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化解我镇建档立卡贫困户及“三类户”(未脱贫户、监测户、边缘户)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罹患疾病、感染传染病等因素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全面落实金融扶贫政策,切实巩固脱贫攻坚成效,根据会宁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下达会宁县2020年中央定点帮扶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会脱贫领发〔2020〕22号)、《会宁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防返贫综合险工作的通知》(会金办发〔2020〕15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脱贫攻坚,依托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定点帮扶,强化金融扶贫工作,创新金融保险扶贫模式,不断整合各类金融资源,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别是 “三类户”稳定脱贫提供保障。
二、目标任务
为全镇建档立卡贫困户7826人及边缘户333人实施防返贫综合保险,按照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每人每年38 元,未脱贫户、监测户及边缘户每人每年49元统一承保,承保理赔机构由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宁支公司承担。通过保险的实施,进一步增强未脱贫户、监测户及边缘户抵御风险能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三、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规范运作。防返贫保险工作采取政府主导,出险、核险、理赔等由保险承保机构具体承办。
(二)资金统筹,应保尽保。全镇建档立卡贫困户及边缘户全部纳入防返贫综合保险范围,参保资金由中央定点帮扶资金统一缴纳。对年度结算结余资金,按协议比例折抵下一年度保险金。
(三)优化服务,严格监管。防返贫保险的服务对象是易贫群体,防返贫保险是稳定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举措。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保险承保机构及时快速理赔,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打通保险服务脱贫攻坚的“最后一公里”。
四、保障范围及赔付标准
防返贫险分火灾、爆炸、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救助,罹患疾病,感染传染病等4类,具体承保范围及理赔标准详见附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我镇成立由镇长任组长,分管副镇长任副组长,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各村党支部书记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积极配合,扎实推进防返贫保险各项工作把开展防返贫保险工作,将其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举措和重要任务。
(二)强化日常监管。加大政策实施监督力度,督促保险承保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参保人员信息安全,及时查处违法违约行为。加强与保险承保机构配合,协助做好信息资料收集、险情上报等工作。
(三)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现代信息传播手段、乡村政务公开栏和制发政策宣传资料等,广泛宣传和解读防返贫保险政策,提高群众的知晓度和参与度。督促保险承保机构制定好理赔流程宣传单,优化服务方式,加快理赔进度。
(四)落实公告公示制度。认真落实公告公示制,对参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边缘户以及赔付金额在村级公示栏公示。对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罹患疾病、感染传染病等因素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要及时上报承保公司,督促承保公司要严格按照保险条款,尽快核实受损情况,及时理赔,并将资金通过“一折统(卡)”发放到户,确保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1.翟家所镇2020年防返贫综合险工作领导小组
2.2020年防返贫综合险保障范围及赔付标准
附件:
2020年防返贫综合险保障范围及赔付标准
已脱贫且不纳入监测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承保理赔范围及标准 |
“三类户”承保理赔范围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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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贫因素 |
保障内容 |
每人保额/限额 |
赔偿处理、限额 |
保障内容 |
每人保额/限额 |
赔偿处理、限额 |
火灾、爆炸、自然灾害 |
残疾救助金 |
3万元 |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根据评残的等级限额内按照比例赔偿。累计赔偿限额400万元。 |
残疾救助金 |
4万元 |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根据评残的等级限额内按照比例赔偿。累计赔偿限额400万元。 |
住院医疗 |
0.6万元 |
住院治疗,在基本医疗、大病医疗、商业保险、民政救助后剩余自付部分在限额内赔付,其中自费药和进口药部分按80%比例赔付。累计赔偿限额400万元。 |
住院医疗 |
0.6万元 |
住院治疗,在基本医疗、大病医疗、商业保险、民政救助后剩余自付部分在限额内赔付,其中自费药和进口药部分按90%比例赔付。累计赔偿限额400万元。 |
|
生活补贴 |
0.72万元 |
住院治疗每天按照40元/人赔付生活补贴。累计赔偿限额400万元。 |
生活补贴 |
0.72万元 |
住院治疗每天按照40元/人赔付生活补贴。累计赔偿限额400万元。 |
|
家庭财产损失 |
3万元/户 |
对于有农房保险或其他家庭财产商业保险的,在上述保险赔偿后仍不足部分,在本保险限额内补充赔偿。对无农房保险的,免赔1000元。累计赔偿限额500万元。 |
家庭财产损失 |
4万元/户 |
对于有农房保险或其他家庭财产商业保险的,在上述保险赔偿后仍不足部分,在本保险限额内补充赔偿。对无农房保险的,免赔500元。累计赔偿限额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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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故救助 |
见义勇为抚恤 |
25万元 |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 |
见义勇为 抚恤 |
30万元 |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2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 |
拥挤踩踏救助 |
5万元 |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400万元。 |
拥挤踩踏救助 |
8万元 |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6万元,累计赔偿限额4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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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伤人 救助 |
5万元 |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400万元。 |
精神病人伤人救助 |
8万元 |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6万元,累计赔偿限额4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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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水、煤气中毒、触电事故救助 责任 |
4万元 |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200万元。 |
溺水、煤气中毒、触电事故救助责任 |
5万元 |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2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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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脱贫且不纳入监测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承保理赔范围及标准 |
“三类户”承保理赔范围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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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贫因素 |
保障内容 |
每人保额/限额 |
赔偿处理、限额 |
保障内容 |
每人保额/限额 |
赔偿处理、限额 |
意外事故救助 |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 |
5万元 |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在基本医疗、大病医疗、商业保险、民政救助后剩余自付部分在限额内赔付,其中自费药和进口药部分按80%比例赔付。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5万元,累计赔偿限额200万元。 |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 |
6万元 |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在基本医疗、大病医疗、商业保险、民政救助后剩余自付部分在限额内赔付,其中自费药和进口药部分按90%比例赔付。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5万元,累计赔偿限额200万元。 |
其他意外伤残救助和医疗费 |
4万元 |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在基本医疗、商业保险、民政救助后剩余自付部分在限额内赔付伤残救助金、医疗费用,其中自费药和进口药部分按80%比例赔付。累计赔偿限额400万元。 |
其他意外伤残救助和医疗费 |
5万元 |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在基本医疗、商业保险、民政救助后剩余自付部分在限额内赔付伤残救助金、医疗费用。其中自费药和进口药部分按90%比例赔付累计赔偿限额4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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罹患疾病 |
医疗救助 |
3万元 |
因罹患疾病住院治疗,在基本医疗、大病医疗、商业保险、民政救助后剩余自付部分在限额内赔付,其中自费药和进口药部分按80%比例赔付。累计赔偿限额400万元。 |
医疗救助 |
4万元 |
因罹患疾病住院治疗,在基本医疗、大病医疗、商业保险、民政救助后剩余自付部分在限额内赔付,其中自费药和进口药部分按90%比例赔付。累计赔偿限额400万元。 |
感染传染病 |
伤亡救助金及医疗费 |
2万元 |
感染甲类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布鲁氏菌病、新冠肺炎,遭致人身伤亡,在基本医疗、商业保险、民政救助后剩余自付部分在限额内赔付伤亡救助金、医疗费用。累计赔偿限额200万元。 |
伤亡救助金及医疗费 |
3万元 |
感染甲类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布鲁氏菌病、新冠肺炎,遭致人身伤亡,在基本医疗、商业保险、民政救助后剩余自付部分在限额内赔付伤亡救助金、医疗费用。累计赔偿限额200万元。 |
人均保额 |
60.32万元 |
人均保额 |
78.3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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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保费 |
38元 |
人均保费 |
4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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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建档立卡贫困户7826人,边缘户333人,共计8159人,合计保费320327元。2、三类户是指:建档立卡未脱贫户、监测户、边缘户。 |