,除因残因病因学刚性支出较大、确实入不敷出、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备案纳入外,一般情况不得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若家庭无上述“四有”等情形,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参照单人户及时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4.健全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全面运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和“甘肃省农村低保家庭困难状况评估指标体系”,综合评估低保家庭和申请低保家庭困难状况。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但将户口分立的家庭成员,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主要成员有妊娠、哺乳、照护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以及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情形的,可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实现就业产生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和培训费等必要的成本, 因灾造成的财产收入损失,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5.实行重合对象低保渐退机制。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含政策性兜底保障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剔除领取的低保金,家庭人均收入达到农村低保标准后,可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农村低保范围。原则上家庭人均收入达到农村低保标准的次月,可降低一个保障类别,享受降低后的保障类别6个月,即退出农村低保范围;农村低保四类对象家庭人均收入达到农村低保标准后,继续享受四类补助水平6个月,即退出农村低保范围。低保家庭在渐退期,出现“四有”情形,按规定立即清退,特殊情况进行备案处理。

(二)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

1.科学制定农村低保标准。综合考虑全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维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变动、财政保障能力、城乡统筹发展等因素,完善农村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科学制定全镇农村低保标准。

2.加强重点对象的救助帮扶。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四类”重点救助对象,根据政策要求和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经济困难老人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等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基本生活。

3.激发救助对象的内生动力。坚持扶贫与扶志、扶智相结合,引导困难群众树立脱贫光荣的思想,强化知恩感恩意识,弘扬自尊、自爱、自强精神;鼓励劳动年龄内有劳动力的群众积极就业,协调帮助救助对象培训致富技能,提高自我发展脱贫增收的能力;对建档立卡范围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不参加扶贫项目,经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可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防止“一兜了之”或养懒汉,助长不劳而获和等靠要的不良风气。

(三)进一步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救助政策。

1.有效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无劳力、无生活来源、无法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时纳入特困人员的救助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2.切实加强分散供养人员服务。各村委会要逐户排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饮水安全等情 况,未解决的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同时,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等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委托其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建立健全包村干部走访探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制度,原则上每月至少走访探视1次,并建立走访探视登记,及时了解并协调解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在基本生活、日常照料、住房安全、疾病治疗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加强对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督促约定服务事项落实到位。对不履行协议或走访探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纠正和追责。

(四)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力度。

1.细化明确救助对象。在做好急难型救助对象、支出型救助对象救助的同时,要全面排查、主动发现、及时救助以下对象:已纳入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范围,但因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供养大中专学生等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其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经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性救助、冬令春荒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受灾家庭;冬春生活保障中,在衣被、取暖等方面仍存在严重困难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经帮扶脱贫之后,因残、因病、因学以及其它原因又返贫的人口。

2.合理确定救助标准。认真执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公布的临时救助指导标准,充分考虑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困难程度, 运用“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城市低保标准x临时救助人数x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计算方法,合理确定临时救助金额。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等情况比较特殊、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经认定后可给予二次救助。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患重特大疾病等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救助标准,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000元的临时救助资金。


3.切实优化审批程序。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积极落实“分 级审批”“先行救助”,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等环节,着力提高救助的时效性。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按照乡镇行政区域内户籍人口每人1元的标准,及时足额拨付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审批权限及时开展临时救助审批工作。健全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报告机制和“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有效解决贫困人口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三、工作安排

(一) 指导督促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方案,指导和督促各村委会做好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二) 开展摸底调查。丁家沟镇社会保障事务管理所结合农村低保专项治理,会同扶贫站指导包村干部和村委会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低收入家庭全面开展摸底排查,摸清需要整户和按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的情况,需要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情况以及需要临时救助的情况,全面掌握底数,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 优化工作流程。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社会保障事务管理所,引导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或个人申请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并按规定程序开展审核审批工作,及时把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人员助供养和临时救助范围。

(四) 深入政策宣传。通过集中培训、政策解读、学习交流等方式,使各级干部、经办人员熟悉掌握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各类媒体,采取印制宣传单、发放明白册、现场解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向广大群众广泛宣传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使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四、组织保障

(一) 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各村委会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及时研究解决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政所负责把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范围。扶贫站负责把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纳入建档立卡范围。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社会救助 资金筹集、管理工作。

(二) 落实审核审批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民政所严格落实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主体责任,对新纳入的低保对象按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簿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干部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全部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主体责任,入户调查由乡镇包村干部和村组干部组成2人小组进行,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县级民政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与包村干部签订责任书,确保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三)加大督导检查问责力度。镇上上建立领导包抓各村村工作机制,加强对全镇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指导督查。各村要及时总结交流推广成功的经验做法,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工作推进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错保漏保问题突出的地方,镇上采取通报批评、工作约谈、专项督办、限期整改等方式督促整改。扎实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加强腐败和作风问题整治,把作风建设贯穿脱贫攻坚三年行动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全过程,确保责任落实、工作到位、措施精准、作风扎实、管理规范。

各村委会脱贫攻坚三年行动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及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丁家沟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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