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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翟家所镇2020年防返贫综合险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部门:翟家所镇 | 栏目:部门文件 | 来源:县融媒体中心 | 作者: | 日期:2020-05-20 14:02:04 | 阅读: 5729



为有效化解我镇建档立卡贫困户及“三类户”(未脱贫户、监测户、边缘户)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罹患疾病、感染传染病等因素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全面落实金融扶贫政策,切实巩固脱贫攻坚成效,根据会宁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下达会宁县2020年中央定点帮扶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会脱贫领发〔2020〕22号)、《会宁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防返贫综合险工作的通知》(会金办发〔2020〕15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脱贫攻坚,依托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定点帮扶,强化金融扶贫工作,创新金融保险扶贫模式,不断整合各类金融资源,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别是 “三类户”稳定脱贫提供保障。

二、目标任务

为全镇建档立卡贫困户7826人及边缘户333人实施防返贫综合保险,按照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每人每年38 元,未脱贫户、监测户及边缘户每人每年49元统一承保,承保理赔机构由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宁支公司承担。通过保险的实施,进一步增强未脱贫户、监测户及边缘户抵御风险能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三、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规范运作。防返贫保险工作采取政府主导,出险、核险、理赔等由保险承保机构具体承办。

(二)资金统筹,应保尽保。全镇建档立卡贫困户及边缘户全部纳入防返贫综合保险范围,参保资金由中央定点帮扶资金统一缴纳。对年度结算结余资金,按协议比例折抵下一年度保险金。

(三)优化服务,严格监管。防返贫保险的服务对象是易贫群体,防返贫保险是稳定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举措。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保险承保机构及时快速理赔,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打通保险服务脱贫攻坚的“最后一公里”。

四、保障范围及赔付标准

防返贫险分火灾、爆炸、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救助,罹患疾病,感染传染病等4类,具体承保范围及理赔标准详见附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我镇成立由镇长任组长,分管副镇长任副组长,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各村党支部书记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积极配合,扎实推进防返贫保险各项工作把开展防返贫保险工作,将其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举措和重要任务。

(二)强化日常监管。加大政策实施监督力度,督促保险承保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参保人员信息安全,及时查处违法违约行为。加强与保险承保机构配合,协助做好信息资料收集、险情上报等工作。

(三)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现代信息传播手段、乡村政务公开栏和制发政策宣传资料等,广泛宣传和解读防返贫保险政策,提高群众的知晓度和参与度。督促保险承保机构制定好理赔流程宣传单,优化服务方式,加快理赔进度。

(四)落实公告公示制度。认真落实公告公示制,对参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边缘户以及赔付金额在村级公示栏公示。对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罹患疾病、感染传染病等因素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要及时上报承保公司,督促承保公司要严格按照保险条款,尽快核实受损情况,及时理赔,并将资金通过“一折统(卡)”发放到户,确保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1.翟家所镇2020年防返贫综合险工作领导小组

2.2020年防返贫综合险保障范围及赔付标准

附件:


2020年防返贫综合险保障范围及赔付标准

已脱贫且不纳入监测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承保理赔范围及标准

“三类户”承保理赔范围及标准

致贫因素

保障内容

每人保额/限额

赔偿处理、限额

保障内容

每人保额/限额

赔偿处理、限额

火灾、爆炸、自然灾害

残疾救助金

3万元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根据评残的等级限额内按照比例赔偿。累计赔偿限额400万元。

残疾救助金

4万元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根据评残的等级限额内按照比例赔偿。累计赔偿限额400万元。

住院医疗

0.6万元

住院治疗,在基本医疗、大病医疗、商业保险、民政救助后剩余自付部分在限额内赔付,其中自费药和进口药部分按80%比例赔付。累计赔偿限额400万元。

住院医疗

0.6万元

住院治疗,在基本医疗、大病医疗、商业保险、民政救助后剩余自付部分在限额内赔付,其中自费药和进口药部分按90%比例赔付。累计赔偿限额400万元。

生活补贴

0.72万元

住院治疗每天按照40元/人赔付生活补贴。累计赔偿限额400万元。

生活补贴

0.72万元

住院治疗每天按照40元/人赔付生活补贴。累计赔偿限额400万元。

家庭财产损失

3万元/户

对于有农房保险或其他家庭财产商业保险的,在上述保险赔偿后仍不足部分,在本保险限额内补充赔偿。对无农房保险的,免赔1000元。累计赔偿限额500万元。

家庭财产损失

4万元/户

对于有农房保险或其他家庭财产商业保险的,在上述保险赔偿后仍不足部分,在本保险限额内补充赔偿。对无农房保险的,免赔500元。累计赔偿限额500万元。

意外事故救助

见义勇为抚恤

25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

见义勇为

抚恤

3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2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

拥挤踩踏救助

5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400万元。

拥挤踩踏救助

8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6万元,累计赔偿限额400万元。

精神病人伤人

救助

5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400万元。

精神病人伤人救助

8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6万元,累计赔偿限额400万元。

溺水、煤气中毒、触电事故救助

责任

4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200万元。

溺水、煤气中毒、触电事故救助责任

5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200万元。

已脱贫且不纳入监测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承保理赔范围及标准

“三类户”承保理赔范围及标准

致贫因素

保障内容

每人保额/限额

赔偿处理、限额

保障内容

每人保额/限额

赔偿处理、限额

意外事故救助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

5万元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在基本医疗、大病医疗、商业保险、民政救助后剩余自付部分在限额内赔付,其中自费药和进口药部分按80%比例赔付。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5万元,累计赔偿限额200万元。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

6万元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在基本医疗、大病医疗、商业保险、民政救助后剩余自付部分在限额内赔付,其中自费药和进口药部分按90%比例赔付。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5万元,累计赔偿限额200万元。

其他意外伤残救助和医疗费

4万元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在基本医疗、商业保险、民政救助后剩余自付部分在限额内赔付伤残救助金、医疗费用,其中自费药和进口药部分按80%比例赔付。累计赔偿限额400万元。

其他意外伤残救助和医疗费

5万元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在基本医疗、商业保险、民政救助后剩余自付部分在限额内赔付伤残救助金、医疗费用。其中自费药和进口药部分按90%比例赔付累计赔偿限额400万元。

罹患疾病

医疗救助

3万元

因罹患疾病住院治疗,在基本医疗、大病医疗、商业保险、民政救助后剩余自付部分在限额内赔付,其中自费药和进口药部分按80%比例赔付。累计赔偿限额400万元。

医疗救助

4万元

因罹患疾病住院治疗,在基本医疗、大病医疗、商业保险、民政救助后剩余自付部分在限额内赔付,其中自费药和进口药部分按90%比例赔付。累计赔偿限额400万元。

感染传染病

伤亡救助金及医疗费

2万元

感染甲类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布鲁氏菌病、新冠肺炎,遭致人身伤亡,在基本医疗、商业保险、民政救助后剩余自付部分在限额内赔付伤亡救助金、医疗费用。累计赔偿限额200万元。

伤亡救助金及医疗费

3万元

感染甲类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布鲁氏菌病、新冠肺炎,遭致人身伤亡,在基本医疗、商业保险、民政救助后剩余自付部分在限额内赔付伤亡救助金、医疗费用。累计赔偿限额200万元。

人均保额

60.32万元

人均保额

78.32万元

人均保费

38元

人均保费

49元

说明:1、建档立卡贫困户7826人,边缘户333人,共计8159人,合计保费320327元。2、三类户是指:建档立卡未脱贫户、监测户、边缘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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